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律師業務的一些問題
※ 引述《POPSTAR5566 (流行至尊5566)》之銘言: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推 Dalwin:POWER好像誤會了專利代理人收回這個東西。就算律師證不能換 12/16 23:17
: : → Dalwin:換專利代理人證,律師也可執行專利事務。以前換專利代理人 12/16 23:18
: : → Dalwin:純粹是花錢買一張證書好看而已~XD 12/16 23:18
: : → Dalwin:講了1~5點,通通不成立。第5點後述的技術問題更是二事,未 12/16 23:20
: : → Dalwin:免將迥不相同二事混為一談。 12/16 23:21
: : → Dalwin:總之律師什麼法律事務都能做,不然要律師幹嘛?
: : 看來Dalwin好像不明暸專利師的業務到底在做什麼
: : 依專利師法第九條規定
: : 第九條(業務範圍)
: : 專利師之業務範圍如下:
: : 一、專利之申請事項。
: : 二、專利之異議、舉發事項。
: : 三、專利權之讓與、信託、質權設定、授權實施之登記及特許實施事項。
: : 四、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
: : 而專利法第11條規定
: : 第 11 條 申請人申請專利及辦理有關專利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 : 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申請專利及辦理專利有關事項,應
: : 委任代理人辦理之。
: : 代理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以專利師為限
: 借用LAW板大宗師powerslide嗆panda101司法官的話來回應:
噗~
好說好說
有空請翻閱近期之台灣法學期刊及全國律師月刊吧
司法官真的是沒有什麼了不起啦
不用特地拿出來獻啦
: 作者 powerslide (powerslide) 看板 LAW
: 標題 Re: [專案] [問題] 有沒有人收到警察局通知書?
: 時間 Sun Oct 24 13:23:56 2010
: ───────────────────────────────────────
: ※ 引述《panda101 (我想要隻瑪爾濟斯)》之銘言:
: :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 : 噗
: : : 你忘了還有未立案的行政簽結嗎?
: : 不就說 依"刑事訴訟法"了...
: 原來你的眼裡只有刑事訴訟法
: 沒有職權命令的存在喔
: 都跟說了是[行政]簽結
: 你還扯什麼刑事訴法
: ==============================================================================
: 原來你的眼裡只有專利師法
: 沒有律師法第20條的存在喔
: 都跟說了是[法令另有規定]
: 你還扯什麼專利師法
拜託
不專業的就不要拿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11 條 立法理由
一 條次變更。
二 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酌為修正。將「專利代理人」修正為「代理人」,以便能涵
蓋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
三 第三項酌作修正。有關代理人之住所之規定,相關法令中如律師法、專利代理人
規則…等,已有明文,毋庸再為規定,爰將「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為專
業者」等文字予以刪除。另依專利代理人規則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得從事專
利代理業務,爰將「法律」修正為「法令」。
四 第四項未修正。
審查會:照行政院再修正案。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
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
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二 由於專利代理人規則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
為依據,惟依該規則第一條之規定,其並非法律授權訂定,故有行政程序法第一
百七十四條之一之適用。因此,該規則將於本 (九十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現行專利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亦將無法適用。
三 有鑑於此,在專利師法制定前,為銜接專利代理人制度,爰再修正第四項如上。
另外專利師法第35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再看清楚碾吧
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得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
依前項規定取得專利師證書者,其業務之執行,應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受須經職前訓練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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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From: 220.136.38.9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8.9 (12/17 12:07)
※ 編輯: powerslide 來自: 220.136.38.9 (12/17 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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