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網拍課稅問題

看板tax (稅板)作者 (連車尾燈都看不到)時間8年前 (2016/04/13 22:19), 8年前編輯推噓13(13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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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fdk3r6b (Nee 桑)》之銘言: : 各位好 : 事情是這樣子的 : 我在一間通訊公司上班,因為有業績關係 : 想增加曝光率 : 所以使用私人露天的帳號 : 用公司定價曝光產品 : 中間沒有額外的營利 營業稅法第一條說:「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 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也就是說你有賣東西就是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再來營業稅法第六條規定 怎麼算是營業人:「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照您 所描述的事實,應該就是被國稅局認定為營業人,至於誰是營業稅法上的納稅 義務人,依照營業稅法第二條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所以國稅 局認定你向公司採購手機後將手機轉賣與一般消費者,依據上述營業稅法規定 ,你就是要繳納營業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0)。 : 一陣子之後就被國稅局查了 : 要我補四萬五的稅金 只是補稅已經對你很好了,被認定為營業人的話,漏稅及漏開憑證的話還會被處罰 : 去了解之後他說原本要課我13萬的 : 現在四萬五已經很少了 : 但是我每個月薪水也沒這麼多啊 : 突然被課這筆真的很無力 : 之後我到財政部網站查了相關法規 : 有提到,有營利行為才要被課稅 : 我用這點去跟經辦人員談 : 他一直說我有營業額,就要課稅 : 我跟他說我沒有營利,甚至還要倒貼運費 : 出去的東西也都有附上公司的發票 ^^^^^^^^^^^^^^^^^^^^^^^^^^^^^^^^^ 公司也有正常繳稅,為什麼要多課我這一層 : 他就說因為我是私人帳號 : 你的行為等於代購,你先跟你公司進貨 : 你在轉賣賺錢,然後我又強調我沒有營利 : 因為我查到的法規的是要有營利行為呀 : 之後他又補了一槍,你就算沒賺到錢 : 你也賺到公司給的獎金,這也是營利 : 我馬上爆氣跟他說,我領公司的薪水是算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為什麼會變營利 : 我每年都有如實報稅啊 : 然後他還是不接受,一直說我轉不過來觀念 : 但這不是轉不轉的問題 : 是我不想也無法去繳這筆錢呀 : 最後暫時的結果就是看公司願不願意 : 去幫我或者聲明說,該露天帳號是公司授權 : 但是我灰心的是公司只願意口頭去說明 : 我賣的價格跟公司售價是一致的 ^^^^^^^^^^^^^^^^^^^^^^^^^^^^^^ : 不願意用書面資料方式去證實 : 或是授權我的帳號變成公司網拍專用的 : 說這樣會越來越麻煩 : 銷售紀錄資料是露天給國稅局專員的 : 我當時要跟他拷貝銷售紀錄 : 他卻說這個不可以給我,這是機密 這邊滿奇怪的,照理說他不提示他看到的疑義資料,納稅義務人要怎麼跟他解釋, 解釋起來容易有A認知為B的情況發生,然後我的銷售紀錄對我來說是機密,那怎 麼樣才不叫作機密? : 我寄信給露天,要求調資料也沒下文 : 也真怪 : 我本人的帳號紀錄,我本人卻要不到 : 現在要第二次面談了 : 我有點不知道怎麼去處理這件事情 : 想跟他拿銷售紀錄去一條一條證明無獲利 : 也拿不到紀錄 : 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經驗的鄉民 : 能夠救救我啊啊啊 : 手機排版,若有不順請見諒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Redmi Note 3. 身為一個刁民,對於國家有納稅的的義務,但不是任憑國稅局任性用公權力 硬課稅,關於本案有沒有解呢? 如果你說的事情是真的,有一個小建議可以給你參考,因為你向客戶收款後全數繳 至公司,可以向國稅局主張這非代購也不是委託代銷而是代收轉付,往來之間並無差額 ,所以免繳營業。 另外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說:「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 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 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收款與付款間無差額,且憑證也有給消費者(二聯式) 也免開立憑證及免報銷售額。 附上一個判例給你參考: 裁判字號: 89 年度判 字第 2854 號 裁判案由: 營業稅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原告經營旅行社業務,所收取之價款包括代收轉付部分,所以得予扣除,僅以差額部分 ^^^^^^^^^^^^^^^^^^^^ 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係因其能提出證據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非屬銷售額 ^^^^^^^^^^^^^^^^^^^^^^^^^^^^^^^^^^^^^^^^^^^^^^ 之故。否則依前述營業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其全部收入即屬銷售額。 綜上所述,應該提出的證據有開立發票(國稅局應該調的到資料),提供資金收取及 付款無差額之證明(例:存摺)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5.155.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60557192.A.CCB.html

04/13 22:24, , 1F
忘記說了,您的態度應該溫柔而堅定,不要因為氣憤而把事
04/13 22:24, 1F

04/13 22:25, , 2F
情弄得更遭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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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mtiis (58.115.155.87), 04/13/2016 23:38:40

