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 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民事救濟之研究

看板CFP (理財規劃)作者 (別再給我打分數了--)時間18年前 (2008/01/29 21:07), 編輯推噓6(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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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民事救濟之研究 -以保險人責任為中心-  ̄ ̄ ̄ ̄ ̄ ̄ ̄ ̄ ̄ 資料來源:國家圖書館全國博碩士論文資訊網 (http://0rz.tw/d70MK) 研究生:陳人豪 出版年:2004年 ========================================================== 我國引進投資型保險後,可能產生何種消費糾紛?要保人如何於訴 訟上主張權利?實乃亟待研究之問題。 本文蒐集日本、中國、美國之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案例,並研究日 本、美國要保人於訴訟上之救濟方式。發現不論是日本之「變額保 險事件」、中國之「平安保險退保事件」、美國之代表性案例「保 德信不當行銷案」,均是業務員於行銷時就投資型保險之性質、 功能不實說明片面說明所引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於日本,要保人主要依據侵權行為理論主張權利,法院並課予保險 人說明義務,要求保險人於行銷時必須就投資型保險為一明確說明 ,日後並因消費者契約法與金融商品販售法,而得對保險人直接主 張撤銷權與損害賠償請求權。 於美國,則因投資型保險於美國定位為有價證券,要保人主要係依 證券詐欺理論向保險人請求損害賠償。 若相同之案件發生於我國,要保人於法律上有何救濟基礎?與日本 類似地,本文認為要保人唯有依侵權行為法(民法第一八四條第二 項)方能對保戶有較完善保護。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此外我國現行民事法律尚有三項缺失:  ̄ ̄ ̄ ̄ ̄ ̄ ̄ ̄ ̄ ̄ ̄ ̄ ̄ ̄ u 業務員過失不實說明,要保人卻無法撤銷契約  ̄ ̄ ̄ ̄ ̄ ̄ ̄ ̄ ̄  ̄ ̄ ̄ ̄ ̄ ̄ u 若係經保險代理人之業務員投保,要保人即無法向保險人請求損 害賠償 u 無法基於業務員之口頭說明請求保險人履行契約 本文認為應修訂民法第二四五條之一、於保險法上增訂保險人之 說明義務條文、引進適合性原則,以解決投資型保險不當行銷所 引發之問題。 ========================================================== 附註:1.民法184條(http://0rz.tw/193C6) 2.民法第245條之1(http://0rz.tw/d33E3) 第 245-1 條 締約過失之責任  ̄ ̄ ̄ ̄ ̄ ̄ ̄ 契約未成立時,當事人為準備或商議訂立契約而有左列情 形之一者,對於非因過失而信契約能成立致受損害之他方 當事人,負賠償責任: 一、就訂約有重要關係之事項,對他方之詢問,惡意隱匿 或為不實之說明者。  ̄ ̄ ̄ ̄  ̄ ̄ ̄ ̄ ̄ ̄ ̄ ̄ 二、知悉或持有他方之秘密,經他方明示應予保密,而因 故意或重大過失洩漏之者。 三、其他顯然違反誠實及信用方法者。  ̄ ̄ ̄ ̄ ̄ ̄ ̄ ̄ ̄ ̄ ̄ ̄ ̄ ̄ 結語:隱匿不告或不實告知皆會損害投保人之權益~~ 投保前,自行找資訊做功課,是避免受騙的最佳途徑~~~ 資訊處:保險發展中心商品資訊、各類網路資訊討論區etc. -淺見,謝謝- -- 無端天與娉婷,夜月一簾幽夢,春風十里柔情。 怎奈向歡娛,漸隨流水,素絃聲斷,翠綃香減 哪堪片片飛花弄晚,濛濛殘雨籠晴! 正銷凝,黃鸝又啼數聲。 八六子‧秦觀(1049~1100)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8.26.239

01/29 21:36, , 1F
台灣民眾不爭氣, 選來選去還是金融怪獸在影響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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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22:07, , 2F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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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22:58, , 3F
舉證之所在,敗訴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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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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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9 23:27, , 5F
學美國依證券詐欺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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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0:47, , 6F
引用消保法的無過失責任吧!總比184-2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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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30 13:07, , 7F
我有讀過這個東西,不過已經還給老師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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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elvies 來自: 124.8.30.164 (10/19 18:44)
文章代碼(AID): #17doJsZ9 (CF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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