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律師業務的一些問題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POPSTAR5566 (流行至尊5566)時間14年前 (2010/12/17 12:45)推噓0(0推 0噓 17→)留言17則, 4人參與討論串8/30 (看更多)
※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拜託
: 不專業的就不要拿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11 條 立法理由
: 一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跟本討論串無關。
: 二 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酌為修正。將「專利代理人」修正為「代理人」,以便能涵
: 蓋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
名稱不同,跟本討論串無關。
: 三 第三項酌作修正。有關代理人之住所之規定,相關法令中如律師法、專利代理人
: 規則…等,已有明文,毋庸再為規定,爰將「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為專
: 業者」等文字予以刪除。另依專利代理人規則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得從事專
: 利代理業務,爰將「法律」修正為「法令」。
法律修正為法令,也跟本討論串無關。
: 四 第四項未修正。
沒修正,那就不用看了。
: 審查會:照行政院再修正案。
: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
: 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
: 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就抄行政程序法的法條而已。
: 二 由於專利代理人規則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
: 為依據,惟依該規則第一條之規定,其並非法律授權訂定,故有行政程序法第一
: 百七十四條之一之適用。因此,該規則將於本 (九十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 ,現行專利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亦將無法適用。
舊法第12條第4項(83年1月21日版本)規定如下:
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依專利代理人規則辦理。
專利代理人規則現在沒了,就回到專利法和專利師法。
很很遺憾的,專利法和專利師法始終沒把話說死,還留了例外。
而偏偏律師法第20條就是這樣的例外。
: 三 有鑑於此,在專利師法制定前,為銜接專利代理人制度,爰再修正第四項如上。
當時沒有專利師法,但專利師法通過之後就是沒把律師這塊擋掉。
沒擋就是沒擋,你不服氣可以去向立委諸公陳情,或是去電台說給全天下人聽。
依現行法及97年的函釋(專利師法施行以後才作的函釋),律師就是可以辦理。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 另外專利師法第35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再看清楚碾吧
: 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得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
: 依前項規定取得專利師證書者,其業務之執行,應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受須經職前訓練之限制。
這就是個免試規則,也沒什麼。
律師不能免試轉地政士,但一樣能從事地政士的部分工作。
律師法第20條第2項: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但是律師不能取代地政士的工作,
因為地政士法第16條,地政士可以做的,比土地登記還多。
第 16 條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但是律師法第20條第2項把專利全寫進去,沒改成專利申請,
所以當然泛指專利的各種業務。
現行法怎麼規定,我們就怎麼做。
如果修法把律師整個排除,我們也尊重。
但請你先去推動修法。
回LAW板取暖去吧!
希望你早點考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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