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資遣疑問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依卡斯~ )時間17年前 (2008/05/15 23:51), 編輯推噓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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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ress ( 離幸福不遠)》之銘言: : 想請問,我們公司針對試用期有一份定期勞動契約. 跟試用期沒關係,如果是試用期要叫你走,可以不問理由 : 目前我同事已通過適用期但因派駐大陸薪資福利不佳拒絕派駐,公司欲以資遣 : 理由是勞動契約中明訂須服從公司任何調動,我疑問如此勞動契約已過適用期仍有效? : 無效以此資遣不合理吧 是必須依勞基法的.. : 如經過試用期可得依勞基法十二條第一項解雇? 這個問題應該依實際狀況而定,才能決定適用哪一條。 1.首先,如果當初面試時已同意未來是要派駐大陸的,那就用12條第1項解僱沒錯。 2.其次,如果是合法調動(合乎調動五原則),你不接受, 那從調動之日起三天你都不去報到,當作曠職三日解僱。 3.最後,就算是非法調動,若因你不配合而把你解僱, 你也只能以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請求資遣 簡單講,結論就是:資遣算不錯了...還有資遣費拿。 不然其實直接開除就好了,等你找勞工局來協調,才有可能拿資遣費 -- 直覺是這樣...請版上高手補充 ※ 編輯: eekas 來自: 125.224.7.219 (05/15 23:54)

05/16 00:22, , 1F
試用期不是也適用勞基法? 只是大家習慣使然?
05/16 00:22, 1F
文章代碼(AID): #18B5m2Bj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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