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所得稅法第14-1條分離課稅與儲蓄特別扣除?

看板Accounting (會計)作者 (問號)時間16年前 (2009/08/19 22:20), 編輯推噓0(000)
留言0則, 0人參與, 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portege (egg)》之銘言: : 大家好 : 關於第14-1條第三款說: : 第一項(就是個人持有公債公司債金融債分離課稅10%) : 及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短票/不動產xxx/以及從事附條件交易...) : 不適用儲蓄投資特別扣除之規定 : 這款的意思是指: : 從99年1/1起 這一堆票券(它排除了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雖然是分離課稅 : 利息收入不列進綜合所得總額裡 : 可是可以算進儲蓄投資特別扣除額的27萬裡?(現在所有分離課稅的都不可以) : 是這個意思嗎? 1.分離課稅就是不再算到課稅所得總額 2.分離課稅本來就不可以。 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公債、公司債那些按原規定就不適用分離課稅。 : 另外 : 如果是營利事業 依照第24條與第24-1條 自99年1/1起 : 以下結論是否正確? : 1.原扣繳稅款稅率不變(短票20% 不動產xxx6%) 可是取消分離課稅? : 所以這種利息收入總額都應計入營利事業所得?然後它的扣繳稅款就可以抵稅? : 2.所以同樣是短票 個人的扣繳稅率變成10% 營利事業仍是20% : 只是個人是分離課稅 但營利事業取消分離課稅? 1.扣繳不等於分離課稅,扣繳只是分離課稅其中的一種手段。(雖然目前好像是全部) 2.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之前財政部發明一種處理債券前手息的方式:按比率減除。 發生很多爭議,後來乾脆全面採用個人分離、營利取消,解決爭議 (反正還有兩稅合一擋著,所以沒差太多) 詳情請自行搜尋"債券前手息" -- 師曰:倒楣的只有榮民老伯伯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31.221.96
文章代碼(AID): #1AZ0eplh (Accounting)
文章代碼(AID): #1AZ0eplh (Account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