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想請問非離職證明書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雞雞)時間15年前 (2010/02/01 19:25),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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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很有趣,主管是勞保局還是就服站的人員,他能決定你能不能領 失業給付?關他什麼事?既然要解僱,當然要按勞基法第11條各款 情事預告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豈有不給的理由? 請你去申請調解,勞工局就能為你開離職證明。千萬別自願離職。 若雇主有任何違法之情事,可上: 台北市勞動檢查處線上檢舉(建議線上與現場同時) http://onlineservice.doli.taipei.gov.tw/big5/html/two/index-a0.asp 若您需要義務的協助,可找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第11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保一 字第 092000385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3 卷 2 期 52 頁 相關法條: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 ( 91.01.21 ) 就業保險法 第 25 條 ( 91.05.15 ) 要  旨: 有關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離 職證明文件釋疑 全文內容: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 件,係指就業保險法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一 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 機關通報。 二 關廠、歇業或雇主從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四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6.105.190 ※ 編輯: qazedctw 來自: 210.66.105.190 (02/01 21:28)

02/02 14:01, , 1F
多謝你的幫助 這應該對我助益很大 thx
02/02 14:01, 1F
文章代碼(AID): #1BPhep0m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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