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課業] 民法三扣申論問題,容易混淆之觀念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Joey)時間13年前 (2013/04/14 19:10), 編輯推噓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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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先寫我的想法: 1.歸扣之計算§1173。 對於特種贈與超過繼承人之應繼分時應如何具體處理相關理論紛雜。  首先,依返還責任之承擔與否二分。  林師主張應依不當得利返還之,而通說及實務均採無庸歸扣之立場。  再者,無庸歸扣後之處理又分有,擬制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本文採此說)、  具體應繼分基準說、原本應繼分基準說、分股說等。 2.遺贈,係被繼承人對其財產之自由處分,於計算上宜優先將其扣除。 僅在侵害到法定繼承人之特留分時,依§1225扣減之。 以上兩點乃本文所採用之基礎,於此合先敘明。 ----- 一、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A、B、C三子。 二、甲在A結婚時曾贈與100萬元,甲在B開設貿易公司時亦贈與100萬元。 三、甲立下遺囑,遺贈丙300萬元。 四、甲死亡時共留下400萬元財產(其中200萬元為婚後財產),無負債,   乙的婚後財產則為40萬元。 五、乙、A、B、C紛紛表示要行使扣減權;乙並表示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請問:甲的繼承人各得多少遺產?丙可得到多少遺贈? ^^^^ ^^^^ 1.夫妻間之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與繼承之開始雖係同時發生,然依§1159之規定, 繼承人對依期報明之債權,應以遺產償還之。 題示中乙明白表示要行使其§1030-1,應可認為其依規定依其報明,自得受償。 依§1030-1計算可知,乙得請求(200+40)/2-40=80W。 是故,甲可供繼承之遺產計有400-80=320W。 2.遺產分割之計算 (1) 因甲曾為遺囑表示將遺贈丙300W,故先將此數額扣除。 若侵害特留分,再依§1225由遺贈之財產扣減之。 (2) 因甲曾對A、B二子為特種贈與,故依§1173之規定計算各繼承人之應繼分。 ---- 繼承人:乙、A、B、C (應繼分:四人均分;特留分:應繼分之1/2) 遺產=320+100+100=520W 每人之特留分=520/4*1/2=65W 扣除遺贈後之遺產=520-300=220W 每人之應繼分=220/4=55W 55W<原特留分65W,故以65W計算。 A、B之應繼分依§1173=65-100=-35<0 依擬制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改僅以乙、C為繼承人而重新計算之。 ---- 繼承人:乙、C(應繼分:二人均分;特留分:應繼分之1/2) ;A、B(不受分配) 遺產=320W 每人之特留分=320/2*1/2=80W 扣除遺贈後之遺產=320-300=20W 每人之應繼分=20/2=10W 10W<原特留分80W,故以80W計算,不足部分依§1225由遺贈之財產扣減之。 ----- 綜上,遺產分配結果: A、C=0W 乙、C=10+(80-10)=80W 丙=300-(70+70)=160W 此外,乙另享有因§1030-1而取得之80W。 =====如有錯誤或不足之處,還請強者幫忙修改、補充===== ※ 引述《lch10212 (羽毛)》之銘言: : ※ 引述《show01 (Gary168)》之銘言: : : 甲男與乙女結婚,生有A、B、C三子。但甲隨即棄家不顧,在外與丙女同居,乙女恨死 : : 丙女。而甲在A結婚時曾贈與100萬元,甲在B開設貿易公司時亦贈與100萬元。 : : 不久甲患病,自知丙不會分到任何遺產,遂立下遺囑,要遺贈丙300萬元,其餘由各繼承 : : 人 : : 甲死亡時共留下400萬元財產(其中200萬元為婚後財產),無負債,乙的婚後財產則為40萬 : : 元。乙、A、B、C紛紛表示要行使扣減權; : : 乙並表示要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請問:甲的繼承人各得多少遺產?