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關於分租所遇到的麻煩事!請大家幫忙
※ 引述《losh (007)》之銘言:
: 我們在某夜市有租一個十八萬的店面,當初房東答應讓我們隔成三小間來分
: 租,因為現在生意非常難做,當初隔間跟拉線什麼的,也花了一筆不小的錢。
: 但今年才半年多,中間的已經換第二家,旁邊的又跟我們說他們到十一月不
: 做了。
: 我今天跟他們談交接,因為十一月他們已經沒付房租了,我用押金抵一個月,
: 然後跟他們說當初簽約時,合約(制式的)後面有一條21條說到在有效期間
: 解約時,對方要一個月前通知,並且支付一個月租金作為違約金。
: 但對方今天跟我說,因為他問過律師(?)我扣他一個月押金,他十二月可
: 以繼續使用這個店面,而且我還要退他一個月的押金(當初押三個月)。
: 我的印象認知應該不是這樣,因為他是提早解約的不是嗎?合約說我本來就
: 可以扣除一個月的租金作為違約金。
: 請問各位版大,我這個問題在這邊問適合嗎?還是有別的版?若不適合我會
: 自刪,若有人願回答我的話,我萬分感謝。謝謝
合約期限解約扣除一個月押金沒錯,用來補貼給房東找新房客的時間損失
但是對方若是不搬,有權待到押金扣完為止,你們不能趕他們走
也就是說,扣除一切必要支出之後,剩下的金額可以讓他們租到扣完為止
押三個月,讓你扣一個月,再讓他擺一個月,是還剩一個月租金沒錯
但是扣掉的那個月,他要當作租金就不對了
總之,他如果不繳房租,頂多就是租兩個月(應該不到,因為有水電等費用待扣)
若賴著不走,就只能告他了,但是很麻煩
你若沒有房東正式授權(白紙黑字)可以轉租,勸你還錢了事
若有,最好的方式就是讓他告你,自己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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