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停售參考書的版權問題

看板CS_TEACHER (補教老師)作者 (踮起腳尖的親吻)時間15年前 (2010/06/11 04:05), 編輯推噓9(9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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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點點小小的意見, 最近比較忙, 其實也沒有空跟同學討論, 所以應該有很多謬誤的地方,抱歉。 1.有沒有主攻著作權法的律師? 有。 很多書後面的法律顧問蕭雄淋律師就是, 我大學時還有修過他的著作權法課。 律師考試並沒有專考一科叫作著作權法, 或是智慧財產法, 只是有些學校的法研所考智財法 (例如:政大財經法組、輔大財經法律研究所), 或者一些大學的科法所也會專研 (例如交大科法所), 也有一些律師執業後自己研究, 因此會有這方面的律師。 2.影印在法律上稱為什麼? 是"重製"的一種方式。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3) 3.未經授權而重製有什麼責任? (1)刑事的部分:著作權法第91條、91-1條, 依情節不一,處以三年以下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75萬元以下、200百萬元以下、500萬元以下罰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9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91-1) (2)民事的部分: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 被害人得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當然,如果先與被害人民事和解, 通常刑事部份,法官就會斟酌輕判。 4.各項國家考試、學校段考考試及其備用考試的題目有無著作權? 沒有,可自由運用。 因為是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9) 但全民英檢為民間辦理, 非依法令舉辦之考試, 其題目為著作權之標的。 5.停售的講義,其內容是否還有著作權? 有。 著作的重製、散佈, 專屬於著作人, 但著作人可以移轉其所有權。 A 著作人編寫了某題目,擁有著作權, 可將其所著作財產權(例如重製的權利)出賣或出租給 B 出版社。 B 出版社將所有題目編輯成書, 對該些題目其該書也擁有著作財產權 (書的重新編輯稱為改作,也有獨立的著作權)。 簡單的說, 書就算停售了, 出版社還在, 重製他的講義就侵害他的著作權。 6.學校老師跟補習班老師影印講義給學生練習, 責任有無不同? 有。 學校老師屬著作權法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其為了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著作,而不會構成侵權。 補習班授課乃為營利, 沒有著作權法第 46 條的適用, 非經同意而重製會侵害著作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46) 7.除了學校老師、公家機關、圖書館博物館之外, 有沒有影印而不侵害著作權的例子? 通常以非營利為前提, 例如個人或家庭之使用,而在合理範圍內(著作權法第 51 條)。 或是為了報導與評論, 或是為身心殘障者而服務者。 除了這些, 著作權法第 65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65 統括規定合理使用不侵害著作財產權。 則是一個衡平的觀念, 由法官個案衡量。 有板友提到百分之十的引用, 其實研究生為了研究, 在其論文裡適當引用別人的著作, 通常會遵守百分之十的規則(copyright 10% rule)。 此規則似乎是來自於英美法系(我沒有研究), 但這是一個用來做合理使用範圍的一個標準, 法官可能會援引外國法來做個案判斷的參考。 補習班之使用,其目的為營利, 難適用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 66 條的免責規定(著作權限制規定)。 8.難道單純把講義內的公式引出來也侵權? 不會。 著作權保護著作、創作, 但不保護觀念, 否則將有礙於文明進步。 單純的公式、定理,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9.著作權維持多久會消滅? 原則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0) 不具名或別名發表,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但著作人死亡後期財產權歸國庫者例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42) ※ 引述《feelingdupom ( 爺 )》之銘言: : 推文中提到,學法律的朋友說.... : 問了女友(待過四大事務所) : (是稱四大嗎,我不確定,因為平常不跟他聊這個) : 他說,智慧財產權在台灣有錢的案子多嗎~ : 他們的律師有的主攻政府採購法,有的主攻..... : 紅的那幾個,每次出手都可以拿回很多錢 : 但紅的那幾個好像沒有主攻智慧財產權的 : 上面四句表示~事務所的律師,對於智慧財產權這塊比較不熟 : 他繼續說 : 目前的企業,具規模的,一定都會養自己的法務人員 : 中型規模的,案件都委給外面的事務所(金安的書的確註明了某一家事務所) : 所以常聽到的康軒翰林這種書商,應該都有自己的專屬律師 : 這種書商的律師,因為多數的案件都差不多(相較於什麼都接的事務所) : 所以是比較擅長打智慧財產權案子的(原則上) : 但不可諱言的,智慧財產權在台灣,保障不如國外 : 這一頁要看之前,我家那口子說因為他完全沒有經手過智慧財產權的案子 : 所以他也沒有那麼有把握(如果對上高手(律師)的話) : 所以請老師們自行斟酌,雖然他是學法律的 : 而智慧財產權,很多地方沒有定的很明確(例如某老師說的~合理範圍) : 不管是對哪方,都有不利的狀態 : 例如對書商而言,怎麼舉證這個題目是他們原創的 : 所以一般常見的題目,應該不會有問題,較特別的請小心選用 : 一整頁都是常見的題目,但一整頁的排序一模一樣,連數據都一樣 : 那可能就是律師攻防戰的地方 : 最後是我的聲音 : ※ 引述《pigapple (皮卡波)》之銘言: : : 強者朋友說: : : 不要整本整本印 : : 一次只印你需要的一小部份 : : 就不會有版權上的問題 : : 相關法規好像是說 : : 相同的部份要超過幾%才違法 : : 用這種方法似乎可以閃避法規? : : 看有沒有強者版友可以說明? : 1.公司還沒倒,書有沒有停產是沒有關係的 : 2.一直聽到"相同的部份只要不超過幾%,就沒有事"這是哪聽來的 : 有人可以提供明確的法條嗎(抱歉,別叫我問女友,沒特別的狀況我幾乎不問他法律問題) : 長期以來,這句話讓我覺得跟"拔到獅子的鬃毛,掉落的頭髮就能長回來"很類似 : 3.如果老師的自編講義是以一本為主體,然後多點補充 : 而不是收集很多資料,然後用自己的邏輯整理,請小心 : (這還沒談到自己打字,更改數據等網友常提的建議) : 4.道德訴求:將心比心,自己的講義被改寫後,但仍看得出是你的影子,你的情緒會是... : 5.如果真的很想繼續用那本講義,打個電話去那家書商,一般都會有庫存書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26.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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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避免其他老師誤會我的文章,回應第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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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有專攻著作權的律師,但相較於其他常發生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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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遺產處理事件(在法律糾紛上比例可能比較高)只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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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會處理這種案子的律師比處理著作權侵權的案子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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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只要一般的老師遇到被書商控告侵權,一般的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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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比較難找到"專門處理著作權"的律師的,而那些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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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經驗的律師,多數就是中型出版社委任的律師,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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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金安出版社委任的律師事務所,也就是北辰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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權事務所,我查了一下,南一也是委任這間,而且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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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版大舉例的蕭律師~,而我的文章指的是當一般老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