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討論] 被老闆預扣薪資 說是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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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抱歉E大又上來詢問,我已詢問過兩家不同法扶, 但兩個都跟我說的不一樣...我很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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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21~4/13 利用下班及假日到新公司做交接,
: (因在舊公司仍在職.所以新公司未加勞健保)
: 新公司本來允諾會給薪水.也確實付了薪水.
: 但在最後離職時,反口說沒有說要付交接費用.並扣回交接薪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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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A律師告訴我: 只要能提出證明確實有到新公司交接. 公司就要付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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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律師告訴我: 若新公司的交接時間 是處在於 舊公司仍有勞保中.
: (勞保不能雙保.但為什麼勞保局又跟我說可以?)
: 新公司的確可拒絕不付錢.(因為不能領雙份薪水?)
勞動契約並非要式契約 無論「書面」或「口頭」 只要契約
必要的意思表示一致 契約即可成立
於勞動契約中必要的意思表示一致即為勞工提供勞務獲致報酬及雇主接受
勞務給予報酬,據此,4/18日前下班及假日至公司做交接有提供勞務
雇主也於5/12提供報酬,即4/18日前有一「口頭成立勞動契約」成立
4/18日後辦理報到有簽約,即4/18日後有一「書面成立勞動契約」成立
反之,如無簽約,亦有「口頭成立勞動契約」
綜上,A律師之見解較為正確,惟其提到證明部分,個人認為,
5/10應有四月薪資入帳,如5/12又再匯入7,000元
即可佐證台端說法,不然雇主要解釋為何要多匯7,000元
如5/12是匯入7000+四月薪資 你必須要自已分別計算提出。
又,公司未幫勞工加入勞保,不等於勞動契約成立
這是兩件事,正職+兼職,如正兼職公司均為強制加保單位,本就應為其分別加保
不加保是雇主的責任,不是勞工的責任 怎可倒過來公司不幫勞工加保,反而證
明雇主沒有僱用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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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知道是否有明文條例可以參考B律師所說的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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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謝謝e 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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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編輯: acutezoe (111.254.1.185), 06/17/2016 19: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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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有小強!!我踩踩踩踩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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