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串[討論] 被老闆預扣薪資 說是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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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1(1推 0噓 35→)留言36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cutezoe (還是回到原點)時間8年前 (2016/06/13 19:20),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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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雖然已經翻過勞基法條文及google過網路上的案例,. 但想確認一下自己的認知是否有誤, 懇請版上高手可以為我解惑一下:. 我在4/18日到職新公司, 薪資談好是29,000. 實際工作後, 內容跟當初所述相差甚遠及個人臨時規劃, 5/18便跟老闆提離職,. 因公司只有我跟老闆兩個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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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3→)留言5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aa1111時間8年前 (2016/06/14 15:40),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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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用勞基法第22條短付薪資及勞基法第26條預扣工資同時申訴. 所謂預扣是指,損害已發生或未發生,但責任、範圍、金額未釐清前、不得預扣!. 接著,同時,因為他短付薪資,只要他沒有付你29000元,剩下未給付之薪資由勞工局強制出面要求資方限期給付. (這段話你在自己撥0800-085151自己問). 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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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2(2推 0噓 10→)留言12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JITER (噴出總在被洗後)時間8年前 (2016/06/16 07:38), 8年前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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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點 沒有什麼交接時數這種東西. 除非另有約定 不然第一天上班開始就要付薪. 重點是你有沒辦法舉證4/18就開始上班. 如果老闆硬要說你5/1才開始到公司上班..你如何證明?. 第二點 僱主不得以任何理由預扣薪資. 老闆覺得有因為你工作上錯誤而造成損失. 請老闆自行打民事訴訟跟你求償. 請老闆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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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0→)留言0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ezmantalk (來練肖話)時間8年前 (2016/06/17 20:35),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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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並非要式契約 無論「書面」或「口頭」 只要契約. 必要的意思表示一致 契約即可成立. 於勞動契約中必要的意思表示一致即為勞工提供勞務獲致報酬及雇主接受. 勞務給予報酬,據此,4/18日前下班及假日至公司做交接有提供勞務. 雇主也於5/12提供報酬,即4/18日前有一「口頭成立勞動契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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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噓0(0推 0噓 18→)留言18則,0人參與, 最新作者acutezoe (還是回到原點)時間8年前 (2016/06/17 22:02), 編輯資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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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簽約. 可是有前同事作證我確實有交接..... 5/12 他現在強辯改口說, 是要提前給我部分薪水讓我去繳費支出用的. 我曾經提過希望他將薪水改5號發放.因為有帳單要繳.但他也沒照5號發放過.. 現在他就是強硬說: 我交接失敗 所以他沒有補貼交接金額(3-4月交接)之義務.. 但如果他認定我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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