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擔心自己是否會有後續麻煩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天氣晴)時間15年前 (2011/03/22 23:29), 編輯推噓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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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kpokcat (貓咪人)》之銘言: : 大家好 <(_ _)> : 小妹我提出了我人生第一次的離職申請 : 但是後續離職一事出現了一些轉折 : 詢問過人事主管後得到的答案卻讓我無法安心 : 故上此一問,感謝大家的好心解答 : 本人於公司在職滿六個月的時間(含試用期3個月) : 於3/18日與店內直屬主管(稱A)提出離職申請 : 當天面談時主管要求能否留至四月中以完成交接 : 最後達成共識於4/15離職 : 我有將此協議以公司內部訊息支會人事主管(18當日她休假)與另外的小主管以示禮貌 : 隔天(也就是3/19)我職稱上的主管(稱B) : (但公司沒有公告人事令,也就是"董事長口頭答應升職") : 來到店裡直接宣布我只要做到3/24即可 : 並且不需要再碰職務內容,只要接聽櫃檯電話即可 : 當天我也致電過A確認 : 她說"做到3/24日"這件事情她也知曉並且許可 : 總而言之A、B間已達到共識 : 後來A親自跑來找我再談一次 : 其中我很憂心的問 : 勞基法中不是規定在職滿三個月未滿一年者需提前15日告知嗎? 提前預告日應該是10天吧 : 如果我24日離職,會不會變成是我犯法(之類的) : 但其實24日離職並不是我的本意 : A便說,公司裡"組員"身分只需要提前7天即可 : 薪水會用六天休一天假來算(以排定的班表而言,我在24號前排休5天) : 後來我至電人事主管,她告知未滿一個月就以日薪算 : 如果我24日有事要請假,乾脆就寫3/23離職就好 : 我的問題是 : (1)我提前至23日離職(前提是離職手續都辦完整了),會犯法嗎? : 如果會,由於是公司要求的,我能免責嗎? 我怕會影響日後求職 : 我該保存什麼資料以保護自己嗎? 勞基法中所訂定的離職預告期,是給勞資雙方的保障 假如說,今天是公司要資遣你,就必須要有十天的預告期,如果他在10天以內就要你走 剩下的天數就必須依法換算成薪資給你 反過來說,今天你提離職,依法公司可以要求你必須在離職10天前預告, 但若公司認為已交接完畢,沒有業務上之需要,這條法律就可以忽略他了 當然公司也不能要求你要把沒待滿預告期那10天的錢還他,這絕對不合理的 : (2)我薪水一個月是24K,月休6日,目前超休一天 : 日薪算法或月薪算法有差別嗎? : (之前上工未滿一個月薪資也是用 24K ÷一個月天數 x 實際上班日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58.115.15.212
文章代碼(AID): #1DYC1i5v (HR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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