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失業給付定期契約的認定
失業給付中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即視為非自願性離職
小明在a公司簽契約工作5個月到後離開
又至b公司簽契約工作3個月到後離開
請問這兩者是否可以累計? 小明是否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又小明同樣在a公司上班 和甲人力派遣公司簽約5個月到後
又與簽a公司簽定期契約3個月 因契約到期離開
請問這兩者是否可以累計? 小明是否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還是一定是要在同公司且同立約機關 工作滿6個月以上方可申請?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24.9.196.40
※ 編輯: taiyame 來自: 124.9.196.40 (03/26 00:59)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以下文章回應了本文: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1 之 2 篇):
Employee 近期熱門文章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