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失業給付定期契約的認定
※ 引述《taiyame (lolo)》之銘言:
: 失業給付中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
: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即視為非自願性離職
: 小明在a公司簽契約工作5個月到後離開
: 又至b公司簽契約工作3個月到後離開
: 請問這兩者是否可以累計? 小明是否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如果上述情形是在b公司退保前一年內
A+B的有效合約期間超過180天,且就業保險年資滿一年
申請是可以通過的...
: 又小明同樣在a公司上班 和甲人力派遣公司簽約5個月到後
: 又與簽a公司簽定期契約3個月 因契約到期離開
: 請問這兩者是否可以累計? 小明是否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可以累計,情形同上
: 還是一定是要在同公司且同立約機關 工作滿6個月以上方可申請?
不需要同公司同機關,但必須一年內累計滿6個月以上
勞委會函示6個月是指超過180日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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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183.4
推
04/01 12:40, , 1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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