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網拍課稅問題
※ 引述《fdk3r6b (Nee 桑)》之銘言:
: 各位好
: 事情是這樣子的
: 我在一間通訊公司上班,因為有業績關係
: 想增加曝光率
: 所以使用私人露天的帳號
: 用公司定價曝光產品
: 中間沒有額外的營利
營業稅法第一條說:「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
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也就是說你有賣東西就是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再來營業稅法第六條規定
怎麼算是營業人:「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照您
所描述的事實,應該就是被國稅局認定為營業人,至於誰是營業稅法上的納稅
義務人,依照營業稅法第二條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所以國稅
局認定你向公司採購手機後將手機轉賣與一般消費者,依據上述營業稅法規定
,你就是要繳納營業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0)。
: 一陣子之後就被國稅局查了
: 要我補四萬五的稅金
只是補稅已經對你很好了,被認定為營業人的話,漏稅及漏開憑證的話還會被處罰
: 去了解之後他說原本要課我13萬的
: 現在四萬五已經很少了
: 但是我每個月薪水也沒這麼多啊
: 突然被課這筆真的很無力
: 之後我到財政部網站查了相關法規
: 有提到,有營利行為才要被課稅
: 我用這點去跟經辦人員談
: 他一直說我有營業額,就要課稅
: 我跟他說我沒有營利,甚至還要倒貼運費
: 出去的東西也都有附上公司的發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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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也有正常繳稅,為什麼要多課我這一層
: 他就說因為我是私人帳號
: 你的行為等於代購,你先跟你公司進貨
: 你在轉賣賺錢,然後我又強調我沒有營利
: 因為我查到的法規的是要有營利行為呀
: 之後他又補了一槍,你就算沒賺到錢
: 你也賺到公司給的獎金,這也是營利
: 我馬上爆氣跟他說,我領公司的薪水是算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為什麼會變營利
: 我每年都有如實報稅啊
: 然後他還是不接受,一直說我轉不過來觀念
: 但這不是轉不轉的問題
: 是我不想也無法去繳這筆錢呀
: 最後暫時的結果就是看公司願不願意
: 去幫我或者聲明說,該露天帳號是公司授權
: 但是我灰心的是公司只願意口頭去說明
: 我賣的價格跟公司售價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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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願意用書面資料方式去證實
: 或是授權我的帳號變成公司網拍專用的
: 說這樣會越來越麻煩
: 銷售紀錄資料是露天給國稅局專員的
: 我當時要跟他拷貝銷售紀錄
: 他卻說這個不可以給我,這是機密
這邊滿奇怪的,照理說他不提示他看到的疑義資料,納稅義務人要怎麼跟他解釋,
解釋起來容易有A認知為B的情況發生,然後我的銷售紀錄對我來說是機密,那怎
麼樣才不叫作機密?
: 我寄信給露天,要求調資料也沒下文
: 也真怪
: 我本人的帳號紀錄,我本人卻要不到
: 現在要第二次面談了
: 我有點不知道怎麼去處理這件事情
: 想跟他拿銷售紀錄去一條一條證明無獲利
: 也拿不到紀錄
: 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經驗的鄉民
: 能夠救救我啊啊啊
: 手機排版,若有不順請見諒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Redmi Note 3.
身為一個刁民,對於國家有納稅的的義務,但不是任憑國稅局任性用公權力
硬課稅,關於本案有沒有解呢?
如果你說的事情是真的,有一個小建議可以給你參考,因為你向客戶收款後全數繳
至公司,可以向國稅局主張這非代購也不是委託代銷而是代收轉付,往來之間並無差額
,所以免繳營業。
另外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說:「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
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
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收款與付款間無差額,且憑證也有給消費者(二聯式)
也免開立憑證及免報銷售額。
附上一個判例給你參考:
裁判字號: 89 年度判 字第 2854 號
裁判案由: 營業稅事件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原告經營旅行社業務,所收取之價款包括代收轉付部分,所以得予扣除,僅以差額部分
^^^^^^^^^^^^^^^^^^^^
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係因其能提出證據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非屬銷售額
^^^^^^^^^^^^^^^^^^^^^^^^^^^^^^^^^^^^^^^^^^^^^^
之故。否則依前述營業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其全部收入即屬銷售額。
綜上所述,應該提出的證據有開立發票(國稅局應該調的到資料),提供資金收取及
付款無差額之證明(例: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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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58.115.155.87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60557192.A.CCB.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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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種業績獎金很明顯是在僱傭契約約定下所產生,尚難認定為向原公司出售居間勞務而取
得之報酬(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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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已說明關於業績獎金是否為因銷售勞務所取得之報酬(佣金),但若手機本身價款收
取轉付無差額,運費及手續費由當事人自行補貼,亦難認定需要繳納營業稅,此點可能
存在風險,風險就如同您說的可能有扣除費用後再給公司。
依回文所示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營業人有所適用,第四項才規定飲食
、旅宿業及旅行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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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個人認為本案的爭點有1.是否為營業稅的課稅範圍,2.是否有開立銷售憑證的義務,
3.是否應申報銷售額?
我以為如果(先)收到的錢及(後)付給公司的錢沒有差額,那即符合統一發票使用辦法
第8條第3項所稱之收取轉付之間無差額(與售價&定價無關),那麼我們的國稅局將此
種情形排除在營業稅的課稅範圍之外,免開立銷售憑證及免申報銷售額。
如果當事人有100筆交易有數筆為代收轉付的情形,則該代收轉付的情形就應該排除
除在營業稅課稅範圍之外,不應被補稅處罰。
但依實際交易情況不是代收轉付的情形,那就面臨到漏稅罰及行為罰則一種重論
處的情形,那就只好再求求情請稅務員高抬貴手。
另外關於資料保密的情形我個人是參考稅捐稽徵法第33條第1項第1款規定:
「稅捐稽徵人員對於納稅義務人之財產、所得、營業、納稅等資料,除對下列人員
及機關外,應絕對保守秘密:一、納稅義務人本人或其繼承人。」,所以稅務員說這
是保密資料似乎於法無據。
依上述當事人的說法推測收到的錢很可能與轉付公司的錢相同,因為公司要開
立銷售憑證通常都是依實際收到的錢,所以現在就看當事人能否舉証向消費者收到的錢
與公司開立銷售憑證的金額一致,至於自行負擔的運費應該是可以排除在外不討論的。
※ 編輯: lamtiis (58.115.155.87), 04/16/2016 23:54:36
※ 編輯: lamtiis (58.115.155.87), 04/17/2016 00: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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