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轉錄][請益]公司要我自動離職
: 如今卻有一位版友提到勞工法令關鍵字
: 板友說:
: 應該要依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 勞工對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
: ^^^^^^^^^^^^^^^^^^^^^^^^^^^
: 我對於這法條產生有個擬問~
: 如果這法條對勞工而言可以拿到資遣費及預告工資費相關權益
: 對勞工說那絕對是應得的!
: 可是,反過來講,今天資方(老闆)給你案定了勞基法第11條第5款
: 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也拿到了非自願證明及相關應有保障權益後,
: 以後找下一任工作,老板看到你有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印記,多多少少
: 會有主觀意識來看待你這個人工作能力而不錄取!
: 這對資方(老闆)絕對是個帝王條款,因而成為排除異己工具...
這個是修法的問題
會有這個項目,是因應科技進步,比如說換新機具
工人無法適應,才會開「對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
: 即便是惡意資遣,對資方而言玩法弄法佔盡優勢...
: 那對勞工也是一個"悲"字而言,一樣沒有保障可言!
: 我知道在這板上,多少老闆也會親自來看
: 但我知道,不管多多少少在座的板友也會遇到這問題,
: 包含我在內,敞若真的遇到了...
: 想惡意資遣勞工的老闆,想用勞基法第11條第5款所擔任之工作不能勝任資遣我...
: 我想我會跟他打"確認勞雇關係存在"訴訟!
你會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不過我想你不會想繼續做下去
所以請加上「雇主依勞基法11條第5款資遣,係為違法解僱,已違反勞工法令」
請求法院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判決依這個條款資遣
不過你必須,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做這件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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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blacknate 來自: 203.70.75.96 (10/27 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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