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一例一休的判定規則
※ 引述《eltonchung (Elton)》之銘言:
: 小弟的公司固定在每月底和月初需要輪值
: 不論當日是否為休息日、例假日、國定假日
: 想請問以現行一例一休的規範之下:
例假訂於每7天的最後一天(通常是禮拜天)
是因為修法前規定每7天要休息1天,而現在是兩天,但不一定當然六就是休息日
日就是例假日,不過各位都是跨新舊制度而來,所以依習慣(參照民法第1條)
例假日為周日,以上是適用六、日為一例一休的情況,如果是輪班或排班
休息的兩天非六、日要看修法前如何約定例假日,修法後非例假日的另一日
就是休息日,例外就是勞資雙方重新協商約定休息日及例假日
: 1.12/31(六)、01/01(日)
: 01/01應該認定為例假日,給付加班費後,再補休一天?
: 還是應該認定為國定假日,加倍給薪?
依修正勞基法第37條規定及勞動部103年5月21日勞動條3字第1030130894號
解釋,勞動基準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如適逢勞動基準法規定之例假或其他
無須出勤之休息日,應於其他工作日補休。今(106)年1月1日適逢例假,
而大部份勞工是跟人事行政總處月曆在1月2日補休,所以,1/1為例假、1/2為
國定紀念假日補休,當然不一定要選擇在1/2補休,故1/1加班應按例假日方式
計算加班費。
: 2.01/31(二)、02/01(三)皆為春節的國定假日
: 若是連續兩日的國定假日加班,是否依然認定為國定假日,加倍給薪?
: (沒有額外補休?)
不太懂你的問題 國定假日連續兩天還是國定假日,不會因為連續就變例假日啊
所以國定假日該怎麼算加班費就怎麼算加班費…
: 再請強者協助回覆
: 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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