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新制特休算法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yojin)時間8年前 (2017/01/10 09:30), 編輯推噓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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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zmantalk (來練肖話)》之銘言: : ※ 引述《yojin53 (yojin)》之銘言: : : 我是102/4/22到職,公司的特休是每年1月開始計算,請問依照新制算法,105年度的 : : 是幾天? : : 公司到現在都還沒告知有關新制的任何變動狀況,如果公司不依照新制走,是否可去 : : ? : 一、工作年資的計算及其「年度終結」以受僱日起算 : 參照勞基法施行細則第24條 : 第1項規定,計算特別休假之工作年資,應依(施行細則)第5條之規定。 : 第3項規定,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終止契約而未休者,其應休未休之 : 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5條第1項規定,勞工工作年資以服務同一事業 : 單位為限,並自受僱當日起算。 : 特別備註:勞動部在這裡愛用勞基法第84-2條讓我覺得是一件很奇怪的事… : (雖然結論是受僱日起算是一樣的,但我猜有些條文有挪移 : 所以施行細則配合本次修法應會再修正一次) : 二、修法前105年特休假計算 : 修法前勞基法第38條第1項規定,3年以上5年未滿者10日。 : 102年4月22日至105年4月21日為3年,自105年4月22日起至106年4月21日有特休假10天 : 三、修法後106年特休假計算 : 修法後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4款規定,3年以上5年未滿者14日。 : 自106年1月1日起,因年資已有3年8個月,除二、所計算的10天應再加給4天 : 這4天的可請期間為106年1月1日至106年4月21日 : 至106年4月21日仍未休畢,依修正後勞基法第38條第4項(也就是施行細則第24條第3項 : ,條文有挪動至本法,施行細則修正時應會刪除)應折算工資發給 : 自106年4月22日至107年4月21日特休假為14天,餘自行類推 有個問題,因為公司特休計算日期是/1~12/31,以上面算法,一樣要加給4天嗎?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14.137.47.30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484011801.A.D7F.html

01/10 20:15, , 1F
那你要詳細寫一下公司到底如何給假 102/4/22-102/12/31
01/10 20:15, 1F

01/10 20:16, , 2F
就不用講了103/1至103/12你有假嗎?同理104、105的假如
01/10 20:16, 2F

01/10 20:16, , 3F
何算 不給充分資訊沒辦法判斷
01/10 20:16, 3F

01/10 21:15, , 4F
105/1/1~105/12/31是10天,104/1/1~104/12/31是7天
01/10 21:15, 4F

01/10 21:39, , 5F
103年沒給假?
01/10 21:39, 5F

01/11 06:07, , 6F
103/1/1~103/12/31是7天
01/11 06:07, 6F

01/12 19:32, , 7F
這個叫"曆年制"的特休算法 與一般"週年制"不同
01/12 19:32, 7F

01/12 19:33, , 8F
新制勞基法上路後 因需強制結清 曆年制恐有違法疑慮
01/12 19:33, 8F

03/12 20:28, , 9F
歡迎寫信給勞動部 http://0rz.tw/ojh2J
03/12 20:28, 9F
文章代碼(AID): #1OT3aPr_ (Employe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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