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法官律師考試將採三合一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紐約→香港→台北)時間16年前 (2009/01/09 14:17), 編輯推噓26(26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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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hyperion (吃經濟學家的恐龍)》之銘言: : 看到這篇,雖然我已經過了「在 BBS 上跟人筆戰一定要戰到獲勝」 : 的年齡,但還是忍不住要說幾句話,跟推文不同的是,我不覺得這篇中 : 肯,而且整篇流露出一種某些台灣法律菁英特有的「不自覺的傲慢」 : ,請容我這個外人 (不太台灣,也不太法律,更不太菁英) 點破這篇 : 文章的盲點。 : 可不可以請問一下,稻江財經法律系的學生與畢業生 (如果有的話) : 到底是哪裡得罪您?在這個版上不斷有人表示認同「現今台灣律師的 : 素質太低 -> 都是律師考試錄取率提高到百分之八的後遺症」此一命 : 題的言論,從認同此一命題而得到「律師考試錄取率不宜提高、最好 : 降低」的政策結論。而您卻進一步從根本上否認「通過錄取率僅百分 : 之一的律師考試的稻江財法系畢業生」「執行任何法律業務」的資格 : 。 稻江財法系的學生與畢業生沒有得罪我,我也沒有歧視這些人 毋寧說這一群人是教育部錯誤政策與無良學閥賣黑心教育商品的受害者。 專技人員的職業牽涉到公益,所以必須由國家及(或)職業自治團體加以管制, 不然可能房子蓋了就倒,藥吃了就死,進了法院得不到程序正義。 法學教育對於法律從業人員的養成有著重要的角色, 一個法官檢察官律師應有的法律素養也絕對不是修完民法刑法民訴刑訴那麼簡單, 要求一個法官檢察官律師的應考人在一所具有一定素質的法律系完成修業, (事實上我只要求這些人的老師好歹有一定比例有法學博士學位, 師生比不要太離譜,不要搞得像補習班一樣, 您就可以斷然推出什麼台政北的優越感,跳躍似乎也太快了點) 就好像要求未來醫生要具有醫學系(或教育部跟衛生署都認可的同等學歷)一樣自然, 當你我走進診所,一定都不想遇到一個"reading the medicine" 或是五十人共用一具屍體學習,或是來自巴布亞紐幾內亞某個醫學院畢業的醫生 同樣的道理當然適用於法律業以及其他專技業務, 因此即使這個假設的系爭當事人系出耶魯哈佛或史丹佛的法學院, 這些法學院仍然要通過這個客觀標準, 才能使其畢業生取得中華民國司法考試應考資格, 我的看法不會因為是哈佛或稻江有所不同。 我想我們結論的差異在於對於「考試」這件事的不同看法, 您認為應該在社會公平的前提下對考試不加設限, 只要投入心血與努力自學有成者,就應該享有成功考上(走上上進之路?)的權利, 但我認為「應考專技高考」這件事跟享有公平接受高等教育的民權應該分開看待。 試問您敢給一個自學有成而通過中華民國醫師考試的醫生診斷甚至手術嗎? 如果您不敢,那些沒辦法到台大榮總來就診的民眾為什麼就要承擔這種 低水準專技服務的風險呢?只因為每個人都必須要有公平的上進之路嗎? 社會階級的流動很重要,我自己出身的家庭甚至連中產階級都搆不太上, 但是台灣的社會階級問題並沒有您想像的嚴重,否則三級貧戶之子怎麼當上總統? 今天窮人家的子弟, 在教改的某些新政策推行之後,已經有更多機會從地區型的高中進入國立大學 或教學研究水準相當的私立大學。 然而這些選擇了稻江財法系的同學(跟家庭)們, 因為識校不明(某些程度上學生跟家庭對這點也得負上責任)誤入歧途, 因為該系的法學教育不佳,本來透過國家考試的錄取率可以被篩除, 來保障民眾不受這些受劣質法學教育出身的從業人員所害, 一旦濫行開放以後,這些人固然鯉躍龍門(?), 但人民得到爛法律服務的後果,又是誰該來負責? : 為什麼應該禁止「非法律系所畢業者報考律師跟司法官」?為什麼您 : 會認為「學分班」是一種必欲除之而後快的「鬼東西」?回到前面那 : 個「每年只錄取一個人的律師考試」的 hypo,如果這個錄取的人名字 : 叫作 Abraham Lincoln,您的想法會不一樣嗎?在出任公職之前,亞 : 伯拉罕林肯是一位伊利諾州的律師,但您可知道林肯從來沒有就讀過 : 任何一間法學院,而靠的是毫不間斷的苦修與自習?您知道在美國, : 除了從 ABA-accredited law schools 畢業之外,一般人可以由跟隨 : 現任法官或執業律師「reading the law」的自修過程而取得參加律 : 師考試的資格?我不清楚在美國各州,現在還有多少人是透過這個方 : 式取得應考資格進而取得執照的,但保留這個管道是有它的社會意義 : :不是每個人都有有錢的好父母、可以一路唸到「根正苖紅」的頂尖 : 法律院校,而可能有人連「野雞法律院校」都唸不起,而就社會流動 : 與社會公平的角度來講,制度的設計不應該堵死這些社會底層的人「 : 靠自我努力向上翻身」的可能性。 1836年(林肯考上BAR的那一年)美國跟今日台灣的階級流動豈可同日而語? 依GOOGLE上有限的資料即使在美國,承認該制度的州也在十個以下, 80%以上的美國各州基於公益考量而不予承認的制度,卻被您大張旗鼓飄洋過海 來justify「未受過正規法學教育者也可應試」的argument,似乎有點不足之處。 再者,把妨礙階級流動的大帽子扣到學分班的開放與否也似乎有點問題, 不能「貪小便宜隨便念個鬼東西學分班就去當律師」 就會堵死社會底層的人靠自我努力往上翻身的可能性? 連個法律系法碩乙都不願意去念,只想投機取巧,希望政府廣開方便之門 又算得了什麼「自我努力」? 自我努力可不是只有指準備高考的努力才算的。 : 而同樣的邏輯,制度的設計也應該給予「其他不從法律教育體系出身 : 」的人參與「法律職業」的機會:沒有「學分班」這個「鬼東西」, : 我一個大學唸大氣科學系、研究所唸環境工程的朋友就沒法取得應考 : 的資格。當然你可以說,他可以再去唸法碩乙。但問題是,對他這個 : 白天還要上班的專利工程師而言,法碩乙的機會成本太高。 機會成本太高是他個人基於經濟考量的選擇問題, 我們為什麼要為了圖利少數人就犧牲全民享有一定水平法律服務的權利? 法研所也有在職專班這種東西了, 如果要轉職或是增加新的職涯專長都不需要成本(或顯不相當成本)的話, 那我還蠻想去轉換跑道去當個醫師看看,請您幫我跟醫學界發聲一下, 我個人很願意到巴紐或印尼念個醫學士學位。 而同時, : 「學分班」還要放在「成人再進修教育」的脈絡下來考量,它可以是 : 給予社會大眾系統化接觸法律基本知識的管道 (對於那些想通過考試 : 的人,高點、保成比較有用) ,「自非神奸巨憝」,何必議裁? 成人再進修教育的目的很好阿,那為何要取得應考資格? 成人再進修是社會教育的一環,社會教育的目的可從來都不是為了考試或職業。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60.248.78.61 ※ 編輯: Matsui 來自: 60.248.78.61 (01/09 14:18) ※ 編輯: Matsui 來自: 60.248.78.61 (01/09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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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兩邊說的都有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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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39, , 2F
Matsui大是針對台灣實際現況所做的評判,有台灣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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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yperion大則是從普世價值的觀點論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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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40, , 4F
我覺得針對議題大家有溝通,交流不同意見是很好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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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4:41, , 5F
在下是私校畢業生,不過就台灣現況而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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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較同意Matsui大的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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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法不同但兩邊都有理,價值觀的戰爭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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站在不同角度適用公平原則亦會得出不同結論,我也較同意Ma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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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看法,對想進入法律領域的人的公平對更多數人不見得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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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6:10, , 10F
