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論] 被老闆預扣薪資 說是賠償損失?

看板Employee (勞工板)作者 (還是回到原點)時間8年前 (2016/06/13 19:20), 8年前編輯推噓1(10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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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 雖然已經翻過勞基法條文及google過網路上的案例, 但想確認一下自己的認知是否有誤, 懇請版上高手可以為我解惑一下: 我在4/18日到職新公司, 薪資談好是29,000 實際工作後, 內容跟當初所述相差甚遠及個人臨時規劃, 5/18便跟老闆提離職, 因公司只有我跟老闆兩個人,所以覺得撇頭就走不好, 因此告知老闆可以幫忙到5/31. 也有在最後兩天把自己所學一個月的都交接給老闆. 老闆也確認過 到了6/10他沒付薪資, 說工作內容我做的不對或有錯...等等!! 然後要跟我提出損失賠償!! 今天6/13, 他只匯了19000, 預扣9000多薪資 依我所查, 公司是不得預扣薪資的, 交接或工作內容有錯也不可以預扣工資, 對嗎? 請問 公司是否可以 以 "任職期間工作內容有錯 或是對帳有錯 導致他的損失為由" 來跟我索取賠償? 因為老闆曾說過他有法律顧問不怕勞基法 (他上個月才剛被別的員工檢舉過!) 我的職稱是助理, 工作範圍有: 產品出貨.點庫存.會計對帳.業務英文回信.訂單處理.幫老闆繳ETC.帳單.停車費...等等!! 其他: 上班打卡制, 下班責任制, 沒有加班費.冷氣一到5點就關掉.(8點上班, 5點下班) 但我都會加班到6點.甚至最後交接還做到9點半!! 請問是否可以向勞工局申訴 加班費 他沒給? 老闆能主張說: 一開始就知道是責任制 為由 而拒付呢? 謝謝大家, 也希望我能為自己伸張權益... ps: 他上個月才被檢舉 但勞工調解會他沒到場.似乎完全不怕阿....T_T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22.121.101.203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mployee/M.1465816813.A.FE5.html

06/14 00:06, , 1F
原PO可能要先弄清楚勞基法是說不能「預扣」薪資
06/14 00:06, 1F

06/14 00:07, , 2F
預扣的定義是「在沒發生損害之前先行扣除」
06/14 00:07, 2F

06/14 00:09, , 3F
雇主以扣除薪資懲戒並非不可 前提是損害已實際造成
06/14 00:09, 3F

06/14 00:10, , 4F
所以 關鍵還是在於損害是否的確造成 及 懲戒的比例
06/14 00:10, 4F

06/14 00:10, , 5F
是否適當(不是公法上的比例原則 而是私人契約自由原)
06/14 00:10, 5F

06/14 00:11, , 6F
去衡量雙方勞動契約上債權債務的履約責任
06/14 00:11, 6F

06/14 00:12, , 7F
而且 公司是主張你已造公司損失才扣錢 先申請調解
06/14 00:12, 7F

06/14 00:13, , 8F
然後勞工局調解時 請對方提出損害的證明、金額
06/14 00:13, 8F

06/14 00:13, , 9F
看到時公司提出什麼再決定下一步吧
06/14 00:13, 9F
謝謝E大的回覆, 好的, 會再去勞工局直接詢問了解一下 但才做一個月(根本是個新手阿...!!) 就會造成公司損失覺得很誇張... 但 交接不全 也能當作是損害的理由嗎? ※ 編輯: acutezoe (122.121.101.203), 06/14/2016 00:44:06

06/14 07:23, , 10F
依原文公司主張因對帳問題造成損失 還是請公司具體
06/14 07:23, 10F

06/14 07:24, , 11F
拿出造成損失的證明 這還是要見招拆招 另一方面也可以
06/14 07:24, 11F

06/14 07:25, , 12F
將當初簽的勞動契約、公司的工作規則等先行收集 對於
06/14 07:25, 12F

06/14 07:25, , 13F
原任職工作有無薪資懲戒及如有薪資懲戒內容為何等先行
06/14 07:25, 13F

06/14 07:26, , 14F
收集 因如確有損害造成會進入「該損害」得扣除薪資程度
06/14 07:26, 14F

06/14 07:27, , 15F
問題(涉及雙方民事故意過失應負擔責任問題)
06/14 07:27, 15F

06/14 10:49, , 16F
你的問題 一條勞基法第26條就解決了
06/14 10:49, 16F

06/14 10:50, , 17F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06/14 10:50, 17F

