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夫妻需合併申報,不得列為被扶養對象?
如題,上禮拜收到國稅局寄來的補稅單近五千元
而上面寫的部分是指我必須個人申報,
不得和父親一起申報。
今年五月時家中的報稅狀況:
我+父親、母親個人申報
但是父親已經 62 歲,有打零工全年
薪資所得6萬7仟多
個人研究一下扶養直系親屬的條件:
1.年滿 60 歲
2.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收入未達免
稅額 85000 元)
不管從 1.或 2.我和父親應該都可以合併
申報才對? 謝謝版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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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局的人打來也一直強調這個,所以我開頭才打說
夫妻合併申報,就不得被列為扶養對象嗎?我不可以扶養我爸
因為我看條文也是規定說 1.或 2. 其一
謝謝各位
※ 編輯: qqaj (118.170.138.180), 01/08/2017 09:0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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