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請益] 停售參考書的版權問題
看板CS_TEACHER (補教老師)作者longbow2 (踮起腳尖的親吻)時間15年前 (2010/06/11 04:05)推噓9(9推 0噓 26→)留言35則, 7人參與討論串4/5 (看更多)
一點點小小的意見,
最近比較忙,
其實也沒有空跟同學討論,
所以應該有很多謬誤的地方,抱歉。
1.有沒有主攻著作權法的律師?
有。
很多書後面的法律顧問蕭雄淋律師就是,
我大學時還有修過他的著作權法課。
律師考試並沒有專考一科叫作著作權法,
或是智慧財產法,
只是有些學校的法研所考智財法 (例如:政大財經法組、輔大財經法律研究所),
或者一些大學的科法所也會專研 (例如交大科法所),
也有一些律師執業後自己研究,
因此會有這方面的律師。
2.影印在法律上稱為什麼?
是"重製"的一種方式。
(著作權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5 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3)
3.未經授權而重製有什麼責任?
(1)刑事的部分:著作權法第91條、91-1條,
依情節不一,處以三年以下或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併科75萬元以下、200百萬元以下、500萬元以下罰金。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91)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91-1)
(2)民事的部分:民法第184條第一項前段,
被害人得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當然,如果先與被害人民事和解,
通常刑事部份,法官就會斟酌輕判。
4.各項國家考試、學校段考考試及其備用考試的題目有無著作權?
沒有,可自由運用。
因為是依法令舉行之各類考試試題及其備用試題。
(著作權法第 9 條第 1 項第 5 款)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9)
但全民英檢為民間辦理,
非依法令舉辦之考試,
其題目為著作權之標的。
5.停售的講義,其內容是否還有著作權?
有。
著作的重製、散佈,
專屬於著作人,
但著作人可以移轉其所有權。
A 著作人編寫了某題目,擁有著作權,
可將其所著作財產權(例如重製的權利)出賣或出租給 B 出版社。
B 出版社將所有題目編輯成書,
對該些題目其該書也擁有著作財產權
(書的重新編輯稱為改作,也有獨立的著作權)。
簡單的說,
書就算停售了,
出版社還在,
重製他的講義就侵害他的著作權。
6.學校老師跟補習班老師影印講義給學生練習,
責任有無不同?
有。
學校老師屬著作權法第 46 條,
依法設立之各級學校及其擔任教學之人。
其為了授課需要,在合理範圍內,
得重製著作,而不會構成侵權。
補習班授課乃為營利,
沒有著作權法第 46 條的適用,
非經同意而重製會侵害著作權。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46)
7.除了學校老師、公家機關、圖書館博物館之外,
有沒有影印而不侵害著作權的例子?
通常以非營利為前提,
例如個人或家庭之使用,而在合理範圍內(著作權法第 51 條)。
或是為了報導與評論,
或是為身心殘障者而服務者。
除了這些,
著作權法第 65 條,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65
統括規定合理使用不侵害著作財產權。
則是一個衡平的觀念,
由法官個案衡量。
有板友提到百分之十的引用,
其實研究生為了研究,
在其論文裡適當引用別人的著作,
通常會遵守百分之十的規則(copyright 10% rule)。
此規則似乎是來自於英美法系(我沒有研究),
但這是一個用來做合理使用範圍的一個標準,
法官可能會援引外國法來做個案判斷的參考。
補習班之使用,其目的為營利,
難適用著作權法第 44 條至 66 條的免責規定(著作權限制規定)。
8.難道單純把講義內的公式引出來也侵權?
不會。
著作權保護著作、創作,
但不保護觀念,
否則將有礙於文明進步。
單純的公式、定理,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
9.著作權維持多久會消滅?
原則上存續至著作人死亡後 50 年。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70017&FLNO=30)
不具名或別名發表,存續至公開發表後五十年。
但著作人死亡後期財產權歸國庫者例外。
(http://law.moj.gov.tw/LawClass/LawSearchNo.aspx?PC=J0070017&DF=&SNo=42)
※ 引述《feelingdupom ( 爺 )》之銘言:
: 推文中提到,學法律的朋友說....
: 問了女友(待過四大事務所)
: (是稱四大嗎,我不確定,因為平常不跟他聊這個)
: 他說,智慧財產權在台灣有錢的案子多嗎~
: 他們的律師有的主攻政府採購法,有的主攻.....
: 紅的那幾個,每次出手都可以拿回很多錢
: 但紅的那幾個好像沒有主攻智慧財產權的
: 上面四句表示~事務所的律師,對於智慧財產權這塊比較不熟
: 他繼續說
: 目前的企業,具規模的,一定都會養自己的法務人員
: 中型規模的,案件都委給外面的事務所(金安的書的確註明了某一家事務所)
: 所以常聽到的康軒翰林這種書商,應該都有自己的專屬律師
: 這種書商的律師,因為多數的案件都差不多(相較於什麼都接的事務所)
: 所以是比較擅長打智慧財產權案子的(原則上)
: 但不可諱言的,智慧財產權在台灣,保障不如國外
: 這一頁要看之前,我家那口子說因為他完全沒有經手過智慧財產權的案子
: 所以他也沒有那麼有把握(如果對上高手(律師)的話)
: 所以請老師們自行斟酌,雖然他是學法律的
: 而智慧財產權,很多地方沒有定的很明確(例如某老師說的~合理範圍)
: 不管是對哪方,都有不利的狀態
: 例如對書商而言,怎麼舉證這個題目是他們原創的
: 所以一般常見的題目,應該不會有問題,較特別的請小心選用
: 一整頁都是常見的題目,但一整頁的排序一模一樣,連數據都一樣
: 那可能就是律師攻防戰的地方
: 最後是我的聲音
: ※ 引述《pigapple (皮卡波)》之銘言:
: : 強者朋友說:
: : 不要整本整本印
: : 一次只印你需要的一小部份
: : 就不會有版權上的問題
: : 相關法規好像是說
: : 相同的部份要超過幾%才違法
: : 用這種方法似乎可以閃避法規?
