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題] 原因自由行為一問
前一陣子大家討論原因自由行為,發現自己忘得差不多,趕忙複習一下發現一個問題
題目出處:李允呈刑法總則 P.264 例2
甲計劃槍殺晚上七點下班的乙,未料乙突然加班,甲只好在原地等待,因長時間的無聊,
故開始喝酒,原本打算只喝一杯,但一不注意一杯接一杯,最後喝到超過自己酒力極限而
呈現酩酊狀態(無責任能力),之後在酩酊狀態下開槍殺死十點下班的乙,問甲如何論處?
這題如採例外說(我就是很不會操作例外說)
個人想法:
一、甲喝酒後開槍之行為可能成立刑法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一) 構成要件該當性:
客觀上,若無甲開槍之行為亦不會造成乙死亡之結果,具有條件因果關係。甲開槍
製造不受容許之風險,且其後風險實現;主觀上,甲對於構成殺人之事實明知並有
意使其發生,甲具有本罪之構成要件該當性。
(二) 違法性:
甲無任何阻卻違法事由。
(三) 罪責:
1. 甲於行為時已陷入酩酊狀態(無責任能力),似得主張第19條第1項進而阻卻罪責。
然有疑義者在於,甲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行為是否屬於原因自由行為?
2. 原因自由行為成立要件,須行為人對於陷入無責任能力狀態具有故意或過失,並
且在先行階段對於一定法益侵害具有故意或過失。題示情形,甲一不注意酒一杯
接著一杯,對於自陷無責任能力狀態具有過失,且甲於喝酒時,對於其後開槍造
成法益侵害具有故意,甲之行為屬於原因自由行為,故其行為時應認其仍具有完
全責任能力。甲別無阻卻罪責事由,甲成立本罪。
(四) 結論:
甲成立第271條第1項殺人既遂罪。
本題書上是用構成要件模式去解,結論是甲成立過失致死。(這部份懂)
我自己寫完覺得很心虛,因為例外說的肯定原因自由行為的可罰性在於,自陷無責任能力
行為本身對於其後之結果行為「根本上具有因果關係」,也就是喝酒與其後的開槍行為要
有因果關係。本題甲就算不喝酒,他還是要殺乙啊!!!還是我根本就是把例外模式的操
作給用 錯 了 (很慌)
希望版上先進指點....
另外前面j大所附的圖我看不太懂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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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很討厭聽故事,後來又很喜歡聽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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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28.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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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沒有樸馬的書...可以大概論述一點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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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啊!他還在等待時就想殺乙了,在喝的時候也在等乙吧?也可以想成還在喝(已經醉了)
,看到乙下班就跑去開槍
※ 編輯: xerady 來自: 36.228.0.84 (06/14 2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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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說判斷構成要件故意或過失的時點在結果行為
※ 編輯: xerady 來自: 36.228.0.84 (06/14 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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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貪心寫考卷看能不能通說實務併陳,但是又不太會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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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外說不能帶原因自由行為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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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但主觀上在先行行為甲好像也沒有管他有沒有醉,他是「無聊」才喝酒
不是為了壯膽啦什麼之類,所以我才覺得很怪。還是依例外說,甲其實「不是」原因自由
行為,可以主張19條1項阻卻罪責,但是把要件套上去,明明又都符合 = ="
※ 編輯: xerady 來自: 36.228.0.84 (06/14 2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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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化一下,但可以點一些關鍵字嗎= = ,兩者間的關係有點打結
※ 編輯: xerady 來自: 36.228.0.84 (06/14 2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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哦哦,那就是套就對了嗎@@,故意過失的定義前置跟例外好像不太一樣吧@@
※ 編輯: xerady 來自: 36.228.0.84 (06/15 0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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