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問] 關於解僱與資遣的不同?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leon)時間16年前 (2008/11/11 09:45), 編輯推噓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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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公司裡的人資經辦 最近公司要擬一份公司內部辦法送審 其中我有擬幾點是關於員工重要疏失 項目會遭解僱(包含勞基法的六點項目) 可是問題來了: 我的BOSS是個外國人 他一直不斷詢問我 即然資遺需付員工資遺費 那解僱需要付員工資遺費嗎? 假如都要付資遺費那這二個有什麼不同? BOSS心裡要的是員工假如犯了重大疏失 可以依照辦法內容解僱員工 而不需負擔資遺費 我的問題是: 1.我一直跟BOSS解釋假如是勞資雙方單方面終止勞動契約 就一定要付資遣費,只是日後若因該員工而造成公司損失 則公司可以進行求償權 請問我這樣說對嗎? 2.BOSS他一直質問我說 我所說的這些有相關法條可以佐證嗎? 單從勞基法來看他覺得不夠有說服力? 我該去那找相關法條來佐證? 3.我也被搞糊塗了 資遺跟解僱即然都要付資遺費? 那辦法中擬解僱的意義在那? 有什麼方法是可以照BOSS的理想面呢? 4.BOSS另外針對公司員工離職未交接 或者是不告而離職之同仁 要進行薪資扣住不發 等員工完成所應交接或者是離職流程 後再發放 可是本公司是採銀行轉帳之方式撥薪 我們可以這樣扣住員工薪資嗎? (我是跟BOSS說依法不能扣押員工報酬 可是BOSS又叫我找法條給他看) 我好困擾~ 真得想請版上的各位先進 能為我解惑 謝謝大家~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02.55.226.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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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Q2 勞基法第12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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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3 你跟老闆都要先熟悉台灣勞基法令 感覺你們都很不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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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4 勞基法第26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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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你問的問題勞基法都有 只是你應該要讀熟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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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一下Q3 也可參考勞基法第11.12.13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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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你要跟老闆確認一下他懂不懂法令中解雇跟資遣的字面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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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 因為外國人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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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2條只有六項,可是我的意思是指我擬的辦法不只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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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在外兼營事業影向公務者,公司也可以解僱這樣子的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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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性高嗎?是否就可以因解僱而不付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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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請問一點依12條的第四款,我可以再訂定一些重大事項送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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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員工違反辦法約定紀律者即可以予以解僱,而不付資遺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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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事後勞工可以依74條進行申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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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可以 但規定要合情合理 重點也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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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你訂的規定 也不可以今天訂了然後去追究昨天員工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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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 換句話說就是不可以前錯後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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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法令中較模糊難界定的部分 可以自行去找大法官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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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96EF3z7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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