[問題] 公司出售資產
公司今年7月,出售自用小客車給個人
因為不知道要開發票,所以延遲到9月時才開立發票
那現在國稅局在10月發文
要求要公司寫承諾書,以短漏報及逃漏稅裁罰
請問這樣合理嗎@@?
因為公司不是不願意繳這條稅。
另查獲時間是10月,而公司早在九月時就開立發票
這樣還可以開罰嗎?
考慮打行政訴訟,請板上高手能給點建議,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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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58.28.14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tax/M.1416191376.A.A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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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獲日期國稅局方面是寫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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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我記得民法有一條是說動產質權轉移是以持有為準
不動產才是以登記日為主
那車子屬於動產,我是否可以主張我車子9月時才正式持有
何況公司連錢都還沒拿到,就要先課稅,這樣不太合理吧
※ 編輯: ciza (61.58.28.140), 11/18/2014 12: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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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ciza (61.58.28.140), 11/18/2014 13:5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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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再去察看看調查始日,謝謝
※ 編輯: ciza (61.58.28.140), 11/20/2014 09:3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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