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益] (刑法)鎖車事件以毀損罪涵攝

看板Examination (國家考試)作者 (三餐吃泡麵然後暴斃)時間5年前 (2019/09/20 21:41), 5年前編輯推噓5(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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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先進大家好, 昨天有一則新聞,內容是一名基於對車主停車位置不滿,想給他一個教訓, 遂私自以大鎖將車鎖住,使車主無法駕駛機車。到地檢署後,檢察官以強制罪不起訴, 大致上的理由是「強制罪是對人,不是對物」 「上鎖時,車主並不在現場,故車主並無被強暴、脅迫做出無義務的事可言」 其實查了一下裁判書,的確之前曾經就有案件以這種解釋方式判決強制罪無罪。 不過,卻有判決是A搶走B的手機,妨害B使用手機的權力,最後判決A以強制罪判刑。 理由則是雖非直接對人進行行動限制,但以對物之強奪,間接限制他人之行動, 亦符合強制罪中,以強暴方式妨害人行使權利之規定。 仔細想一下,只因行為相對人不在場,就認定並未以強暴方式妨害他人之權利行使, 是不是有點過度鑽牛角尖在字面上的解讀了? 車主回來想要騎車時,發現車子被大鎖限制其行駛功能,難道不算被妨害行使權利嗎? 再,既然檢察官認為此案中被告行為是針對「物」,是否能以普通毀損罪下去涵攝呢? 毀棄、損壞前二條以外之他人之物或致令不堪用,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 其中致令不堪用,目前判決解釋為: 因財物同時具物質性及功能性兩種價值, 毀棄、損壞係對財物本身之「物質性」予以侵害, 致令不堪用則係對財物效用之「功能性」予以侵害。 也就是說就算該物本身之完整性依舊,但其行駛功能被大鎖給損害了, 若是想恢復其功能性,車主勢必要花費金錢與時間雇請鎖匠前來開鎖, 抑或是自行以破壞剪、鏈鋸等工具破壞大鎖。 但不管如何,恢復該物功能性的這段時間,該物的行駛功能顯然被剝奪, 縱使得恢復為如初,車主也需要花費相當時間及金錢。 (這也符合目前判決中常見之毀損罪判決參考因素) 請問以毀損罪對該案進行涵攝,會有甚麼關鍵性的問題呢? -- 「人生是為了變得更溫柔而存在的」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來自: 39.12.227.152 (臺灣) ※ 文章網址: https://www.ptt.cc/bbs/Examination/M.1568986900.A.27C.html ※ 編輯: bassmaster (39.12.227.152 臺灣), 09/20/2019 21:44:31

09/20 22:43, 5年前 , 1F
這次檢察官直接不讓案子進法院 找判決比較實在
09/20 22:43, 1F

09/20 23:02, 5年前 , 2F
那不是民事侵權行為嗎…?小弟認為不要老是找刑法來套
09/20 23:02, 2F

09/21 00:24, 5年前 , 3F
樓上,這是國考版
09/21 00:24, 3F

09/21 20:46, 5年前 , 4F
在台灣很多判決都是法官自由心證..任何答案都可能發生
09/21 20:46, 4F

09/22 14:18, 5年前 , 5F
樓樓上,這跟是國考版有什麼關係…國考版跟民法沒關係嗎
09/22 14:18, 5F
文章代碼(AID): #1TXDSK9y (Examin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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