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職災的理賠怎麼提出才合理?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來練肖話)時間9年前 (2015/08/02 14:49), 編輯推噓4(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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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ephaestust (瓦礫堆上的富人)》之銘言: : 各位版大好,小弟今年五月時在工地,因為意外從高處落下,造成肋骨和右腎破裂,血胸, 在加護病房躺了一星期,住院共計十日,現在還在醫療中,估計恢復正常作息至少要半年 : 因為我是人力派遣的員工,出事當時是被派到業主的案場工作 : 有關責任歸屬,確定是業主的過失造成 : 事後,我向雇主請求工資補償,雇主卻要我先和出事的業主調解過後,才肯給我補 : 償。 : 對方業主保險公司給我開出三個月的工資補償加醫療費,精神慰問金,粗估約8 : W元,連10W都不到。 : 因為有上報職災,業主有被開罰,但保險公司竟然說因為這樣,對方不願意再拿更多的金額出來,希望我能夠要求最多12-13W就好。 : 我的算法是理賠加補償和精神慰問金至少要20W,但對方不接受。 : 請問,腎臟受到嚴重傷害,還差點保不住,雖然已在漸漸康復,但是理賠金要怎麼算? : 還有,,調解未成,雇主不能給我工資補償,業主又擺爛,還要再調解嗎? : 我朋友說直接提告,我該怎麼做,為這事心情真的很不好 要談這個問題,首先要釐清的是「補償」與「賠償」 所稱是不一樣的東西。就是因為先行法規體系對於 勞工、派遣、要派三方關係有很多缺漏,所以才會 有催生派遣專法的必要。 一、補償對象只能對雇主不能對要派公司 補償的請求權基礎是來自於勞基法第59條第1至 第3款,包含: (一)醫療費用補償:勞基法比照勞保條例規定, 是指自行負擔的門診費用或勞保可補助的病床 、醫材費用。 (二)工資補償:是指依平均工資計算不能工作日數 向雇主請求。 平均工資定義請參考勞基法第2條規定 (三)殘廢補償:勞基法比照勞保條例規定,是指達 勞保失能給付等級,以其等級天數核給,以本 案而言。如經治療後症狀固定有達失能給付標 準附表第7-12項至7-17項(胸)第7-28至7-30項 (腎)其一之失能標準可以依其等級訂其給付天 數。(如胸、腎皆有可能會再有合併升等情形) 目前如正在治療中,只能先就(一)、(二)項向雇主 (即派遣公司)請求。(三)需等治療後症狀固定才可 雇主請求。詳細觀察以上三項,應該可以知道「 」是針對職災勞工實際上發生的人身損失,人身 損失後的無法工作的利益、費用。這些都是明確且 可估計的利益,所以「精神損害」並不在此項補償 又,勞基法此項職災補償乃採「無過失責任」即派遣 公司有無過失,補償責任均無法免除,至於其補償後 要派公司是否應負擔金額,是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關 係,與職災勞工無關。 另派遣公司不願意負補償責任或無法負擔補償積任(如 資力不足),應先走勞資爭議調解,調解不成立,再走 民事訴訟程序要求「補償」。請求權在手,如不走程序 也不會實現,主張自已的權利,就要主動向雇主發動。 二、「賠償」可分為雇主(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不建議用業主一詞) 職災賠償目前並規定於勞動法規內,目前主要還是援引 民法第184項前段規定: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及 民法第487-1規定: 受僱人服勞務,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致受損害者,得 僱用人請求賠償 前項損害之發生,如別有應負責任之人時,僱用人對於該應 負責者,有求償權。 所謂「他人之權利」即包含財產及非財產、物質及非物質之 法益,意即,人身損害及精神損害均包含在內,而人身損害 因補償責任在前,所以賠償才是精神損害賠償的立基。另本 案原則上是意外的發生,以下不會針對「故意」討論。 (一)雇主(僱用人,派遣公司)對本案有無過失 原本應以民法487-1規定判斷雇主有無故意或過失,但 特別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7條規定: 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雇主應負賠償責任。但雇 主能證明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意即,雇主只要能證明在此項事項上並無過失,即可免 除責任,實務上派遣公司是否能證明無此項過失是否簡 單?原則上是肯定的,只要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的要派 契約中將安衛監督責任劃在要派公司,若如其他事證,也 沒其它事證派遣公司對要派的安衛須負責任、義務。反之 ,如要派契約內有關派遣公司對於就業場所的安衛條件、 環境須負義務,而雇主未盡義務或履行不完全,才有所謂 過失問題,這是一個可以討論方向。 有疑問在於民法第487-1條第2項規定,第2項規定是在於第 1項存在前提之下,僱用人先給予職災勞工賠償,可向別有 應負責任之人求償,而僱用人依職保法第7條已將過失責任 從「受僱人證明非可歸責於自已事由致損害」降低到「推定 過失」,在僱用人可證明無過失情形,即斷了以民法第487-1 條向雇主請求賠償。 (二)要派公司(別有應負責之人)對本案有過失 因要派公司非屬僱用人不適用民法第487-1規定,應用民法 第184條前段來判斷,過失上,民事和刑事認定並不一樣, 首先必須確定其法律所課予的過失責任,才能知道應盡如何 的注意義務,違反了注意義務,才會有民事上所謂過失的產 生。而過失的程度又可分「重大過失」、「具體輕過失」、 「抽象輕過失」…等多種。也不要談的太深入,總結就是民 法在侵權行為過失衡量的前提是:過失的發生雙方都有責任 只是責任的大小、比例問題。 1.壞消息就是這種侵權行為過失衡量的前提,對於勞工資源 較少,但舉證責任提高的狀況下,是較為不利請求的狀況。 2.好消息就是職業安全衛生法修法後已將適用對擴及「工作 者」(參照該法第2條規定)而非僅限於受僱者。所以要派 公司的職業安全衛生責任無論如何是不能脫離的,至於是 否違反,仍應就該法檢視。 三、對於本案之建議: (一)補償與賠償不同,對象也不同,補償對派遣公司、賠償對要派 公司,應別進行。 (二)證據保全,應向懂職災法律及職業安全衛生法的專業律人員諮 詢。 (三)提起訴訟可先向法律扶助基金諮詢,該會承接勞動部免費勞工 訴訟立即扶助專案。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61.231.46.11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438498140.A.BBC.html

08/03 21:14, , 1F
推,非常精闢!
08/03 21:14, 1F

08/04 00:15, , 2F
職安25
08/04 00:15, 2F

08/07 13:53, , 3F
寫得很好...我會照建議去做
08/07 13:53, 3F

08/12 11:37, , 4F
去特定醫院職業災害門診,然後依流程跑。
08/12 11:37, 4F

08/12 23:59,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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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LlRrSky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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