04/14 00:27, , 3F
但是代收轉付出現的另一個問題就是佣金,看起來原po已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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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00:27, , 4F
認定為營業人,業績獎金極有可能被認定為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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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00:31, , 5F
若是被檢舉,檢舉人於檢舉時註明所提供的事證不願意給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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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00:31, , 6F
檢舉人看,那確實是機密啊@@另外這或許也是查核手法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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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00:31, , 7F
種,老鳥案子查多了個個都很精XD
04/14 00:31, 7F
這種業績獎金很明顯是在僱傭契約約定下所產生,尚難認定為向原公司出售居間勞務而取 得之報酬(佣金)。

04/14 07:56, , 8F
怎麼可能無差額,佣金,運費,手續費,無差額怎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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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07:57, , 9F
另外,旅行社是特殊規定,網拍代購業可沒有適用這種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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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已說明關於業績獎金是否為因銷售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佣金),但若手機本身價款收 取轉付無差額,運費及手續費由當事人自行補貼,亦難認定需要繳納營業稅,此點可能 存在風險,風險就如同您說的可能有扣除費用後再給公司。 依回文所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營業人有所適用,第四項才規定飲食 、旅宿業及旅行業

04/14 08:13, , 10F
其實原文敘述管區已經放寬由公司出具證明即以代收轉付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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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08:15, , 11F
淺見以為這狀況與代收轉付不同,不然跳開發票的就解套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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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mtiis (36.237.113.171), 04/14/2016 12:46:59 ※ 編輯: lamtiis (36.237.113.171), 04/14/2016 12:49:31

04/14 21:31, , 12F
國稅局向露天取得的資料是課稅資料,本來就要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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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1:32, , 13F
原po和公司間的關係是一回事,原po本身就有銷售行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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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1:33, , 14F
至於有沒有賺,跟營業稅一點關係都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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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3:18, , 15F
用代收代付去談穩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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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3:31, , 16F
其實你這案子應該有解法,看公司願不願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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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4 23:32, , 17F
找個專業事務所問問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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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mtiis (58.115.155.87), 04/15/2016 07:54:34

04/15 07:58, , 18F
但也可不提供,純看稅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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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2, , 19F
感謝版大回覆,公司不承擔是因為公司登記沒有網拍這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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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2, , 20F
所以只能口頭去證明我沒有透過公司商品去網拍獲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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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4, , 21F
至於價格方面,只有比公司低或跟公司一樣的,運費通常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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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貼錢呀,當初用網拍就不是為了在這邊賺錢,而是門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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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6:44, , 23F
業績實在被逼的太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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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17:16, , 24F
只要價格比公司低就有價差,無法主張代收代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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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45, , 25F
基本上有銷售「行為」就是營業稅課稅範圍,以行為認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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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2:45, , 26F
否課稅,不會管你為什麼要賣又為什麼是透過網路賣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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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3:16, , 27F
網路拍賣是一個銷售『管道』,而不是一個『商品』,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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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6 23:16, , 28F
更公司有否登記無關,公司那理由太爛了
04/16 23:16, 28F
我個人認為本案的爭點有1.是否為營業稅的課稅範圍,2.是否有開立銷售憑證的義務, 3.是否應申報銷售額? 我以為如果(先)收到的錢及(後)付給公司的錢沒有差額,那即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8條第3項所稱之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與售價&定價無關),那麼我們的國稅局將此 種情形排除在營業稅的課稅範圍之外,免開立銷售憑證及免申報銷售額。 如果當事人有100筆交易有數筆為代收轉付的情形,則該代收轉付的情形就應該排除 除在營業稅課稅範圍之外,不應被補稅處罰。 但依實際交易情況不是代收轉付的情形,那就面臨到漏稅罰及行為罰則一種重論 處的情形,那就只好再求求情請稅務員高抬貴手。 另外關於資料保密的情形我個人是參考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 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所以稅務員說這 是保密資料似乎於法無據。 依上述當事人的說法推測收到的錢很可能與轉付公司的錢相同,因為公司要開 立銷售憑證通常都是依實際收到的錢,所以現在就看當事人能否舉証向消費者收到的錢 與公司開立銷售憑證的金額一致,至於自行負擔的運費應該是可以排除在外不討論的。 ※ 編輯: lamtiis (58.115.155.87), 04/16/2016 23:54:36 ※ 編輯: lamtiis (58.115.155.87), 04/17/2016 00:02:13

04/17 01:38, , 29F
其實33條的保密義務指得是除了例外對象「不須」保密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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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1:38, , 30F
其他對象都「一定」要保密,否則依法論處,但是它並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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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1:38, , 31F
有規定對於這些例外對象「不應」保密,所以白話一點,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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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7 01:38, , 32F
條的規定是,對於納稅義務人不保密也不會怎樣。
04/17 01:38, 32F

04/17 07:39, , 33F
沒錯,但是他對當是人保密於法無據,換句話說,稅務員主張
04/17 07:39, 33F

04/17 07:39, , 34F
當事人的銷售資料是機密故不能提供給當事人,其法令依據是
04/17 07:39, 34F

04/17 07:39, , 35F
04/17 07:39, 35F

04/17 07:45, , 36F
我想表達的是本案的當事人銷售資料單純只是稅務員不想提
04/17 07:45, 36F

04/17 07:45, , 37F
供(故意刁難當事人?)
04/17 07:45, 37F

04/17 12:19, , 38F
感謝兩位鄉民的解答,我再去找專員問看看可不可以拿到資
04/17 12:19, 38F

04/17 12:19, , 39F
料好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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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18 21:35, , 40F
後續處結果希望你可以上來說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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