M大這篇文寫得很好 真的不是只有學歷歧視那麼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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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理。醫師考試如果也開放我們法律系的也能考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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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7:19, , 12F
台灣的階級流動已經不如以往了 從開放多元入學之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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才藝加分 推甄入學(面試曰:我父親是某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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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7:21, , 14F
聯考只取智育菁英固然不可取 但貧民最容易靠這條路翻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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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19:13, , 15F
較認同Matsui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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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09 21:22, , 16F
是否有先驗存在—我國司法考試具鑑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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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01:56, , 17F
看完這篇,再看看以下學校的師資......我無奈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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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網址的師資的確是有夠誇張... 保成高點都比這強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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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17:18, , 20F
補習班裡博士級的老師確實有些人會去這些學校兼課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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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17:53, , 22F
致理正妹多,要我有廖毅老師的功力,我也要去致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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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許也不用到廖老師的功力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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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0 17:55, , 24F
(律師版大家都很有品,應該不會變成戰學校) 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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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覺得用醫學院類比不是很有說服力 醫學系有解剖等實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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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PO的那個是廖毅嗎?? 怎麼記得他好像是政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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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要實習兩年才能畢業 但有哪個法律系必修法律服務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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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麼關心全民福祉 法學教育的改革才是問題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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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09:23, , 29F
看到那間學校的師資,真的是令人傻眼,教育部竟然會准許設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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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12:05, , 30F
中正的朋友說,廖毅是他以前學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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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大有必修法律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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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20:09, , 32F
目前政大法律已無絕對必修科目,任何課程都是選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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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11 20:10, , 33F
法律服務亦是選修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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廖毅是現在在政大唸博士的樣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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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針見血 夠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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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是好好把LSAT考好比較重要...ㄎ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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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M大的內文~~~就算我是私大+私研,也不想因而輕易考取
01/14 22:58, 44F

01/14 22:59, , 45F
這麼做....只會使台灣的法學教育及司律水平更向下沉淪罷了~
01/14 22:59, 45F

03/16 21:04, , 46F
03/16 21:04, 46F
文章代碼(AID): #19PklfxS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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