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失業補助金被要求退還
請問板上各位大大
因為公司積欠薪資又無限期放無薪假
開過勞資協調會議,因資方先延期會議後又無故缺席
兩次協調會皆因資方因素,沒有開成協會,形成談判破裂
依據勞動基準法14條,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要求終止契約
在公司收到存證信函當天,沒有回應我們任何訊息
就直接將我們的勞健保辦理退出,事後查才知道我們被退保
之後,我們以協調會紀錄申請失業補助
但又因為公司沒有付給政府勞保費,申請補助被拒
必須先支付個人負擔部份勞保費後,補助金才終於核發
已經被積欠薪資、無預警放無薪假、沒有資遣費可領
好不容易補助金可以緩和一下燃眉之急
結果,很令人難過的事,我收到勞工保險局的函
勞保局表示,依就業保險法23條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
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意思是說,當公司發還積欠薪資後,就不符合非自願離職
就要退還失業補助金
我很難過的是,因為公司積欠薪資、無薪假,
導致我們必須申請非自願離職才能申請補助,來保障自身權益
就算公司發還薪資,也不能改變這件事使我們失業的事實
這讓我覺得,終於公司發還應得的薪資(雖然不知多久以後才能收到)
政府卻將補助回收,那我的保障在哪裡??
不好意思,上面很長的文章
請位各位,我應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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