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夫妻需合併申報,不得列為被扶養對象?

看板tax (稅板)作者 (conk)時間9年前 (2017/01/08 09:37), 9年前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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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覺得, 就你給的補稅單來看...... 感覺!!感覺啊!!好像你父親有重複申報的樣子?? 你確定你母親事後有沒有重新申報一次?? (或是其他人被申報或誤報之類.....) 若有的話,請重新辦理更正, 若國稅局承辦人跟你說 你的申報沒辦法列報父親 請給他下列新聞稿 https://goo.gl/VxQTk0 列報扶養直系尊親屬(如父母、岳父母、祖父母、繼父母等), 應符合那些要件? 納稅義務人可以申報扶養本人和配偶年滿60歲或未滿60歲但無謀生 能力的直系尊親屬(包括直系血親尊親屬及直系姻親尊親屬),如 果受扶養的直系尊親屬已經年滿60歲,申報時不需要檢附證明文件 ,只要把基本資料填寫清楚就可以了。如果未滿60歲,除了薪資所 得免稅者不可以申報扶養以外,當年度所得沒有超過免稅額的話, 就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可以申報扶養。但是為了確認受扶養的 直系尊親屬不是免稅的身分,申報時要附上其服務機構掣發的在職 證明或薪資所得扣繳憑單或投保單位開立的全民健康保險的繳費收 據或其他適當證明文件,以憑認定。上面所說的薪資 所得免稅者是指現役軍人、托兒所、幼稚園、國小、國中、私立小學 和私立初中的教職員(所得稅法第4條第1款及第2款刪除,自101年薪 資所得恢復課稅)。例如:104年度受扶養人的免稅額是85,000元,如 果被扶養的直系尊親屬未滿60歲而且104年度所得總額沒有超過85,000 元,可以認定是無謀生能力,准予列報扶養,如果所得超過85,000元, 就不可以申報扶養。 (財政部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890455918號函) 剛算你父親44年次,104年剛好滿60呢 ※ 引述《qqaj (我也盡力了......)》之銘言: : 如題,上禮拜收到國稅局寄來的補稅單近五千元 : 而上面寫的部分是指我必須個人申報, : 不得和父親一起申報。 : 今年五月時家中的報稅狀況: : 我+父親、母親個人申報 : 但是父親已經 62 歲,有打零工全年 : 薪資所得6萬7仟多 : 個人研究一下扶養直系親屬的條件: : 1.年滿 60 歲 : 2.未滿 60 歲但無謀生能力(收入未達免 : 稅額 85000 元) : 不管從 1.或 2.我和父親應該都可以合併 : 申報才對? 謝謝版友解答 -- Albert Einstein: The most powerful force in the universe is compound interes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37.207.159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ax/M.1483839465.A.B85.html 補: 你查詢你母親綜所稅申報編號是104161B5201600206 若是的話,那就是重複申報喔.... ※ 編輯: conk (114.37.207.159), 01/08/2017 09:39:31

01/08 09:44, , 1F
非常感謝熱心解答
01/08 09:44, 1F

01/08 21:29, , 2F
如果你母親沒有報走,那就有可能是兄弟姊妹報走也有可能
01/08 21:29, 2F
文章代碼(AID): #1OSPVfk5 (ta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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