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教網拍課稅問題
稍微報告一下最近的處理進度
前兩天有跟公司的會計主管去國稅局找專員討論
會計主管是用下列方式跟國稅局專員討論的:
"我們員工只是為了公司業績才選擇在網拍曝光商品"
"她在網拍上都沒有額外獲利,可不可以幫幫忙不要課稅"
"有沒有方法可以再降一點營業額"
"一個小員工突然被課這一筆稅金怎麼負擔的起"
那其實後面對專員也講得很清楚了
只要公司願意去澄清露天的帳號是代表公司去販賣
然後案件會到該區國稅局去調查
之後會計說公司沒有登記網拍這個項目
所以發票的部分不知道會不會被罰
國稅局專員說,按照規定是會罰
但通常都是讓公司再補申報就好
因為無法去肯定這方面是否會懲罰或影響到公司
公司也就也不敢用這方式處理
<上面因為我不懂他們在講的發票使用辦法,只能大約轉述>
然後中間我提出 能否使用 代收轉付的方法去處理..
但也是卡在 網拍登記 還有公司需要授權
最後會計的討論方向都是,能否降低稅金
但專員也堅持說無法因為他已經幫我降很低了..
原本要繳 5%加上2倍罰款 = 2X萬
現在是 1%加上0.5%倍罰款 = 4.5萬
已經很輕了,我也不否認..
之後又聽到 280 萬 5月還會在課 280萬*6%的個人所得稅..
真是晴天霹靂...
我每天都要上班12小時
都只能利用假日去處理這些事情
也沒有心情上班
真不知道還有什麼方法可以處理~~
在公司快六年了...怎麼感覺心涼涼
※ 引述《lamtiis (連車尾燈都看不到)》之銘言:
: ※ 引述《fdk3r6b (Nee 桑)》之銘言:
: : 各位好
: : 事情是這樣子的
: : 我在一間通訊公司上班,因為有業績關係
: : 想增加曝光率
: : 所以使用私人露天的帳號
: : 用公司定價曝光產品
: : 中間沒有額外的營利
: 營業稅法第一條說:「在中華民國境內銷售貨物或勞務及進口貨物,均應
: 依本法規定課徵加值型或非加值型之營業稅」。
: 也就是說你有賣東西就是屬於營業稅課稅範圍,再來營業稅法第六條規定
: 怎麼算是營業人:「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營、私營或公私合營之事業。」,照您
: 所描述的事實,應該就是被國稅局認定為營業人,至於誰是營業稅法上的納稅
: 義務人,依照營業稅法第二條規定:「銷售貨物或勞務之營業人」,所以國稅
: 局認定你向公司採購手機後將手機轉賣與一般消費者,依據上述營業稅法規定
: ,你就是要繳納營業稅(銷項稅額-進項稅額>0)。
: : 一陣子之後就被國稅局查了
: : 要我補四萬五的稅金
: 只是補稅已經對你很好了,被認定為營業人的話,漏稅及漏開憑證的話還會被處罰
: : 去了解之後他說原本要課我13萬的
: : 現在四萬五已經很少了
: : 但是我每個月薪水也沒這麼多啊
: : 突然被課這筆真的很無力
: : 之後我到財政部網站查了相關法規
: : 有提到,有營利行為才要被課稅
: : 我用這點去跟經辦人員談
: : 他一直說我有營業額,就要課稅
: : 我跟他說我沒有營利,甚至還要倒貼運費
: : 出去的東西也都有附上公司的發票
: ^^^^^^^^^^^^^^^^^^^^^^^^^^^^^^^^^
: 公司也有正常繳稅,為什麼要多課我這一層
: : 他就說因為我是私人帳號
: : 你的行為等於代購,你先跟你公司進貨
: : 你在轉賣賺錢,然後我又強調我沒有營利
: : 因為我查到的法規的是要有營利行為呀
: : 之後他又補了一槍,你就算沒賺到錢
: : 你也賺到公司給的獎金,這也是營利
: : 我馬上爆氣跟他說,我領公司的薪水是算在個人綜合所得稅,為什麼會變營利
: : 我每年都有如實報稅啊
: : 然後他還是不接受,一直說我轉不過來觀念
: : 但這不是轉不轉的問題
: : 是我不想也無法去繳這筆錢呀
: : 最後暫時的結果就是看公司願不願意
: : 去幫我或者聲明說,該露天帳號是公司授權
: : 但是我灰心的是公司只願意口頭去說明
: : 我賣的價格跟公司售價是一致的
: ^^^^^^^^^^^^^^^^^^^^^^^^^^^^^^
: : 不願意用書面資料方式去證實
: : 或是授權我的帳號變成公司網拍專用的
: : 說這樣會越來越麻煩
: : 銷售紀錄資料是露天給國稅局專員的
: : 我當時要跟他拷貝銷售紀錄
: : 他卻說這個不可以給我,這是機密
: 這邊滿奇怪的,照理說他不提示他看到的疑義資料,納稅義務人要怎麼跟他解釋,
: 解釋起來容易有A認知為B的情況發生,然後我的銷售紀錄對我來說是機密,那怎
: 麼樣才不叫作機密?
: : 我寄信給露天,要求調資料也沒下文
: : 也真怪
: : 我本人的帳號紀錄,我本人卻要不到
: : 現在要第二次面談了
: : 我有點不知道怎麼去處理這件事情
: : 想跟他拿銷售紀錄去一條一條證明無獲利
: : 也拿不到紀錄
: : 不知道有沒有相關經驗的鄉民
: : 能夠救救我啊啊啊
: : 手機排版,若有不順請見諒
: : -----
: : Sent from JPTT on my Xiaomi Redmi Note 3.
: 身為一個刁民,對於國家有納稅的的義務,但不是任憑國稅局任性用公權力
: 硬課稅,關於本案有沒有解呢?
: 如果你說的事情是真的,有一個小建議可以給你參考,因為你向客戶收款後全數繳
: 至公司,可以向國稅局主張這非代購也不是委託代銷而是代收轉付,往來之間並無差額
: ,所以免繳營業。
: 另外統一發票使用辦法第八條第三項說:「營業人受託代收轉付款項,於收取轉付
: 之間無差額,其轉付款項取得之憑證買受人載明為委託人者,得以該憑證交付委託人,
: 免另開立統一發票,並免列入銷售額」,收款與付款間無差額,且憑證也有給消費者(二聯式)
: 也免開立憑證及免報銷售額。
: 附上一個判例給你參考:
: 裁判字號: 89 年度判 字第 2854 號
: 裁判案由: 營業稅事件
: 裁判日期: 民國 89 年 10 月 05 日
: 原告經營旅行社業務,所收取之價款包括代收轉付部分,所以得予扣除,僅以差額部分
: ^^^^^^^^^^^^^^^^^^^^
: 開立統一發票申報繳納營業稅,係因其能提出證據證明為代收轉付之性質,非屬銷售額
: ^^^^^^^^^^^^^^^^^^^^^^^^^^^^^^^^^^^^^^^^^^^^^^
: 之故。否則依前述營業稅法第十六條規定,其全部收入即屬銷售額。
: 綜上所述,應該提出的證據有開立發票(國稅局應該調的到資料),提供資金收取及
: 付款無差額之證明(例:存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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