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被老闆預扣薪資 說是賠償損失?
※ 引述《ezmantalk (來練肖話)》之銘言:
: : 抱歉E大又上來詢問,我已詢問過兩家不同法扶, 但兩個都跟我說的不一樣...我很困惑
: : 3/21~4/13 利用下班及假日到新公司做交接,
: : (因在舊公司仍在職.所以新公司未加勞健保)
: : 新公司本來允諾會給薪水.也確實付了薪水.
: : 但在最後離職時,反口說沒有說要付交接費用.並扣回交接薪水.....
: : A律師告訴我: 只要能提出證明確實有到新公司交接. 公司就要付錢.
: : B律師告訴我: 若新公司的交接時間 是處在於 舊公司仍有勞保中.
: : (勞保不能雙保.但為什麼勞保局又跟我說可以?)
: : 新公司的確可拒絕不付錢.(因為不能領雙份薪水?)
: 勞動契約並非要式契約 無論「書面」或「口頭」 只要契約
: 必要的意思表示一致 契約即可成立
: 於勞動契約中必要的意思表示一致即為勞工提供勞務獲致報酬及雇主接受
: 勞務給予報酬,據此,4/18日前下班及假日至公司做交接有提供勞務
: 雇主也於5/12提供報酬,即4/18日前有一「口頭成立勞動契約」成立
: 4/18日後辦理報到有簽約,即4/18日後有一「書面成立勞動契約」成立
: 反之,如無簽約,亦有「口頭成立勞動契約」
沒有簽約. 可是有前同事作證我確實有交接....
: 綜上,A律師之見解較為正確,惟其提到證明部分,個人認為,
: 5/10應有四月薪資入帳,如5/12又再匯入7,000元
: 即可佐證台端說法,不然雇主要解釋為何要多匯7,000元
: 如5/12是匯入7000+四月薪資 你必須要自已分別計算提出。
5/12 他現在強辯改口說, 是要提前給我部分薪水讓我去繳費支出用的
我曾經提過希望他將薪水改5號發放.因為有帳單要繳.但他也沒照5號發放過.
現在他就是強硬說: 我交接失敗 所以他沒有補貼交接金額(3-4月交接)之義務.
但如果他認定我交接失敗, 為什麼還要匯給我4月薪水? 這點就無法說得通.
(我這樣說有理嗎?)
分別計算提出的意思 是什麼意思呢?
是拆解 7000多這筆費用怎麼計算的嗎?
其實我有LINE證據可證明 5/12 付的錢是他付的交接金額.
就怕不知道他會不會又有別的說詞來坑我...
可否順帶問一下, 我目前已經送調解申請書,
開調解會時,若他讓他的律師出席, 我要怎麼找律師一起跟我開會呢?
因為很怕自己講不過律師....
: 又,公司未幫勞工加入勞保,不等於勞動契約成立
: 這是兩件事,正職+兼職,如正兼職公司均為強制加保單位,本就應為其分別加保
: 不加保是雇主的責任,不是勞工的責任 怎可倒過來公司不幫勞工加保,反而證
: 明雇主沒有僱用勞工…
所以我可以針對這點 在調解會也提出 他沒幫我加勞保嗎?
: : 不知道是否有明文條例可以參考B律師所說的呢....
: : 謝謝e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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