丙可得到多少遺贈 : : ? : : 這題甲的遺產是320萬 : : 而應繼遺產依§1173之規定,應為520萬,那麼應繼分1/4下,每人可分得遺產應為130萬 : : ,而應A、B各應於其應繼分中扣除100萬特種贈與,故A、B之應繼分剩餘為? : : 1.o萬元(80<100萬) -->計算基礎以320萬/4=80萬為各股應繼分。 要把A、B獲得的特贈歸扣回去,所以計算基礎不是320W。 : : 2.30萬元(130萬>100萬) --->計算基礎為520萬/4=130萬為各股應繼分,AB再扣減100萬。 計算基礎有加入A、B之特贈,卻未先將遺贈扣除。 : : 另外行使特留分,之計算如為前者則,乙C各為40萬(80x1/2),AB為0萬 : : 或是乙C各為65萬(130x1/2) : : 若為後者,則AB之應繼分應該還是30萬才是? : : 則AB之特留分不為0而為15萬? : : 彙整:我的想法有三種,何者才正確? : : 一、乙ABC應繼分各為8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 : : 乙之特留分為40萬,C之特留分為40萬 : : 丙之遺贈額為240萬 : : 二、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30, : :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15萬 : : 丙之遺贈額為160萬 : : 三、乙ABC應繼分各為130萬,AB扣減後應繼分為0萬 : : (但AB之扣減是以實際遺產320萬x1/4=80萬<100萬計算), : : 乙之特留分為65萬,C之特留分為65萬,AB特留分各為0萬 : : 丙之遺贈額為190萬 : : 懇請高手賜教。 ===== : 看了一下原PO文章內的推文,我發現我的答案好像和其他人不太一樣 : 但還是寫一下我自己的算法,如果有誤,請毫不留情大力的鞭我沒關係! : 先表明我是採戴師的不必返還說 : 一、本案適格的遺產繼承人:乙 A B C : 二、本案甲之總財產 :   (一)對外清償債務:乙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           乙得請求的數額為80萬(1030-1) :      對外清償後,甲之財產總額為320萬 :   (二)內部分配遺產總額之確定:1173歸扣 A B :     :      A結婚時受贈的100萬須歸扣 :      B開設貿易公司受贈100萬須歸扣 :     :    內部分配遺產總額基準為520萬元(拿來計算應繼分和特留分數額) : 三、各繼承人之應繼分與特留分額 :   應繼分    特留分 : 乙 130萬     65萬 : A 130萬     65萬 : B 130萬     65萬 : C 130萬     65萬 : 四、遺贈侵害特留分 若未先計算扣除遺贈後之應繼分,是如何得知特留分被侵害的呢? :  對A、B而言,生前特種贈與各為100萬,特留分額為65萬,二人不得再受任何分配, :  分配為0  (無扣減權可行使,因為其生前所受特種贈與大於特留分) 依擬制特別受益人不存在說,A、B非法條所謂之應得特留分之人,故不得依此主張。 :  對乙、C而言,甲之現存積極財產扣除遺贈後僅剩20萬,有侵害特留分,故得行使扣減 :   : 五、扣減權的行使對象 :  乙C扣減權的行使對象,依照通說見解,生前特種贈與不宜作為特留分扣減標第 :  所以不能向AB行使扣減權,AB生前所受特種贈與多出的部分不須返還 :  乙C僅能向丙行使扣減權(1225) :  即乙C從甲之現存財產320萬元中扣減,乙C各得受分配65萬元,其餘交付丙即可 : 六、結論 : 乙:剩餘分配請求權80萬 + 特留分65萬 : A:0 : B:0 : C:特留分65萬 : 丙:受扣減後的遺贈190萬 : 如有錯誤請多多指教>"<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80.176.98.20 ※ 編輯: joey78430 來自: 180.176.98.20 (04/14 19:14)

04/14 23:32, , 1F
想請問原特留份40萬的部分是怎麼來的?我找不到你哪裡有寫
04/14 23:32, 1F
感謝糾錯,是65W才對。40W這數字從哪來的我也不知道,人老了啊…(遠目)   ※ 編輯: joey78430 來自: 180.176.98.20 (04/14 23:44)
文章代碼(AID): #1HQewCTG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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