06/14 10:51, , 18F
另外 責任制有一定要件 不是雇主自己說了算
06/14 10:51, 18F

今天跟老闆詢問後, 他居然鑽了另外的法律漏洞來扣我薪資! 因為3-4月我有額外跟前同事做工作交接, 但當時算未到職(因為前份工作還未結束), (交接開始是不是就算到職? 畢竟就是開始接觸新工作的內容了阿= =) 但老闆口頭允諾過會將交接時數金額補給我! 5/12 老闆匯了 7000多元的""交接時數金額""給我, 當時雙方也都同意無誤. 6/14 今天, 他跟我說, 律師跟他說, 未到職前 雇主沒義務付 "交接金額" 給勞工!! 所以他硬將這7000多元轉說是 5月份的薪資!!!! 他這樣的說法是合理的嗎?? 老闆可以這樣出爾反爾卻站得住腳?? 今天有去勞工局問, 調解員了解後也覺得不合理 (包含責任制), 要我直接"調解" 以上的狀況是離開勞工局後才發生的對話.... 調解員有告知之後我可以直接問 免費的法律協助 會有律師在場服務... 他一直將情況複雜化...我是不是應該直接申請調解就好.... 因為他知道得越多就越有法律漏洞可以再鑽...我真的無力.... ※ 編輯: acutezoe (122.121.101.203), 06/14/2016 19:21:21

06/14 23:23, , 20F
你可以看一下原推文 是請你「調解時」再請對方證明
06/14 23:23, 20F

06/14 23:23, , 21F
你讓對方知道愈多你的應對 他的應對當然就愈多…
06/14 23:23, 21F
嗯嗯 真的...因為我只希望和平解決就好. 不想要真的走上調解 但他完全沒意願和平處理

06/14 23:23, , 22F
樓下那一篇限期給付也是雇主不怕被罰錢才有效
06/14 23:23, 22F

06/14 23:24, , 23F
如果雇主不理 勞工局裁罰再訴願 那也是要花時間
06/14 23:24, 23F

06/14 23:25, , 24F
手段每個人都不同 另外是為預扣薪資 樓下補充對 但問題
06/14 23:25, 24F

06/14 23:26, , 25F
題是不知雇主到底「具體」到何種程度 所以才要調解時講
06/14 23:26, 25F

06/14 23:26, , 26F
如果對方不理 或 調解不成立 至少那成為你不同意
06/14 23:26, 26F

06/14 23:27, , 27F
賠償金額的「意思表示」 之後如果要限期給付之類的
06/14 23:27, 27F

06/14 23:27, , 28F
也才能提得出來的「證明」
06/14 23:27, 28F

06/14 23:30, , 29F
另外有請你check當初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是否有類似犯
06/14 23:30, 29F

06/14 23:30, , 30F
錯扣薪的規定 如果有 雇主又按其規定 指出你犯的錯及
06/14 23:30, 30F
再次謝謝E大回覆, 當初沒有簽任何的勞動契約與工作規則 也沒有提到會以此扣除薪資的規定 這些都是離職後他事後才說的

06/14 23:31, , 31F
造成損失 與你所扣的薪資相同 難謂損失沒有「確定」
06/14 23:31, 31F

06/14 23:32, , 32F
才會落入下個階段--所扣是否合理 符合比例
06/14 23:32, 32F
好的 我會再去詢問法律扶助(調解員要我直接問免費律師會更清楚) 目前的確是不知道他還會再舉出什麼「具體』證明, 但就怕他又會凹別的名目出來 若是當下我的反應不夠快 未能及時為自己解釋 很有可能就會對自己不利.... 還是謝謝E大熱心回覆.... ※ 編輯: acutezoe (122.121.101.203), 06/15/2016 00:26:38

06/15 00:56, , 33F
他現在也只有「講」 老實講也沒有「具體」到那裡去
06/15 00:56, 33F

06/15 00:57, , 34F
無論調解或限期給付 都是要把舉證歸在雇主 讓雇主證明
06/15 00:57, 34F

06/15 00:57, , 35F
讓雇主舉證而非勞工舉證 方式有效與否要做了才知道
06/15 00:57, 35F

06/15 00:58, , 36F
一起進行也不會影響什麼
06/15 00:58, 36F
好的 謝謝e大. 今天去問法律扶助也是這樣跟我說. 會跟勞工局採取行動討權益的, 謝謝e大!! ※ 編輯: acutezoe (122.121.101.203), 06/15/2016 22:36:47 抱歉E大又上來詢問,我已詢問過兩家不同法扶, 但兩個都跟我說的不一樣...我很困惑 3/21~4/13 利用下班及假日到新公司做交接, (因在舊公司仍在職.所以新公司未加勞健保) 新公司本來允諾會給薪水.也確實付了薪水. 但在最後離職時,反口說沒有說要付交接費用.並扣回交接薪水..... A律師告訴我: 只要能提出證明確實有到新公司交接. 公司就要付錢. B律師告訴我: 若新公司的交接時間 是處在於 舊公司仍有勞保中. (勞保不能雙保.但為什麼勞保局又跟我說可以?) 新公司的確可拒絕不付錢.(因為不能領雙份薪水?) 不知道是否有明文條例可以參考B律師所說的呢.... 謝謝e 大.... ※ 編輯: acutezoe (111.254.1.185), 06/17/2016 19: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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