: : 看有沒有強者版友可以說明?
: 1.公司還沒倒,書有沒有停產是沒有關係的
: 2.一直聽到"相同的部份只要不超過幾%,就沒有事"這是哪聽來的
: 有人可以提供明確的法條嗎(抱歉,別叫我問女友,沒特別的狀況我幾乎不問他法律問題)
: 長期以來,這句話讓我覺得跟"拔到獅子的鬃毛,掉落的頭髮就能長回來"很類似
: 3.如果老師的自編講義是以一本為主體,然後多點補充
: 而不是收集很多資料,然後用自己的邏輯整理,請小心
: (這還沒談到自己打字,更改數據等網友常提的建議)
: 4.道德訴求:將心比心,自己的講義被改寫後,但仍看得出是你的影子,你的情緒會是...
: 5.如果真的很想繼續用那本講義,打個電話去那家書商,一般都會有庫存書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5.227.226.138
推
06/11 08:51, , 1F
06/11 08:51, 1F
→
06/11 08:52, , 2F
06/11 08:52, 2F
→
06/11 08:53, , 3F
06/11 08:53, 3F
→
06/11 08:54, , 4F
06/11 08:54, 4F
→
06/11 08:55, , 5F
06/11 08:55, 5F
→
06/11 08:56, , 6F
06/11 08:56, 6F
→
06/11 08:58, , 7F
06/11 08:58, 7F
→
06/11 08:59, , 8F
06/11 08:59, 8F
→
06/11 09:00, , 9F
06/11 09:00, 9F
→
06/11 09:01, , 10F
06/11 09:01, 10F
→
06/11 09:01, , 11F
06/11 09:01, 11F
→
06/11 09:01, , 12F
06/11 09:01, 12F
→
06/11 09:02, , 13F
06/11 09:02, 13F
推
06/11 10:04, , 14F
06/11 10:04, 14F
→
06/11 14:12, , 15F
06/11 14:12, 15F
推
06/11 14:12, , 16F
06/11 14:12, 16F
→
06/11 14:12, , 17F
06/11 14:12, 17F
→
06/11 14:13, , 18F
06/11 14:13, 18F
→
06/11 14:14, , 19F
06/11 14:14, 19F
推
06/11 14:42, , 20F
06/11 14:42, 20F
→
06/11 17:05, , 21F
06/11 17:05, 21F
→
06/11 17:05, , 22F
06/11 17:05, 22F
→
06/11 17:06, , 23F
06/11 17:06, 23F
推
06/11 17:14, , 24F
06/11 17:14, 24F
→
06/11 17:16, , 25F
06/11 17:16, 25F
推
06/13 16:56, , 26F
06/13 16:56, 26F
→
06/13 16:57, , 27F
06/13 16:57, 27F
推
06/13 16:59, , 28F
06/13 16:59, 28F
推
06/13 17:04, , 29F
06/13 17:04, 29F
→
06/13 17:07, , 30F
06/13 17:07, 30F
→
06/13 17:08, , 31F
06/13 17:08, 31F
→
06/13 17:09, , 32F
06/13 17:09, 32F
推
06/13 17:15, , 33F
06/13 17:15, 33F
→
06/13 17:16, , 34F
06/13 17:16, 34F
→
06/13 17:16, , 35F
06/13 17:16, 35F
沒想到會被討論到純法學的問題,
murmur老師大概是法律系畢業的吧。
著作財產權是不是絕對權?
其實絕對權就是要排除像是債權這種相對權。
我不知道有沒有教授主張著作財產權、著作人格權不是絕對權,
但我覺得是,
而且我看到許多的智慧財產權法院判決也都如此。
隨手查了一下,
較近的例如 98,民著上更(一),2 ,
裡面不僅提到著作權被侵害,此種"權利",
也提到184I前段。
另外如 98,民著訴,2 判決也是。
97,民著訴,16 則同時提到 184I前段、後段。
反而沒提到你說的184II。
我倒覺得這部分沒有太大的爭議,
絕對權的概念近代在放寬,
有許多民法教授漸漸檢討,
是不是應該放寬 184I前段對"權利"定義的限縮,
檢討的論文有許多,
例如台大陳忠五教授的"論契約責任與侵權責任的保護客體"。
著作權、智財權、專利權這些權利,
被近代經濟社會所重視,
是文明進步所必須保護的無形資產。
如果不把它列於 184I 前段保護的範圍,
似乎有點開倒車。
所以我覺得我列舉的這些智財法院判決認定很有道理。
另外,
要 184I前段,還是 179請求,
應該都可以選擇。
184I 我覺得會好一點,
179 返還範圍會因善惡意範圍有所不同,
184I 前段在涉及人格權時,還可以順道請求195。
至於合理範圍,
我本來的文章就寫的是法官依個案認定,
10%的概念本來就是參考。
※ 編輯: longbow2 來自: 125.227.191.151 (06/15 02:03)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CS_TEACHER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