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特休未休完扣考績

看板HRM (人力資源HR)作者 (不二)時間7年前 (2017/10/06 00:57), 7年前編輯推噓2(206)
留言8則, 2人參與, 7年前最新討論串2/2 (看更多)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有顏色的部分,告訴人資與公司幾件事: 1.特休的安排與處置權在勞工。 2.資方想要微調勞工處置特休的選擇時,要進行協商調整, 所謂協商,就要有雙方都認可的白紙黑字存底。 最後反問貴公司一件事:如果扣考績=實際上扣到錢,而且被記載在公司規章裡。 被勞工檢舉公司變相地減少未休且法定應得的特休工資 時,公司有沒有舉證配套措施舉證其領足未休之日薪資 權利不存在? 有能力舉證就這麼做吧! 沒能力舉證的話,要留條規則證據讓員工檢舉有所本? 我沒有要恐嚇資方,只是提出很值得思考的問題而已。 凡事有互相協商並保留彈性都是好的,但威脅脅迫或硬性規定我個人會覺得覺得 有些超過。 勞動基準法,基準法這幾個字展現的意義是「這是最基本該遵守做到的」,並不 表示足夠良善,要是連基本的法律都得想東想西地鑽洞,人資到底是鑽法律漏洞 的工具?還是真的在人力資源上做通盤的衡量與給予公司最佳決策? 不一定要認同我,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而已。 ※ 引述《jacky83 (duncan618)》之銘言: : 各位HR前輩好! : 如題,在法律上沒有找到說這樣是可以還不可以(不知道是不是我沒找到) : 既然沒有違法,高層當然就覺得這樣做合理(強迫你休完特休) : 不過我想問的是,遇到這種情況,有什麼比較好的說法可以說服高層這樣不近人情!(有 : 些人就是不想休換錢,或是想留著萬一有急用的時候)加上考績影響獎金,所以能爭取的 : 當然盡量爭取~ : 拜託比較會講話的前輩傳授一下~謝謝 : 不知道能不能問這個問題,如果不行我再自刪! -- ※ 編輯: dayend (36.235.152.201), 10/06/2017 01:24:08

10/06 09:12, 7年前 , 1F
謝謝版大回答,但這邊又延伸一個問題:如果高層說,你特
10/06 09:12, 1F

10/06 09:12, 7年前 , 2F
休未休完的錢我有發給你呀!考績本來就是我怎麼打就怎麼
10/06 09:12, 2F

10/06 09:12, 7年前 , 3F
打,打多少你就拿多少,跟變不變相減薪沒有關係!這時候
10/06 09:12, 3F

10/06 09:12, 7年前 , 4F
這個解釋是不是也站不住腳了...?
10/06 09:12, 4F
為何站不住腳?怎麼會因為高層提出不特休就扣考績的事站不住腳? 舉例說明: 1.勞基法規定,加班應給加班費。 2.目前沒有規定不能換補休,但補修得得到員工同意,且必須每次需要加班都詢問, 簽立書面同意才不至於有法律問題。 由1、2延伸: 如果你的高層問你:加班的都讓員工們換補休,讓他們簽字,不簽字的我考績都打差 一點,考績本來就是我在打的。 這件事難道因為是"高層說的"而站得住腳了?聰明如你,思考看看:) 請開始準備文件,備份你有呈給上層的法規內合理建議,保護自己。 免得哪天事情真的發生了,員工真的去檢舉真的要賠償, 公司拉不下臉就賴給你負責。:) 畢竟,有HRM版,也會有勞工聚落,勞工諮詢時,也是會回答協助他們面對不公的。 人資還不可不知一件事:能者多逃! 不害怕人力流動,那就讓高層這麼做這麼做吧!變相地,貴公司的績效考核就失衡了, 人才要是覺得合理就會待,不合理就不會進來或待,雖然講起來很簡單,但人員面對 問題和新人報到的公司規章講解時,不都是你在答? 要這麼做當然人資就要有配套,怎樣才會答得好?就看你的功力了:) 其實這個特休的新法,在我看來就是附帶地催促著人資重新檢視"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的公平與合理性也是人資的專業範圍優。 所謂選、育、用、留、考,考被放在最後,但依然是人資的技能。加油:) 人資很偉大也辛苦的地方在我看來是,孤單! 你要站在勞方與資方中間,緊握著你的專業知識,做出三贏的事,神一樣的存在。 你時常會教育公司高層,也會提攜被雇傭的勞工,讓公司內部氣氛和諧一致, 而明明,這公司又不是你開的 XD" 總之,當你有能力判斷是不是在法規上過於模糊了?會產生危險的時候, 做好你該做的建議然後備份,預防在僱傭的這種商業行為裡,你誤以為自己替公司 做事就是公司的自己人;出事的時候,握有你以專業告知過公司卻被駁回的一切, 還是多少有點幫助的。 ※ 編輯: dayend (36.235.152.201), 10/06/2017 19:41:34

10/14 12:21, 7年前 , 5F
勞基法規定員工得請事假和病假,但也有公司明定請事假,
10/14 12:21, 5F

10/14 12:21, 7年前 , 6F
病假扣績效分數,相對影響年終,升遷和調薪。針對此部
10/14 12:21, 6F

10/14 12:21, 7年前 , 7F
份勞工局表示公司無違法喔,因為政府法規未明定請事假,
10/14 12:21, 7F

10/14 12:21, 7年前 , 8F
病假不得扣績效。
10/14 12:21, 8F
文章代碼(AID): #1PrcICPL (HRM)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本文引述了以下文章的的內容:
完整討論串 (本文為第 2 之 2 篇):
文章代碼(AID): #1PrcICPL (HR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