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法官律師考試將採三合一
c大的見解很有意思~從工作後的訓練來提高素質
※ 引述《cattiger (回到錫安城....)》之銘言:
: 任何專門高薪的行業 都有他進入的門檻
: 這各門檻有可能直接放在職業考試 如律師司法官 或會計師 老師
^^^^^^
小妹僥倖有會計師事務所的工作經驗
現在正在準備考律師
有一些律師和會計師考試異同的淺見和諸位道長分享一下,請諸位指教。
以會計師的考試來說:
目前採分科及格制,三年內隨你考,每一科都及格就可考上
所以現行看到的錄取率完全不具參考價值
因為拿當年錄取的人除以報考人數,但是很多人是第一年或第二年考
或是有人來考全部,有些人只來考一科
難度部分,個人覺得單科考試難度增加
一次就八科及格過關者,改制至今每年不到10人
不過因為可以分科及格,所以大家的壓力也比較輕
願意繼續考的人會增加
不過現在誰也搞不清楚會計師的錄取率到底是多少 XD
但談到執業部分,和律師就有很大的差別
想要進會計師事務所工作
會計師執照「一點都不重要」
以目前會計師從事的簽證業務來論,可以「簽字」的人
一定是該事務所的合夥人
想要在大型會計師事務所當到合夥人,最少要15年功夫
在那之前考到執照即可
(台灣有資格簽上市上櫃公司的財報的,一定是大型事務所)
因為會計師不是單獨執業,是金字塔形狀分工
在爬到頂端前,有沒有執照作的工作全部都一樣,薪水也相同
也比較偏向C大所謂一定要有工作一段時間才能執業
===========為避免與律師版無關的分隔線 XD(以下是跟律師有關的)=======
我當年是念了兩個學位畢業的
但我必須要老實承認(這不是什麼值得驕傲的事情)
當年念法律系的時候,大部分科目,因為時間有限,修的學分又太多
很多都是考試前把課本翻一遍,憑法感就去考了
事實上也都僥倖通過,分數也沒有太差(也沒有太好就是了)
但事實上我念的學校並不差..至少也算是傳統名校吧
但如果是會計的科目的話,沒有念到8成熟悉度去考試是絕不會及格的
因為現實的緣故
所以很自然的把大部分時間和精力放在會計科目上
老實講我覺得台灣即使很多教授都是從國外回來
教學上並沒有把國外的東西帶回來阿
一學期只考一次期末考,無小考無作業無討論,學生還是有惰性的
現在在準備律師考試
老實講,這是我第一次以認真的心情面對法律這門學問
(交響情人夢裡的野田妹面對鋼琴...)
我個人覺得,以台灣目前的法學教育和考試制度來講
國家考試可能比畢業學校有鑑別度吧
最起碼對我來講,我覺得我剛開始準備考試的程度
和沒唸過法律系的人根本沒有什麼差別
刑法三階是哪三階都搞不清楚阿
但如果要通過考試,我非常清楚我一定要念到某個程度
我才能有機會通過國家考試
也許國家考試的射倖性很強吧,總是聽很多補習班老師這樣說
但我覺得至少已經能讓大部分有一定實力的人進入律師司法官領域了
算是目前看來最公平的方式
阿~我還是去認真唸書好了,朝各位道長邁進!!
以上淺見
: 也可能放在入學考試 如醫師 牙醫師
: 無論如何總是要淘汰一堆人
: 板友大部份認為很多法律系應該要關門 因為根本沒做好辦學的基本要務
: 持本論者認為 若是法律系能夠有一定水準 不排除贊成提高錄取率
: 其實之前的法律專業學院 或是 要求法律系如同醫學系招生總量管制
: 無非就是把門檻提前放在法律系入學考試
: 而律師高考的錄取率放寬
: 本說會被挑戰之處就在於 你管制的了國內學歷 很難管制國外
: 台灣一堆學生跑去波蘭念醫科
: 就告訴我們 台灣人是最會鑽漏洞的民族
: 你不可能完全不承認國外學歷 但那條線該怎麼劃 很困難
: 我念不了台灣的法律系 去國外唸可以吧
: 結果法學教育變成有錢人子弟才能念的路
: 更何況法律系的資格取得前提 卻是比誰高中 國文 數學 英文 歷史 地理
: 誰念的比較好
: 這些科目 跟法律也談不上有啥直接的關連
: 更要深入想的是 這種作法會讓很多學者沒飯吃
: 光看法律專業學院法案 反對最烈的是哪些人就知道
: 假定 門檻放在專技考試
: 代表的便是我們相信 考試所篩選出來的人是適任的
: 日劇HERO裡面 主角是什麼學歷畢業的
: 我想大家都很清楚
: 這種方式最大的缺點
: 就是成王敗寇 箝制考生的思想 無法使學生全面的發展該種職業所需的技能
: 當然也不排除可能會有一兩個人 不具備適任的法學素養
: 僥倖通過
: 解決的方式就是靠考上的訓練來彌補
: 現在的司法官訓練 律師訓練目的就在此
: 只是現在都做的還不夠好就是
: 當然有些事情根本無法訓練
: 如社會經驗 價值觀 學養基礎
: 不過我覺得 既然這樣的職業很重要 影響人民至鉅
: 為何不讓考上的人 先不要擔任這樣的工作 或是先給予限制
: 例如 不管幾歲考上司法官 都是等到35歲再受訓 37歲分發
: 且應該具有一定程度的學歷 否則不准受訓
: 而律師則是 不管你幾歲考上 沒有先在他人的事務所先受雇五年
: 不准自行接案
: 假定有完善的培育制度跟養成教育
: 自然可以對應考資格放到極寬 甚至完全不設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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