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無住院必要 判保險不給付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 (EEE)時間14年前 (2010/04/15 17:27), 編輯推噓-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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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被水桶 先來回應一點 感謝專業的CrazyMarc提供的相關條文 ※ 引述《CrazyMarc (瞧!這個人!)》之銘言: : 第 65 條 : 由保險契約所生之權利,自得為請求之日起,經過二年不行使而消滅。有 : 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其期限之起算,依各該款之規定: : 一、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危險之說明,有隱匿、遺漏或不實者,自保險 : 人知情之日起算。 : 二、危險發生後,利害關係人能證明其非因疏忽而不知情者,自其知情之 : 日起算。 : 三、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對於保險人之請求,係由於第三人之請求而生者, : 自要保人或被保險人受請求之日起算。 : : 該條不處理契約效力的問題,也就是說,契約效力是否維持,要看契約條款和 : 其他有關保險契約效力的法條。 這條本來就沒提到跟「契約效力」有關的部分 不知道某個中國人壽業務怎麼從這條得到「全殘即失效」的 只會不斷重複「僅依保險法65條為依據下之判斷」「僅依保險法65條為依據下之判斷」 「僅依保險法65條為依據下之判斷」......... : 第 57 條 : 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除不可抗力之事故外 : ,不問是否故意,他方得據為解除保險契約之原因。 : 第 58 條 : 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遇有保險人應負保險責任之事故發生,除本 : 法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於知悉後五日內通知保險人。 這二條看來就真的相關 關鍵在於「當事人之一方對於他方應通知之事項而怠於通知者」 這個「應通知之事項」,包含申請理賠嗎? 如果根本不想領全殘保險金,不去通知保險公司全殘的發生 保險公司有權依此條文解約? 如果真的這樣解釋的話 對保戶就太不利了 要是保戶保了終身醫療險或是保證續保的定期醫療險 結果因為小病符合請領條件,但不想領小額理賠 (有的保險未理賠之後有保費優惠或是保額增額) 保險公司就有權利依這二條解除契約 那真的是保辛酸的 實務上有案例嗎? 謝謝喔 -- ※ 引述《bacXXX (M-XX_XX路線)》之銘言: : 請不要再誤導了 : 你舉例的商品 現在根本建議書就看不到 ~ 銷售名言集 - 自家不好的都不存在篇 ~ (迷:保發中心自己不會查喔? 你的建議書看不到 -- 怪我勒 )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40.116.22.139

04/15 17:36, , 1F
哈哈哈~~
04/15 17:36, 1F

04/15 22:12, , 2F
你還沒回覆你的言論佐證 就拿來當簽名檔~可以噓吧^^
04/15 22:12, 2F

04/15 22:12, , 3F
說你引戰 也是剛好而已
04/15 22:12, 3F

04/15 22:19, , 4F
標準斷章取義 可能就是這個意思...用整篇文 拜託
04/15 22:19, 4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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