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特休未休完扣考績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
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三、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十日。
四、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每年十四日。
五、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每年十五日。
六、十年以上者,每一年加給一日,加至三十日為止。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
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
排定特別休假。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
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記載
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
。
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應負舉證責任。
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本條規定,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
施行。
有顏色的部分,告訴人資與公司幾件事:
1.特休的安排與處置權在勞工。
2.資方想要微調勞工處置特休的選擇時,要進行協商調整,
所謂協商,就要有雙方都認可的白紙黑字存底。
最後反問貴公司一件事:如果扣考績=實際上扣到錢,而且被記載在公司規章裡。
被勞工檢舉公司變相地減少未休且法定應得的特休工資
時,公司有沒有舉證配套措施舉證其領足未休之日薪資
權利不存在?
有能力舉證就這麼做吧!
沒能力舉證的話,要留條規則證據讓員工檢舉有所本?
我沒有要恐嚇資方,只是提出很值得思考的問題而已。
凡事有互相協商並保留彈性都是好的,但威脅脅迫或硬性規定我個人會覺得覺得
有些超過。
勞動基準法,基準法這幾個字展現的意義是「這是最基本該遵守做到的」,並不
表示足夠良善,要是連基本的法律都得想東想西地鑽洞,人資到底是鑽法律漏洞
的工具?還是真的在人力資源上做通盤的衡量與給予公司最佳決策?
不一定要認同我,這只是我個人的看法而已。
※ 引述《jacky83 (duncan618)》之銘言:
: 各位HR前輩好!
: 如題,在法律上沒有找到說這樣是可以還不可以(不知道是不是我沒找到)
: 既然沒有違法,高層當然就覺得這樣做合理(強迫你休完特休)
: 不過我想問的是,遇到這種情況,有什麼比較好的說法可以說服高層這樣不近人情!(有
: 些人就是不想休換錢,或是想留著萬一有急用的時候)加上考績影響獎金,所以能爭取的
: 當然盡量爭取~
: 拜託比較會講話的前輩傳授一下~謝謝
: 不知道能不能問這個問題,如果不行我再自刪!
--
※ 編輯: dayend (36.235.152.201), 10/06/2017 01:24:08
推
10/06 09:12,
7年前
, 1F
10/06 09:12, 1F
→
10/06 09:12,
7年前
, 2F
10/06 09:12, 2F
→
10/06 09:12,
7年前
, 3F
10/06 09:12, 3F
→
10/06 09:12,
7年前
, 4F
10/06 09:12, 4F
為何站不住腳?怎麼會因為高層提出不特休就扣考績的事站不住腳?
舉例說明:
1.勞基法規定,加班應給加班費。
2.目前沒有規定不能換補休,但補修得得到員工同意,且必須每次需要加班都詢問,
簽立書面同意才不至於有法律問題。
由1、2延伸:
如果你的高層問你:加班的都讓員工們換補休,讓他們簽字,不簽字的我考績都打差
一點,考績本來就是我在打的。
這件事難道因為是"高層說的"而站得住腳了?聰明如你,思考看看:)
請開始準備文件,備份你有呈給上層的法規內合理建議,保護自己。
免得哪天事情真的發生了,員工真的去檢舉真的要賠償,
公司拉不下臉就賴給你負責。:)
畢竟,有HRM版,也會有勞工聚落,勞工諮詢時,也是會回答協助他們面對不公的。
人資還不可不知一件事:能者多逃!
不害怕人力流動,那就讓高層這麼做這麼做吧!變相地,貴公司的績效考核就失衡了,
人才要是覺得合理就會待,不合理就不會進來或待,雖然講起來很簡單,但人員面對
問題和新人報到的公司規章講解時,不都是你在答?
要這麼做當然人資就要有配套,怎樣才會答得好?就看你的功力了:)
其實這個特休的新法,在我看來就是附帶地催促著人資重新檢視"績效考核",
績效考核的公平與合理性也是人資的專業範圍優。
所謂選、育、用、留、考,考被放在最後,但依然是人資的技能。加油:)
人資很偉大也辛苦的地方在我看來是,孤單!
你要站在勞方與資方中間,緊握著你的專業知識,做出三贏的事,神一樣的存在。
你時常會教育公司高層,也會提攜被雇傭的勞工,讓公司內部氣氛和諧一致,
而明明,這公司又不是你開的 XD"
總之,當你有能力判斷是不是在法規上過於模糊了?會產生危險的時候,
做好你該做的建議然後備份,預防在僱傭的這種商業行為裡,你誤以為自己替公司
做事就是公司的自己人;出事的時候,握有你以專業告知過公司卻被駁回的一切,
還是多少有點幫助的。
※ 編輯: dayend (36.235.152.201), 10/06/2017 19:41:34
推
10/14 12:21,
7年前
, 5F
10/14 12:21, 5F
→
10/14 12:21,
7年前
, 6F
10/14 12:21, 6F
→
10/14 12:21,
7年前
, 7F
10/14 12:21, 7F
→
10/14 12:21,
7年前
, 8F
10/14 12:21, 8F
討論串 (同標題文章)
HRM 近期熱門文章
3
19
PTT職涯區 即時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