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失業給付定期契約的認定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阿撒不魯)時間14年前 (2010/03/27 23:56),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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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taiyame (lolo)》之銘言: : 失業給付中 : 因定期契約屆滿離職,逾一個月未能就業,且離職前一年內, : 契約期間"合計滿六個月以上",即視為非自願性離職 : 小明在a公司簽契約工作5個月到後離開 : 又至b公司簽契約工作3個月到後離開 : 請問這兩者是否可以累計? 小明是否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如果上述情形是在b公司退保前一年內 A+B的有效合約期間超過180天,且就業保險年資滿一年 申請是可以通過的... : 又小明同樣在a公司上班 和甲人力派遣公司簽約5個月到後 : 又與簽a公司簽定期契約3個月 因契約到期離開 : 請問這兩者是否可以累計? 小明是否可以請領失業給付? 可以累計,情形同上 : 還是一定是要在同公司且同立約機關 工作滿6個月以上方可申請? 不需要同公司同機關,但必須一年內累計滿6個月以上 勞委會函示6個月是指超過180日以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5.43.183.4

04/01 12:40, , 1F
謝謝你
04/01 12:40, 1F
文章代碼(AID): #1BhYgKkd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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