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可以不用付資遣費嗎?
勞基法12條:
(雇主無須預告即得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
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
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
三十日內為之。
先在前面po上勞基法條
員工薪資及福利:有保勞健保,勞退,薪水30000/月(包含勞健保),達到業績有業績獎金
月休六天(要求幾乎是六日,幾乎也都配合),時數200小時
我的店裡請的員工現在的情況就是如下:
1.許多熟客陸續有跟我反應應對態度非常不好的問題,同業學長來電調貨或者詢問,直接
說我不在,打手機給他 或者 我很忙,不要打來,然後沒掛好,我學長說他根本只是跟朋友
聊天...這有人證
2.私底下遞印有自己手機的名片,並跟客人說,我會算比我們老闆更便宜給你,我們老闆很
不會做生意...人證物證接有
3.如果我老婆下來關店,三不五時就在抱怨我的不是,甚至常常做到人身攻擊
4.在他上班期間,我接的客人,照道理要不要入他的業績,看我心情,一開始我也會給他,但
自從他開始抱怨一堆有的沒的,我就在也沒給他了,但他就一直要求他上的班,不是他介
紹的業績還是他的
5.在業務間無故造謠,說我們週轉有問題,需要跟銀行貸款,問題是根本沒這回事,反而是他
自己要我幫他問玉山的貸款跟辦信用卡要借錢
6.上班從第一天到現在幾乎都是遲到,最近跟我老婆說,他是故意遲到為了不想看到我跟他
上班
請問這些問題有符合勞基法第十二條第二項的規定嗎?感謝大家的幫忙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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