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想請問非離職證明書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阿撒不魯)時間15年前 (2010/02/02 23:33),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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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yangmax (思い出は億千万 )》之銘言: : 有在版上/ 找不到類似主題 : 想請問大家 : 小弟情形為 2008/10 因為前公司營運不善 : 前公司整個結束,那時候公司有幫全部人申請 : 非自願離職證明,我也有去申請失業給付以及健保補助 : 在2009/01年找到目前工作, : 工作地點在大陸江蘇,沒有簽工作合同,有勞健保 : 目前公司打算以本地人員逐漸替換台幹 : 我也被告知Feb/08返台後,就不必再去江蘇 : 薪資支付到二月底,但是要求我簽自行離職 : 我有說這是公司人事政策,並非我不願再工作 : 請開立一份非自願離職證明給我, : 主管告知,我之前已經有申請過失業給付 : 所以無法再申請,再者 : 公司開立這證明,會無法再應徵新人員 : 我想請教版友的是: : 1.失業給付真的只能申請一次? : 在新公司加入勞保時間2009/01~2010/01 失業給付並不是只能領一次 照您的情形,如果前一次沒有領滿失業給付 這一次依舊可以申請失業給付(6或9個月) 如果新公司投保未滿一年 可領扣掉提早就業獎金及領過失業給付的剩餘部份 : 2.如果公司單方面堅持不給證明 : 除了向健保局申訴之外(這是最後手段) : 還有什麼方式可以要求? 申訴向勞務所在地勞工局申訴 由於您外派大陸,請向原公司所在地勞工局申訴 申訴項目記得要勾「非自願離職證明」、「資遣費」等項目 : 3.這是我個人想法,不知道可行嗎? : 我與公司協商 如公司不開立證明 : 在我簽立自願離職書之前, : 失業補助由公司補償我個人損失 : 確定已經錢入戶口,再簽辭職書 理論上,這是你與公司的個人行為 與法令沒有衝突,但提醒您要事先簽訂契約 且這筆金額與您的資遣費應分開計算 以免未來被公司反咬「侵占」 索回款項,得不償失 : 文有點長,還請版友幫忙解惑,多謝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19.70.10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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