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請問服貿協定的問題 ?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thunpuenchu (風動水動心不動)時間12年前 (2014/03/28 17:14)推噓4(4推 0噓 18→)留言22則, 7人參與討論串2/2 (看更多)
※ 引述《bbfan (bbfan)》之銘言:
: ※ 引述《olivey (olive)》之銘言:
: : 請問服貿協定目前位階是 ??
: : 今天看到說服貿協定 是根據ECFA授權的
: : 上面寫說是服貿協定是法規命令
: : 可是服貿協定不是國際條約
: : 條約如果法院三讀通過後
: : 不就是法律
: : 所以服貿協定 到底是法律還是法規命令阿??
: : 有人知道嗎
: 林清老師說千真萬確是法規命令,它是CFCA第四條授權,而且它完全遵守法規命令制定流程,而且去年九月生效囉! 我國對法規命令的監督是採廢止請求權之保留。現在問題癥結卡在這邊!
推理基礎在哪?
先不去管老師們背後傾中(台商背景)或者反傾中的立場,
咱們就法論法釐清一下爭點吧!
1.欸課發第四條授權?那ECFA的定性是?FTA嗎?簽了就生效?
簽了就表示國家受條約拘束?
服貿協定第24條明白表示:服貿協議簽署後,簽署方(我國與中國)
各自完成「相關程序」後應以書面通知另一方。服貿協議在雙方均收
到對方通知後次日起生效。這裡面所謂的相關程序,就是我國跟中國
各自使協議生效在國內需經過的程序。簽署本身是不會使我國受服貿
受拘束的。而國內程序怎麼跑,是照我國法律處理,服貿既沒有規
定,國際法也沒有規定。這也才是為什麼我國會有立法院服貿該怎
麼審議的爭議。
(引述https://www.facebook.com/notes/kai-chih-chang/%E5%B8%B8%E8%A6%8B%E6%9C%8D%E8%B2%BF%E5%9C%A8%E5%9C%8B%E9%9A%9B%E6%B3%95%E4%B8%8A%E7%9A%84%E9%8C%AF%E8%AA%A4%E8%AB%96%E8%BF%B0-%E8%A7%A3%E6%AF%92%E7%AF%87/671280896261512)
2.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
所以這是私經濟行政囉?
這樣不就標準公法遁入私法?
這點真得很創新,到現在恐怕沒有一個有份量的公法學者敢出來直接說他是
私-經-濟-行-政,沒關係,一樣先假設林清老師最愛的私經濟行政四種,
營輔私純(淫婦思春~我也上過好嗎~)請問是何者?
不是私經濟就再往公權力行政跑,高權或者單純高權,此時J443別忘了出場,
重大給付行政應有法保原則適用,學說稱為給附行政雙面性。
3.憲法15條與中標法第5條加上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5條,均明定法律保留原則,
沒有內國法,簽回來的東西是吃不下去不能消化的。
4.你們老師奉為聖旨的ㄟ課發第四條
第四條 服務貿易
一、雙方同意,在第八條規定的「服務貿易早期收穫」基礎上,不遲於本協議生
效後六個月內就服務貿易協議展開磋商,並儘速完成。
二、服務貿易協議的磋商應致力於:
(一)逐步減少或消除雙方之間涵蓋眾多部門的服務貿易限制性措施;
(二)繼續擴展服務貿易的廣度與深度;
(三)增進雙方在服務貿易領域的合作。
三、任何一方均可在服務貿易協議規定的開放承諾的基礎上自主加速開放或消除
限制性措施。
請問哪個字有說到授權?他只說要磋商耶!
退步言之,就算真是算有授權(超超硬ㄠ),可是APA150條法規命令也說法規命令
之內容應明列其法律授權之依據,並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之範圍與立法精神。
這麼重要的東西,所以是職權命令發布囉?
原來你們師生都是董保成三分法說的學生嗎?
5.回到考生最在意的考試題答,你寫說:此不涉及人民權利義務,又有授權,
故為法規命令,大概不出10行打完收工,高考你想拿幾分?
我這樣逐層推理分析少說寫個兩頁到三頁沒問題,
身為補習班老師,考試至上,你們老師是這樣教的?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175.98.13.240
※ 文章網址: http://www.ptt.cc/bbs/Examination/M.1395998041.A.66B.html
※ 編輯: thunpuenchu 來自: 175.98.13.240 (03/28 17:19)
※ 編輯: thunpuenchu 來自: 175.98.13.240 (03/28 1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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