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想請問非離職證明書
※ 引述《yangmax (思い出は億千万 )》之銘言:
: 有在版上/ 找不到類似主題
: 想請問大家
: 小弟情形為 2008/10 因為前公司營運不善
: 前公司整個結束,那時候公司有幫全部人申請
: 非自願離職證明,我也有去申請失業給付以及健保補助
: 在2009/01年找到目前工作,
: 工作地點在大陸江蘇,沒有簽工作合同,有勞健保
: 目前公司打算以本地人員逐漸替換台幹
: 我也被告知Feb/08返台後,就不必再去江蘇
: 薪資支付到二月底,但是要求我簽自行離職
: 我有說這是公司人事政策,並非我不願再工作
: 請開立一份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 主管告知,我之前已經有申請過失業給付
: 所以無法再申請,再者
: 公司開立這證明,會無法再應徵新人員
: 我想請教版友的是:
: 1.失業給付真的只能申請一次?
: 在新公司加入勞保時間2009/01~2010/01
失業給付並不是只能領一次
照您的情形,如果前一次沒有領滿失業給付
這一次依舊可以申請失業給付(6或9個月)
如果新公司投保未滿一年
可領扣掉提早就業獎金及領過失業給付的剩餘部份
: 2.如果公司單方面堅持不給證明
: 除了向健保局申訴之外(這是最後手段)
: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要求?
申訴向勞務所在地勞工局申訴
由於您外派大陸,請向原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訴
申訴項目記得要勾「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等項目
: 3.這是我個人想法,不知道可行嗎?
: 我與公司協商 如公司不開立證明
: 在我簽立自願離職書之前,
: 失業補助由公司補償我個人損失
: 確定已經錢入戶口,再簽辭職書
理論上,這是你與公司的個人行為
與法令沒有衝突,但提醒您要事先簽訂契約
且這筆金額與您的資遣費應分開計算
以免未來被公司反咬「侵占」 索回款項,得不償失
: 文有點長,還請版友幫忙解惑,多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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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19.7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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