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失業補助金被要求退還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阿撒不魯)時間15年前 (2009/12/12 00:11), 編輯推噓2(2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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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請問板上各位大大 : 因為公司積欠薪資又無限期放無薪假 : 開過勞資協調會議,因資方先延期會議後又無故缺席 : 兩次協調會皆因資方因素,沒有開成協會,形成談判破裂 : 依據勞動基準法14條,以存證信函向公司要求終止契約 : 在公司收到存證信函當天,沒有回應我們任何訊息 : 就直接將我們的勞健保辦理退出,事後查才知道我們被退保 : 之後,我們以協調會紀錄申請失業補助 : 但又因為公司沒有付給政府勞保費,申請補助被拒 : 必須先支付個人負擔部份勞保費後,補助金才終於核發 : 已經被積欠薪資、無預警放無薪假、沒有資遣費可領 : 好不容易補助金可以緩和一下燃眉之急 看到這邊暫時是正常的程序 : 結果,很令人難過的事,我收到勞工保險局的函 : 勞保局表示,依就業保險法23條 :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者,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 前項爭議結果,確定申請人不符失業給付請領規定時,應於確定之日起十 : 五日內,將已領之失業給付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 意思是說,當公司發還積欠薪資後,就不符合非自願離職 : 就要退還失業補助金 勞基法第14條是這樣寫的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雇主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之意思表示,使勞工誤信而有受損害之 虞者。 二、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對於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 為者。 三、契約所訂之工作,對於勞工健康有危害之虞,經通知雇主改善而無效 果者。 四、雇主、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勞工患有惡性傳染病,有傳染之虞者。 五、雇主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或對於按件計酬之勞工不供給充分 之工作者。 六、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我比較好奇你是用哪個條款作為依據 我個人接觸到的個案,我會傾向建議民眾以勞基法第14條第6款處理 因為第六款裡指稱的勞動契約,包含依期約給付報酬,如果沒有按時給付 或放無薪假,即使後來公司補足,也只是把你應得權利還你罷了 依舊可以以這個條款中止契約 如果你是以第五款做處理,有可能變成公司還你薪水,補足你的權利 導致勞資爭議內容協調完成,你回公司上班,所以不屬非自願性離職 不過這個case結案,你回公司上班,才會導致你被追繳 如果你沒回公司上班,協調結果也有載明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請求離職 你可以向協調的勞工局申請離職證明,將離職證明影本交給申請的就業服務站協助 另外向發公文給你的勞保局窗口洽詢(請見公文右上角,有電話分機還有聯絡人) : 我很難過的是,因為公司積欠薪資、無薪假, : 導致我們必須申請非自願離職才能申請補助,來保障自身權益 : 就算公司發還薪資,也不能改變這件事使我們失業的事實 : 這讓我覺得,終於公司發還應得的薪資(雖然不知多久以後才能收到) : 政府卻將補助回收,那我的保障在哪裡?? 其實問題可能出在你的協調內容,只有談到歸還款項 沒有提到即使你回復這項權利,你仍繼續要求依勞基法第14條的款項離職 造成情勢誤判,如果案子已經簽結,我會建議你直接跟勞保局窗口談 最壞有可能會演變成你必須歸還款項,但以再次做勞資爭議處理 用重新申請的方式請領失業給付,如果你願意,不妨把勞保局公文全文貼出 還有勞資爭議協調書貼出,私下回復或公開回覆都OK 我想狀況可能會清楚一些 : 不好意思,上面很長的文章 : 請位各位,我應該如何主張我的權益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42.121.221

12/12 00:55, , 1F
謝謝B大的回應,目前我們屬於尚未完成協議的狀態
12/12 00:55, 1F

12/12 00:58, , 2F
當初我們只有提到勞基法第14條,沒有註明第幾款
12/12 00:58, 2F

12/12 01:00, , 3F
案件還在訴訟中,今天收到勞工局的文讓我們有些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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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1:00, , 4F
那就好,那應該是勞保局或就服站窗口有狀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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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1:01, , 5F
禮拜一就趕快處理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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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心自己的權益受損,所以希望在結案前能明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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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01:06, , 7F
感謝P大和B大的協助,星期一我會和勞保局在次確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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