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想請問非離職證明書
這很有趣,主管是勞保局還是就服站的人員,他能決定你能不能領
失業給付?關他什麼事?既然要解僱,當然要按勞基法第11條各款
情事預告工資、資遣費、非自願離職證明,豈有不給的理由?
請你去申請調解,勞工局就能為你開離職證明。千萬別自願離職。
若雇主有任何違法之情事,可上:
台北市勞動檢查處線上檢舉(建議線上與現場同時)
http://onlineservice.doli.taipei.gov.tw/big5/html/two/index-a0.asp
若您需要義務的協助,可找青年勞動九五聯盟
http://blog.roodo.com/youthlabor95
第11條 (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發文單位:行政院勞工委員會
發文字號:勞保一 字第 0920003857 號
發文日期:民國 92 年 01 月 21 日
資料來源: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公報 第 3 卷 2 期 52 頁
相關法條:就業服務法 第 33 條 ( 91.01.21 )
就業保險法 第 25 條 ( 91.05.15 )
要 旨:
有關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離
職證明文件釋疑
全文內容:就業保險法第二十五條第三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發給離職證明文
件,係指就業保險法施行後,申請人如無法自投保單位取得離職證明,而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核發離職證明文件:
一 雇主資遣員工時,已依就業服務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列冊向當地主管
機關通報。
二 關廠、歇業或雇主從蹤不明,經地方主管機關查明屬實。
三 申請人與原雇主間因離職事由發生勞資爭議,經調解有案。
四 其他經地方主管機關事實查證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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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0.66.105.190
※ 編輯: qazedctw 來自: 210.66.105.190 (02/01 2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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