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所得稅法第14-1條分離課稅與儲蓄特別扣除?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egg)時間16年前 (2009/08/19 21:3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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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關於第14-1條第三款說: 第一項(就是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分離課稅10%) 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短票/不動產xxx/以及從事附條件交易...) 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這款的意思是指: 從99年1/1起 這一堆票券(它排除了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雖然是分離課稅 利息收入不列進綜合所得總額裡 可是可以算進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27萬裡?(現在所有分離課稅的都不可以) 是這個意思嗎? 另外 如果是營利事業 依照第24條與第24-1條 自99年1/1起 以下結論是否正確? 1.原扣繳稅款稅率不變(短票20% 不動產xxx6%) 可是取消分離課稅? 所以這種利息收入總額都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然後它的扣繳稅款就可以抵稅? 2.所以同樣是短票 個人的扣繳稅率變成10% 營利事業仍是20% 只是個人是分離課稅 但營利事業取消分離課稅?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09.231.139
文章代碼(AID): #1AZ02hmp (Account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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