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無住院必要 判保險不給付
還沒被水桶
先來回應一點
感謝專業的CrazyMarc提供的相關條文
※ 引述《CrazyMarc (瞧!這個人!)》之銘言:
: 第 65 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 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 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
: 該條不處理契約效力的問題,也就是說,契約效力是否維持,要看契約條款和
: 其他有關保險契約效力的法條。
這條本來就沒提到跟「契約效力」有關的部分
不知道某個中國人壽業務怎麼從這條得到「全殘即失效」的
只會不斷重複「僅依保險法65條為依據下之判斷」「僅依保險法65條為依據下之判斷」
「僅依保險法65條為依據下之判斷」.........
: 第 57 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
: ,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第 58 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這二條看來就真的相關
關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這個「應通知之事項」,包含申請理賠嗎?
如果根本不想領全殘保險金,不去通知保險公司全殘的發生
保險公司有權依此條文解約?
如果真的這樣解釋的話
對保戶就太不利了
要是保戶保了終身醫療險或是保證續保的定期醫療險
結果因為小病符合請領條件,但不想領小額理賠
(有的保險未理賠之後有保費優惠或是保額增額)
保險公司就有權利依這二條解除契約
那真的是保辛酸的
實務上有案例嗎?
謝謝喔
--
※ 引述《bacXXX (M-XX_XX路線)》之銘言:
: 請不要再誤導了
: 你舉例的商品 現在根本建議書就看不到
~ 銷售名言集 - 自家不好的都不存在篇 ~
(迷:保發中心自己不會查喔? 你的建議書看不到 -- 怪我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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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22.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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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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