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失業補助金被要求退還
: 請問板上各位大大
: 因為公司積欠薪資又無限期放無薪假
: 開過勞資協調會議,因資方先延期會議後又無故缺席
: 兩次協調會皆因資方因素,沒有開成協會,形成談判破裂
: 依據勞動基準法14條,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要求終止契約
: 在公司收到存證信函當天,沒有回應我們任何訊息
: 就直接將我們的勞健保辦理退出,事後查才知道我們被退保
: 之後,我們以協調會紀錄申請失業補助
: 但又因為公司沒有付給政府勞保費,申請補助被拒
: 必須先支付個人負擔部份勞保費後,補助金才終於核發
: 已經被積欠薪資、無預警放無薪假、沒有資遣費可領
: 好不容易補助金可以緩和一下燃眉之急
看到這邊暫時是正常的程序
: 結果,很令人難過的事,我收到勞工保險局的函
: 勞保局表示,依就業保險法23條
: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
: 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意思是說,當公司發還積欠薪資後,就不符合非自願離職
: 就要退還失業補助金
勞基法第14條是這樣寫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我比較好奇你是用哪個條款作為依據
我個人接觸到的個案,我會傾向建議民眾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處理
因為第六款裡指稱的勞動契約,包含依期約給付報酬,如果沒有按時給付
或放無薪假,即使後來公司補足,也只是把你應得權利還你罷了
依舊可以以這個條款中止契約
如果你是以第五款做處理,有可能變成公司還你薪水,補足你的權利
導致勞資爭議內容協調完成,你回公司上班,所以不屬非自願性離職
不過這個case結案,你回公司上班,才會導致你被追繳
如果你沒回公司上班,協調結果也有載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請求離職
你可以向協調的勞工局申請離職證明,將離職證明影本交給申請的就業服務站協助
另外向發公文給你的勞保局窗口洽詢(請見公文右上角,有電話分機還有聯絡人)
: 我很難過的是,因為公司積欠薪資、無薪假,
: 導致我們必須申請非自願離職才能申請補助,來保障自身權益
: 就算公司發還薪資,也不能改變這件事使我們失業的事實
: 這讓我覺得,終於公司發還應得的薪資(雖然不知多久以後才能收到)
: 政府卻將補助回收,那我的保障在哪裡??
其實問題可能出在你的協調內容,只有談到歸還款項
沒有提到即使你回復這項權利,你仍繼續要求依勞基法第14條的款項離職
造成情勢誤判,如果案子已經簽結,我會建議你直接跟勞保局窗口談
最壞有可能會演變成你必須歸還款項,但以再次做勞資爭議處理
用重新申請的方式請領失業給付,如果你願意,不妨把勞保局公文全文貼出
還有勞資爭議協調書貼出,私下回復或公開回覆都OK
我想狀況可能會清楚一些
: 不好意思,上面很長的文章
: 請位各位,我應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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