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發問] 資遣疑問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who)時間17年前 (2008/05/16 01:36),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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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eekas (依卡斯~ )》之銘言: : ※ 引述《ress ( 離幸福不遠)》之銘言: : : 想請問,我們公司針對試用期有一份定期勞動契約. 這句話是說試用期簽一份,然後試用期滿又另外簽一份嗎? 就個人淺薄的理解,好像沒聽說分試用期前後簽兩份的。 : 跟試用期沒關係,如果是試用期要叫你走,可以不問理由 : : 目前我同事已通過適用期但因派駐大陸薪資福利不佳拒絕派駐,公司欲以資遣 : : 理由是勞動契約中明訂須服從公司任何調動,我疑問如此勞動契約已過適用期仍有效? 如果你們不是在試用期滿後另外簽一份,我看這一段跟第一句的直覺是 你們會不會誤解公司的勞動契約內容只有限制試用期間? : : 無效以此資遣不合理吧 是必須依勞基法的.. : : 如經過試用期可得依勞基法十二條第一項解雇? : 這個問題應該依實際狀況而定,才能決定適用哪一條。 : 1.首先,如果當初面試時已同意未來是要派駐大陸的,那就用12條第1項解僱沒錯。 : 2.其次,如果是合法調動(合乎調動五原則),你不接受, : 那從調動之日起三天你都不去報到,當作曠職三日解僱。 : 3.最後,就算是非法調動,若因你不配合而把你解僱, : 你也只能以第14條第1項第6款,雇主違反勞動法令請求資遣 : 簡單講,結論就是:資遣算不錯了...還有資遣費拿。 : 不然其實直接開除就好了,等你找勞工局來協調,才有可能拿資遣費 誠如 eekas 大所言,公司欲行使資遣跟試用期間或試用期滿後無關。 就算是在試用期間要予以解雇,雇主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第十一、十二、十六及十七條 等相關規定辦理。(不過,試用期間/滿 給不給資遣費,就又是另一個爭議了)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8.161.129.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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