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請問看不太懂的競業條款…
※ 引述《Beastawad (不然改咒ta先生嘍)》之銘言:
: 最近受某公司錄取,在報到時必須繳交保密切結書,內容摘錄如下:
: 「受雇人於聘僱期間,及離職六個月之內……應負保密義務。除經僱用人事前以
: 書面同意,不得在國內外地區直接或間接(包括但不限於自行、受雇、代理或
: 擔任顧問等形式)從事(包括但不限於研發、生產及銷售)與公司相競爭或有
: 利害衝突之虞的業務亦不得與任何第三人,或為其本身或他人之利益而使用。
: 在上開期間內,受雇人不得從事於僱用人銷售之產品相同、近似或競爭之工作
: ,與不得直接或間接為競爭公司於前述競爭產品之顧問,諮詢等技術性溝通。
: 受雇人如違反本條款之規定時,願意賠償離職當年平均工資全額之十二倍予僱
: 用人以為違約賠償金。若有其他損失甲方將另行依法求償。
: 如有違反,受雇人除願負刑事責任,如公司因此受有損失,受雇人願放棄先訴
: 抗辯權…」
: 想請教各位對法律較有鑽研的板友,
: 1) 第一段是指我離職後不準再從事該產業或者使用到該產品的相關產業嗎?
: 2) 第二段之「當年平均工資全額之十二倍」中的「平均工資」是指年薪嗎?
: 又、公司並無提供簽約金。薪水的成份應該只有本薪、伙食、職務加給,
: 在這種情況下,如果未來我離職進入相關甚至相同產業,是否仍需受罰?
: 3) 第三段提及「刑事責任」與「放棄先訴抗辯權」,不知道又該如何解釋?
: 非常感謝
競業禁止的條款要發生效力,必須有幾個條件:
一、企業或雇主的原本知識和營業秘密有保護的必要;
(如果您握有公司的營業秘密等資訊 並且有保護的必要)
二、員工在公司有重要職務和地位;
(如主管 或專業技術職)
三、限制員工就業的對象、期間、區域和職業活動的範圍要合理;
(依法院判例通常是限制二到三年 並且 區域也要有明確規定
例如 公司產品僅販賣於台灣地區 若競業禁止條件包括歐美則不合理)
四、對於員工因為競業禁止的損失,要有補償措施;
(在競業禁止期間應賠償員工離職前半年薪資總額之平均為基準的六成以上
如離職前半年的月平均薪資為50K 則在6個月的競業禁止其間 每個月需補償員工30K)
五、離職員工的競業行為明顯背信或違反誠信原則。
因為競業禁止違反憲法賦予人民工作權 所以的以上五個要件都成立才能夠生效的
這裡有法院辯論競業條款議題的紀錄 http://ppt.cc/@Z0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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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俱樂部
http://human-resource-club.blogspot.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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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1.222.8.82
※ 編輯: saja 來自: 61.222.8.82 (12/25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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