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新聞] 公教研分軌 栽培教授企業家
※ 引述《os32 (忘記啊)》之銘言:
: 標題: [轉錄][新聞] 公教研分軌 栽培教授企業家
: http://news.chinatimes.com/politics/11050201/112011042500127.html
:
: 現行《科技基本法》明訂政府補助、委託或出資的研究計畫,研發成果及專利可以
: 「下放」給研究者所屬研究單位,技術移轉給產業界,不受《國有財產法》限制。
此一條放寬, 對經濟部兩大財團法人--工研院, 資策會, 早在 10 年前就已是如此.
:
: 私立大學取得授權後,就可以「私有財產」辦理技術移轉,再把廿%授權金繳回行
: 政院「科學技術發展基金」;但國立大學或政府研究機構取得授權後,仍屬國有財產,
: 須依《國有財產法》逐案報請國科會和教育部同意後,才能辦理技術移轉,行政作業
: 繁雜,被國立大學教授和政府研究機構研發人員視為「自找麻煩」而興趣缺缺。
如果照此報導, 那就是教育部與國科會是愛管又管不好, 不如經濟部早就授權下放.
由各研究單位自行管理.
: 國科會企劃考核處長王永壯指出,新修訂草案把現行條文僅有一句「不受《國
: 有財產法》之限制」,明確列出不受《國有財產法》那些條文的限制,讓國立大學和
: 政府研究機構擁有百分之百的財產自主權,不必再層層簽報。
真是一國 N 制, 大學就是不如經濟部的兩大研究財團法人, 連待遇都不如.
:
: 建立公教研分軌制度是新修訂草案最大突破,明訂國立大學教授及政府研究機
: 構研發人員不再受《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三十四條及《公務員服務法》第十三條、
: 第十四條限制,兼任技轉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董事或研發部門主管等職務,打破過
: 去教研人員視同公務員,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禁令,並全面解除投資持股不得超過十
: %的限制。
:
: 但王永壯強調,放寬持股比例僅止於技術作價(技術入股)不設上限,不能再
: 以個人資金投資。他直言,國立大學教授與政府研究機構研發人員領納稅人的錢,到
: 技轉企業兼職後,如何分配「上班時間」兼顧教學與研究工作,在新修訂草案完成修
: 法後,仍須進一步訂定明確規範,以免被批評不務正業。
:
兩大財團法人以前不是公保退休金, 但自從教育系統從恩給制改為自行提撥之後,
法人也是有勞保提撥, 兩者已經沒有不同, 但教員待遇還是不如工研院, 博士在
兩大法人就至少是副研究員以上起薪.
兩大財團法人的研發人員早就能取得專利共有, 轉移出去就是技術作價參與.
======
大概, 教育部與國科會可能都因為教師研究有學生參與, 所以教師的成果就成了
都是屁 !
這種思惟是不是關鍵所在?
推
04/28 08:57, , 1F
04/28 08:57, 1F
推
04/28 09:05, , 2F
04/28 09:05, 2F
→
04/28 09:05, , 3F
04/28 09:05, 3F
→
04/28 09:06, , 4F
04/28 09:06, 4F
→
04/28 09:07, , 5F
04/28 09:07, 5F
工研院可以對剛畢業博士起聘為研究員待遇, 研究員就相當於教授.
能真刀實槍, 能攻關做出東西的人, 才呆得下去工研院的工作.
很多工研院主管帶不出甚麼大成果的, 就給計劃買受清交的教職,
主管好像是實力最好的? 若能開創台積電, 聯電的幹嘛去找教職?
就工業創新產品研究言, 到底是光說不練數 paper 容易, 還是帶出成果
被投資公司禮聘開辦企業容易?
養太多教職, 全國經濟並無法改善, 養那麼多是要共慘?
→
04/28 15:36, , 6F
04/28 15:36, 6F
推
04/28 17:11, , 7F
04/28 17:11, 7F
→
04/28 17:12, , 8F
04/28 17:12, 8F
→
04/28 17:14, , 9F
04/28 17:14, 9F
→
04/28 17:16, , 10F
04/28 17:16, 10F
早期的工研院能人都是做科專計劃, 成果好, split off, 業界投資後, 出去開公司.
若像 III 那是生不出幾個像樣的公司. 不過, 近年的工研院似乎再造不出啥名堂.
好像也跟大學一樣在數論文, 這種情況持續很久了. 能呆著做完計劃有成果又能帶出
去開公司的, 不真刀實槍行嗎? 進去一堆論文博不是不好, 只是有多少能轉得過來?
※ 編輯: ggg12345 來自: 140.115.5.114 (04/28 17:36)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6 篇):
AfterPhD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
13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