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失業補助金被要求退還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豔)時間15年前 (2009/12/11 17:06), 編輯推噓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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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板上各位大大 因為公司積欠薪資又無限期放無薪假 開過勞資協調會議,因資方先延期會議後又無故缺席 兩次協調會皆因資方因素,沒有開成協會,形成談判破裂 依據勞動基準法14條,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要求終止契約 在公司收到存證信函當天,沒有回應我們任何訊息 就直接將我們的勞健保辦理退出,事後查才知道我們被退保 之後,我們以協調會紀錄申請失業補助 但又因為公司沒有付給政府勞保費,申請補助被拒 必須先支付個人負擔部份勞保費後,補助金才終於核發 已經被積欠薪資、無預警放無薪假、沒有資遣費可領 好不容易補助金可以緩和一下燃眉之急 結果,很令人難過的事,我收到勞工保險局的函 勞保局表示,依就業保險法23條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 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意思是說,當公司發還積欠薪資後,就不符合非自願離職 就要退還失業補助金 我很難過的是,因為公司積欠薪資、無薪假, 導致我們必須申請非自願離職才能申請補助,來保障自身權益 就算公司發還薪資,也不能改變這件事使我們失業的事實 這讓我覺得,終於公司發還應得的薪資(雖然不知多久以後才能收到) 政府卻將補助回收,那我的保障在哪裡?? 不好意思,上面很長的文章 請位各位,我應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83.13.147

12/11 17:37, , 1F
感謝philchang68的解惑,明天會跟勞保局再確認一次.謝謝
12/11 17:37, 1F

12/11 21:14, , 2F
撥個電話請原承辦人跟你解釋,勞保局公文右上角有
12/11 21:14, 2F
文章代碼(AID): #1B8Wj-kB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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