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 司法的侏儸紀化(中國時報-林鈺雄)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效率要提高阿!)時間15年前 (2009/03/07 01:15), 編輯推噓5(5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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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的侏儸紀化 2009-03-01 中國時報 【林鈺雄】 電影《侏儸紀公園》中,編排了斂財律師被凶猛暴龍活剝生吞的劇情,有報導 說美國觀眾起立鼓掌。我原先不解這種美式黑色幽默,最近看到扁案律師因擅 自公開他人偵訊錄影光碟,似乎就越來越懂了。 律師利用閱卷機會取得偵訊拷貝光碟,轉交平面或電子媒體公開以抨擊司法程 序,扁案並非始作俑者(馬案不也如此?)。事實上,自從司法院前幾年以內 規方式(無法律明文授權!),片面讓律師從法院取得複製光碟之後,就已開 啟了「選戰式訴訟」的潘朵拉盒蓋。 先從被告以外之人的語音及肖像人格權談起。猶如國際人權法院所一再宣示, 刑事訴訟要保障的,不僅是(其中一位)被告的人權而已,更要尊重其他訴訟 關係人(含證人/共犯證人)的隱私維護。尤其是非自願涉入程序的證人,本來 即是刑事訴訟的弱勢族群,依法有出庭、陳述且據實陳述的義務,不出庭陳述 將受拘提或罰鍰,若虛偽陳述將面臨偽證罪的徒刑威脅。此外,儘管以公權力 為後盾的作證錄影(含錄音),屬於對人格權的干預行為(這也是德國法庭通 常不錄影音的原因),惟台灣證人並無同意與否的選擇權。 合法忍受義務雖多,但也到此為止,然而,自從實務開啟潘朵拉盒蓋之後,任 何人一旦出庭作證,其影像以後不只是審判庭內的勘驗用途而已,還可能不期 成為廣播節目、電視新聞甚或You Tube的演出主角!而拜電腦網路科技之賜 ,受偵訊者被刻意剪輯播放的那一刻,無論是嚎啕大哭的影像或泣不成聲指述 ,都可能「化剎那為永恆」,如性愛光碟事件電子檔的複製流傳一樣,長存於 眾多無名氏硬碟,再也沒抹滅的可能。這不只是律師倫理喪失、律師懲戒制度 失能的問題而已,司法機關對於證人保護的始亂終棄,也是禍首。 其次,刻意剪輯影像而訴諸媒體公審的手段,特別容易造成妨礙司法公正的偏 見效應,誤導公眾以為看到客觀真相而斷章取義,這也正是審判雖然公開、可 以旁聽且容許報導,但我們在外國報紙上看不到開庭照片(至多僅有速描)、 讀不到開庭錄音譯文的原因(僅有報導),最近陳冠希事件在加拿大的開庭, 不正是如此?即便我們不顧人格權侵犯問題,只談被告防禦,也要顧及其他共 同被告同有受公平審判之權利,如果縱容扁律如此作為,等於是逼迫其他律師 鋌而走險。試問能夠禁止利害相反的陳鎮慧律師,也來剪輯、公開一段足以操 縱公眾對扁反感的影像嗎?試想,如果其他所有律師都如法炮製,我們還需要 訴訟內的審判程序嗎? 憾事已成,制度補救可謂當務之急。鑑於錄影(音)措施本身及光碟等儲媒的 散播,對於人格權可能造成的重大侵犯,因此,如加拿大、澳洲、德國等國, 雖亦有容許偵訊錄影之法例,但其運用條件及錄製光碟的後續交付與使用,應 受嚴格限制。依德國法,僅在有保全證據必要的例外情形,始能對受偵訊證人 錄影,且證人有權拒絕法院將影音光碟交付給被告律師,此時,為了兼顧辯護 權與閱卷權保障,容許被告律師取得附具正確性擔保的書面全譯文。即便證人 同意交付光碟,也嚴格限定於「訴訟程序內」的勘驗用途,使用完畢後即應歸 還並銷毀,此外,為免散播濫用的危險,律師不得以任何形式複製光碟或轉交 給其他人,尤其禁止傳遞給商業媒體。律師若有違反者,將視情節而受懲戒或 除名,亦會被強制退場解除辯護角色,更甚者,律師自身還可能淪為民事損害 賠償(隱私被侵害者為原告)案件,以及刑事洩漏業務或妨害他人秘密犯罪的 被告。 刑事訴訟的進化成果,在於「把人當人」,包含所有參與程序的人。如果台灣 刑事訴訟的人權,不只是那些請得起鋌而走險律師之被告的人權而已,就必須 從制度面亡羊補牢。或者,我們只能指望魏德聖拍一部台灣版的《侏儸紀公園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副教授)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220.136.50.144

03/07 10:13, , 1F
林師的譬喻一直都是很自嗨的
03/07 10:13, 1F

03/07 11:05, , 2F
侏儸紀化? 看不懂
03/07 11:05, 2F

03/07 11:25, , 3F
要期待法院交付的譯文毫無錯誤 絲毫不差簡直是緣木求魚...
03/07 11:25, 3F

03/07 11:26, , 4F
一般都是先交錄影音光碟回去聽 有跟譯文不一樣的地方再爭執
03/07 11:26, 4F

03/07 11:27, , 5F
但其實跟直接審理相牴觸 加上這次又是全國知名案件 沒辦法
03/07 11:27, 5F

03/07 14:03, , 6F
要不要也把尤伯祥律師那篇也貼出來平衡比較一下?
03/07 14:03, 6F

03/07 17:36, , 7F
所以樓上諸位覺得發生這種事沒有關係嗎?
03/07 17:36, 7F

03/09 21:18, , 8F
我看是要撰稿費=.=
03/09 21:18, 8F

03/10 19:47, , 9F
稿費即使1字1元 也不要二千塊吧 有那精神不如來寫狀紙
03/10 19:47, 9F
文章代碼(AID): #19iLfBEY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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