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閒聊] 請問被員工背叛,有什麼方法可以解(律師經驗分享)

看板toberich (創業)作者 (森)時間5年前 (2020/08/08 18:30), 編輯推噓1(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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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unzap (甫)》之銘言: : ※ 引述《Hanklaw (Hank)》之銘言: : : 一般這種狀況可在勞動契約中訂定「離職後競業禁止條款」來處理,但須注意競業禁 : : 款不能隨便訂,依法有條件限制(如下),給版上各位參考。 : 像美甲、美髮這類個人服務業的業態 : 通常都是以勞務承攬的非僱傭關係合作 : 在這樣的情況下是不是就不適用競業條款了呢? 即使雙方是使用「承攬」和「合作」等形式簽約 在法律上是僱傭還是承攬關係 仍然要看工作內容是否具有「從屬性」而定 如果認定屬僱傭,那就有勞基法的適用 競業禁止的約定必須提供合理補償 但如果不是僱傭關係,那就沒有勞基法適用 換言之,雙方約定競業條款,即使沒有合理補償,也是合法的 但以本件的美甲、美髮而言 要說是承攬,又要約定競業的情形 大概有九成機率會被認定是實質僱傭啦.... 不過以小弟審約的經驗 十份合約十份都沒約定補償 十份都是鉅額違約金 「法律上」這都是有問題的 但有沒有效果呢 這時候只要微笑就好了 回到原po的問題 原po前面簽約時既然沒約定 現在也已經終止合作了 實在不建議再從「競業禁止」的角度處理 但如果換作以「打擊競爭對手」的角度 我想版上各位老闆應該就有很多方式了 : : 勞動基準法 第 9-1 條 : : 未符合下列規定者,雇主不得與勞工為離職後競業禁止之約定: : : 一、雇主有應受保護之正當營業利益。 : : 二、勞工擔任之職位或職務,能接觸或使用雇主之營業秘密。 : : 三、競業禁止之期間、區域、職業活動之範圍及就業對象,未逾合理範疇 : : 。 : : 四、雇主對勞工因不從事競業行為所受損失有合理補償。 : :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 前項第四款所定合理補償,不包括勞工於工作期間所受領之給付。 : : 違反第一項各款規定之一者,其約定無效。 : : 離職後競業禁止之期間,最長不得逾二年。逾二年者,縮短為二年。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8.7.46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toberich/M.1596882609.A.CD4.html

08/08 19:15, 5年前 , 1F
非常清楚!感謝
08/08 19:15, 1F

08/08 19:16, 5年前 , 2F
附上自己餵狗的從屬認定檢核
08/08 19:16, 2F

08/08 19:16, 5年前 , 3F
08/08 19:16, 3F
文章代碼(AID): #1VBdwnpK (toberic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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