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三扣申論問題,容易混淆之觀念
※ 引述《show01 (Gary168)》之銘言:
: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A、B、C三子。但甲隨即棄家不顧,在外與丙女同居,乙女恨死
: 丙女。而甲在A結婚時曾贈與100萬元,甲在B開設貿易公司時亦贈與100萬元。
: 不久甲患病,自知丙不會分到任何遺產,遂立下遺囑,要遺贈丙300萬元,其餘由各繼承
: 人
: 甲死亡時共留下400萬元財產(其中200萬元為婚後財產),無負債,乙的婚後財產則為40萬
: 元。乙、A、B、C紛紛表示要行使扣減權;
: 乙並表示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問:甲的繼承人各得多少遺產?丙可得到多少遺贈
: ?
: 這題甲的遺產是320萬
: 而應繼遺產依§1173之規定,應為520萬,那麼應繼分1/4下,每人可分得遺產應為130萬
: ,而應A、B各應於其應繼分中扣除100萬特種贈與,故A、B之應繼分剩餘為?
: 1.o萬元(80<100萬) -->計算基礎以320萬/4=80萬為各股應繼分。
: 2.30萬元(130萬>100萬) --->計算基礎為520萬/4=130萬為各股應繼分,AB再扣減100萬。
: 另外行使特留分,之計算如為前者則,乙C各為40萬(80x1/2),AB為0萬
: 或是乙C各為65萬(130x1/2)
: 若為後者,則AB之應繼分應該還是30萬才是?
: 則AB之特留分不為0而為15萬?
: 彙整:我的想法有三種,何者才正確?
: 一、乙ABC應繼分各為8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
: 乙之特留分為40萬,C之特留分為40萬
: 丙之遺贈額為240萬
: 二、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30,
: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15萬
: 丙之遺贈額為160萬
: 三、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萬
: (但AB之扣減是以實際遺產320萬x1/4=80萬<100萬計算),
: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0萬
: 丙之遺贈額為190萬
: 懇請高手賜教。
看了一下原PO文章內的推文,我發現我的答案好像和其他人不太一樣
但還是寫一下我自己的算法,如果有誤,請毫不留情大力的鞭我沒關係!
先表明我是採戴師的不必返還說
一、本案適格的遺產繼承人:乙 A B C
二、本案甲之總財產
(一)對外清償債務:乙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乙得請求的數額為80萬(1030-1)
對外清償後,甲之財產總額為320萬
(二)內部分配遺產總額之確定:1173歸扣 A B
A結婚時受贈的100萬須歸扣
B開設貿易公司受贈100萬須歸扣
內部分配遺產總額基準為520萬元(拿來計算應繼分和特留分數額)
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與特留分額
應繼分 特留分
乙 130萬 65萬
A 130萬 65萬
B 130萬 65萬
C 130萬 65萬
四、遺贈侵害特留分
對A、B而言,生前特種贈與各為100萬,特留分額為65萬,二人不得再受任何分配,
分配為0 (無扣減權可行使,因為其生前所受特種贈與大於特留分)
對乙、C而言,甲之現存積極財產扣除遺贈後僅剩20萬,有侵害特留分,故得行使扣減
五、扣減權的行使對象
乙C扣減權的行使對象,依照通說見解,生前特種贈與不宜作為特留分扣減標第
所以不能向AB行使扣減權,AB生前所受特種贈與多出的部分不須返還
乙C僅能向丙行使扣減權(1225)
即乙C從甲之現存財產320萬元中扣減,乙C各得受分配65萬元,其餘交付丙即可
六、結論
乙:剩餘分配請求權80萬 + 特留分65萬
A:0
B:0
C:特留分65萬
丙:受扣減後的遺贈190萬
如有錯誤請多多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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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118.160.2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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歸扣是為了要計算內部分配的基準所以要把生前特種贈與加入遺產總額為計算
接著以這個基準進行應繼分和特留分的計算
也就是算出每個繼承人理論上會拿到多少錢
接著進入實際分配,實際分配的時候再看看生前特種贈與的人受贈的額度是多少
如果說當初受贈的額度大於理論上應分配的額度的話,那就不應該再接受任何分配
本案的爭點是在遺贈侵害了特留分,所以應該要看的是特留分的部分
本案AB生前特贈的部分都大於特留分應該分得的部分 所以不應該再接受任何分配
也沒有扣減權可以行使(因為生前特贈算是應繼分,更正確的說,
是遺產分配額度的前付,所以包含特留分的前付,所以AB其實已經拿過了
,當然就沒有被侵害的問題,雖然多拿了,但是基於安定性所以不需要返還)
※ 編輯: lch10212 來自: 118.160.235.137 (04/14 1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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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ch10212 來自: 118.160.235.137 (04/14 17:00)
反覆看了一下你的推文,我覺得你可能還要再看一下書
了解一下歸扣和扣減的本質,扣減權是特留分受侵害者可以行使的權利
本案AB要被歸扣,是因為要計算內部分配的基準
如果說今天AB被歸扣完後,但是生前特種贈與受贈的部分少於特留分
比如說AB生前特種贈與只有各拿10萬,那就有受到特留分的侵害囉
這樣AB也是可以向丙行使扣減權,各自拿55萬!
※ 編輯: lch10212 來自: 118.160.235.137 (04/14 17:06)
※ 編輯: lch10212 來自: 118.160.235.137 (04/14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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