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司法的侏儸紀化(中國時報-林鈺雄)
吳老師的文章隔天就有人回應:
觀點》公開偵訊光碟 有何不可?
2009-02-26 中國時報 【羅秉成】
近日扁案律師團召開記者會,公開播放該案證人或其他被告的偵訊錄影光碟,
藉此抨擊特偵組有製作筆錄不實的程序瑕疵,據以主張相關筆錄無證據能力,但此舉
卻引發部分檢察官及媒體撻伐。
依司法院訂頒之「各級法院刑事、行政訴訟及少年保護事件律師閱卷要點」第
十九條規定:「律師閱卷…得轉拷刑事案件卷附偵訊過程之錄音、錄影」。上開規定
呼應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審判中律師閱卷權之規定,而此項資訊取得權是被告行使
訴訟防禦權的重要核心領域,雖非絕對不可加以禁止或限制,但應符合法律保留原則
與比例原則。扁案律師公開之相關偵訊光碟應該是先經法官許可拷貝複製,取得來源
的合法性並無問題。
值得討論的是:辯護人向法院拷貝取得的偵訊光碟該不該有使用上的限制?是
否應嚴格限於專供訴訟目的使用?辯護人若有不當使用是否應負刑事責任?
反對辯護人將偵訊光碟公開的部分理由,在於隱私權保護部分,固有相當的理
據,但若公開偵訊光碟的目的在於揭發執法人員的濫權行為(例如曾有檢察官當庭三
字經辱罵當事人的偵訊光碟遭公開播放),不一定與案件之訴訟目的有關,也可能對
影像中人的隱私權或人格權有負面影響。但基於抑制權力濫用的公益目的,禁止將此
見不得人的偵訊光碟公開,到底是在保護個人的隱私權,或在掩護違法濫權的公務員
?
日本刑法第二八一條之五第二項禁止辯護人將複製之證據提供他人,限於「基
於對價關係而取得財產上之利益或其他利益之目的」;德國刑法第三五三D第三項非
僅適用於辯護律師而已,而是一般性的規定:「刑事訴訟…之起訴書或其他公文,在
未公開討論或在訴訟終結前,將其全部或其重要部分公布於眾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罰金」,類此立法嚴限公眾知的權利能否適合移植於我國,頗有疑問。
況且,所謂「訴訟目的外使用」是高度不確定的法律概念,辯護律師將偵訊光
碟公開以凸顯筆錄不實之爭議,固係法院訴訟程序外的行為,但能謂與辯護律師捍衛
當事人權利之訴訟目的毫無關係?
一般受社會矚目的重大案件,檢方通常早在起訴前就為被告開闢媒體戰場,辯
護律師往往被迫接招回應。訴訟的戰場最好別天真的以為只在法庭內,法庭外的訴訟
攻防辯護律師不能缺席,檢方又何嘗不是?
但辯護律師除堅守「當事人原則」的忠實義務外,是應獨立判斷其訴訟策略的
一舉一動可能的社會觀感及對其他人的負面影響,本件如果可以先聲請法院當庭勘驗
、播放有爭議的偵訊光碟,讓公開法庭將之公諸於世,或許是另一項避免不必要程序
衝突的選擇。不過,這齣法庭大戲的張力也將失色不少。
(作者為律師,民間司改會常務執行委員)
==
然後今天王兆鵬老師(要強調是博士嗎?)也略有提及:
司法如棄兒 改革一拖再拖
* 2009-03-08
* 中國時報
* 【?王兆鵬】
論司法,馬英九總統與前總統陳水扁先生實在太像了,這卻是台灣人的悲哀。
他們都曾被起訴而稱遭司法迫害;他們的辯護律師都曾將檢察官訊問證人筆錄公諸
媒體;他們都曾向人民傳達司法不可信的訊息;他們都是台大法律系畢業生,但當他
們當總統時,卻都對司法漠不關心。
所有的律師都知道,律師的戰場在法庭,但馬總統候選人與前陳總統成為被告時,
他們的律師都將主戰場自法庭轉移至媒體,向全民控訴檢察官是如何誘導證人、羅織
罪名,司法是如何迫害他們的。偵辦馬總統候選人的檢察官,為此憤而追訴馬的辯護
律師相關責任;特偵組檢察官與少數學者,最近也批評前陳總統的律師,認為其違法
公開證人訊問筆錄內容。
兩位先後任總統都是法律高材生,所聘律師也都是全國首選大律師,難道他們不知
道訴諸媒體,非但無助於訴訟,反而常激起審判法官的反感?為何他們仍如此抉擇?
明智或失策?他們的律師是否應受處罰?
這個問題有如早期農民帶著青菜、豬仔北上佔據凱達格蘭大道;又有如早期之民進
黨立法委員,霸佔立法院發言台,以肢體動作表達抗議。辛勤不語的農民,為何不護
田犁地,卻千里迢迢北上抗議?民選立委為何放棄議會協調,卻以斯文掃地的方式表
達意見?答案應該是:對既有體制不能發揮功效的徹底失望與絕望吧。若能知彼原因
,即可明瞭兩位總統何以放棄法庭,而訴諸媒體。單純適用法條文字,農民與民進黨
委員,當然皆已違法;依法處罰農民及民進黨委員,只會加深人民對既有體制的厭惡
。處罰律師,亦復如此。
律師公布證人筆錄,是秋毫、是浮塵;司法的不可信,是輿薪、是勝義。國人的通
病是見秋毫而不見輿薪,逐浮塵而不求勝義。
藉律師公布證人筆錄,兩位先後任總統其實是想傳達:司法不公正、不可信。這一
點,兩位總統倒是相當成功,也喚起了許多人民的共識。人民早已對司法無太多信心
,再加上偵訊光碟片的推波助瀾,兩位總統登高一呼,人民對司法的信心如土崩瓦解
。根據中研院的最新調查,發現國內有百分之五十一的人不相信司法。司法的重要性
,毋庸贅言,但二十一世紀的台灣,司法卻如此不受人民信賴,悲慟!
陳水扁哀鳴遭司法迫害,其多少應自負其責。畢竟執政八年,不見其好好改革司法
,卻常見其以言語嘲弄或輕蔑之。撫今追昔,悔已晚矣。馬總統是在上任前遭「司法
迫害」的,但在判決無罪當總統後,竟對司法改革漠不關心,不可原諒。
台灣的司法問題,在於執政者對於司法議題既無遠見,也無智慧,又無魄力。執政
者常以為只要增加預算、增加司法人員,就算是對司法改革的支持。錯!大錯特錯!
執政者殫精竭慮傾全國資源,拚經濟,改造政府,那司法呢?司法首長提不出一套有
效的改革計畫,行政首長也不願意沾惹干涉司法之嫌,司法就任其自生自滅吧!殊不
知先進文明國家,都有設於總統或國會之下的司法改革委員會,長期監督司法議題或
擬議司法改革計畫。台灣呢?在民國八十八年李登輝時代曾轟轟烈烈舉辦了三天的全
國司法改革會議,弄出了一大堆決議。經過十年了,有那一個執政者關心這些決議是
否被執行?執行成效如何?是否應予修正?未來應如何?司法有如棄兒!
當兩位先後任總統都要人民不相信司法,而且有一半以上的人民已經不相信司法,
司法難道不需要改革嗎?馬總統要公務員如觀世音菩薩聞聲救苦,籲請馬總統毋須向
外探求,只要回憶當時遭「司法迫害」的心境,再思維無權無勢的蒼生百姓,幾可得
知非大刀闊斧改革司法,無以使人民相信司法。
(作者為台灣大學法律學院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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