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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這種狀況,我們能找的的律師,在這個領域的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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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是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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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的跟前版大說的沒有衝突,只是怕被誤會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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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po跟樓上都好威,看你們回文,受益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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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律師們都會處理這種案件,所以只要找律師就會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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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門處理著作權法案件的律師,又較為有名的(當然也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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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蕭老師以外,還有羅明通律師,在業界也相當有名,並且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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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有著作權法相關的論著(羅老師的好像六七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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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律師不是只要能付錢就可以找嗎? XD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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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認是專門告著作權法的人,不是學法律的,也不是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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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說,告就穩贏的,不需要律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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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不就和解,要不就前科,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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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和解,還是會叫你賠民事責任,所以一般人都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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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司還有穩贏的,XD,蠻利害的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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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真的是用民法184第一項前段嗎?有絕對權受侵害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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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說用同條第二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會比較好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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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好意思還請多多指教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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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是用民法179不當得利亦或是767所有物(講義內容)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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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過講義內容是屬於無體物(智財)可能無法用767,講義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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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沒有所有物的問題,內容必須跟講義分開討論,可能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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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回到智財法去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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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就合理使用範圍大小乙事實務似乎傾向個案認定,可參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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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財局94年04月01日智著字第09400020960號與094160013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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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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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想到會被討論到純法學的問題, murmur老師大概是法律系畢業的吧。 著作財產權是不是絕對權? 其實絕對權就是要排除像是債權這種相對權。 我不知道有沒有教授主張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不是絕對權, 但我覺得是, 而且我看到許多的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也都如此。 隨手查了一下, 較近的例如 98,民著上更(一),2 , 裡面不僅提到著作權被侵害,此種"權利", 也提到184I前段。 另外如 98,民著訴,2 判決也是。 97,民著訴,16 則同時提到 184I前段、後段。 反而沒提到你說的184II。 我倒覺得這部分沒有太大的爭議, 絕對權的概念近代在放寬, 有許多民法教授漸漸檢討, 是不是應該放寬 184I前段對"權利"定義的限縮, 檢討的論文有許多, 例如台大陳忠五教授的"論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 著作權、智財權、專利權這些權利, 被近代經濟社會所重視, 是文明進步所必須保護的無形資產。 如果不把它列於 184I 前段保護的範圍, 似乎有點開倒車。 所以我覺得我列舉的這些智財法院判決認定很有道理。 另外, 要 184I前段,還是 179請求, 應該都可以選擇。 184I 我覺得會好一點, 179 返還範圍會因善惡意範圍有所不同, 184I 前段在涉及人格權時,還可以順道請求195。 至於合理範圍, 我本來的文章就寫的是法官依個案認定, 10%的概念本來就是參考。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25.227.191.151 (06/15 02:03)
文章代碼(AID): #1C4KLldx (CS_TEACHER)
文章代碼(AID): #1C4KLldx (CS_TEACHE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