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資訊] 業務不得透過網路招攬保險
看板Insurance (保險)作者mcintyre (0+9+1+9+2+7+1+1+8+1)時間11年前 (2013/05/27 22:00)推噓3(3推 0噓 6→)留言9則, 4人參與討論串4/4 (看更多)
經晧字第1020524002號函:
主旨:惠請宣導有關保險業務員使用廣告、文宣之相關規定,以免不
慎違反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下稱:管理規則)而遭停止招攬之處分,
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局頻頻接獲民眾檢舉保險業務員於網
路、個人部落格,發表不當言論、比較保險商品、轉載保險公
司商品內容、介紹所屬公司等廣告文宣因未經所屬公司同意,
~~~~~~~~~~~~~~~~
以違反管理規則遭停止招攬之處分。
二、有關廣告、文宣之相關規定:
(一)保險業招攬廣告自律規範:
第3條:廣告之定義。
第4條:招攬廣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第5條:投資型保險商品招攬廣告應遵守下列事項。
第8條:保險經紀人簽訂經紀合約時,有關招攬廣告應遵
循之事項準用本規範之規定。
(二)保險經紀人管理規則:
第30條:經紀人公司之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之宣傳及廣告
內容,應經所屬公司核可;其所屬公司並應依法
負責任。
第39條:不得之情事第1項第5款:以誇大不實、引人錯誤
之宣傳、廣告或其他不當之方法執行業務或招聘
人員。
第39條不得之情事第1項第22款:使用之廣告、宣傳內容,
非屬保險業提供或未經其同意(保險業所提供之廣告、文宣
不等同同意複製或轉載)。
~~~~~~~~~~~~~~~~~~~~
(三)保險業務員管理規則:
第16條第1項:業務員從事保險招攬所用之文宣、廣告、簡
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標明所屬公司之名稱,
所屬公司為代理人、經紀人者並應標明往來保險業名稱,
並不得假借其他名義、方式為保險之招攬。
第16條第2項:前項文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
書等文書之內容,應與保險業報經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保
險單條款、費率及要保書等文件相符,且經所屬公司核可
同意使用。其內容並應符合主管機關訂定之資訊揭露規範。
第16條第3項:保險代理人、經紀人公司所屬業務員使用之
文書宣、廣告、簡介、商品說明書及建議書等文書應經其
往來保險業提供或同意方可使用。
三、有關相關法規,請至本會網站「相關法令」項下下載
(http://www.ibat.org.tw/laws.php)。
四、若保險業務員因廣告文宣而違反管理規則之規定,將依該管理
規則第19條第1項第17款遭停止招攬三個月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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似乎"專業"檢舉人是針對保經公司的業務員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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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25.1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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