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賣未農用農地 報稅有眉角
賣未農用農地 報稅有眉角
2026-07-22 01:22 經濟日報/ 記者胡順惠 /台北報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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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民眾出售未作農業使用的農地時,因同時涉及土增稅、房地合一
稅,應留意相關規定。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繳納的土增稅無法全額列入費用減除,否則
恐造成重複扣除,導致申報錯誤。
依規定,作農業使用的農地在移轉時免徵土增稅,但接手的買方,如果未繼續作農業使用
,再次出售時就要課徵土增稅,且要連同前次未課徵土增稅的漲價數額,都一起計稅。
而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房地合一稅計算公式原就規定可減除「土地漲價總數額」,以避
免與土增稅重複課稅,但可減除部分僅限本人持有期間,與土增稅的土地漲價總數額算法
不同。
因此,在列報房地合一費用時,本人持有期間的漲價總數額,已在房地合一計算公式中減
除,但前手持有期間的漲價數額則未減除。
依財政部函令規定,納稅人實際負擔、且屬未自房地交易所得扣除部分所對應的土增稅,
才能列為移轉費用減除,也就是可依據前手持有期間占整體持有期間比率,計算可減除的
土增稅。
舉例來說,阿強(化名)2023年1月購入一筆農地,但並未繼續作農用,後來又在2026年6
月以1,000萬元出售。在計算土增稅時,是以前手在2018年取得農地時開始計算土地漲價
總數額,為200萬元,應繳土增稅40萬元(包含前手持有期間部分)。
房地合一稅方面,只計算阿強持有期間的土地漲價數額為80萬元,這部分已在房地合一稅
公式中得以減除;但因土增稅包含前手持有期間的漲價數額,可按比率計算前手持有期間
對應的土增稅24萬元,在申報房地合一稅時列為移轉費用減除。
國稅局提醒,出售未作農業使用的農地,應先確認哪些土增稅屬於可列報的移轉費用,再
據以計算房地合一稅課稅所得,以免誤認土增稅可全額扣除,影響申報結果,甚至衍生補
稅情形。
https://udn.com/news/story/7243/9642341?from=udn-catelistnews_ch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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