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想請問律師業務的一些問題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流行至尊5566)時間14年前 (2010/12/17 12:45), 編輯推噓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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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述《powerslide (powerslide)》之銘言: : 拜託 : 不專業的就不要拿出來丟人現眼好嗎? : 民國 92 年 02 月 06 日 第 11 條 立法理由 : 一 條次變更。 條次變更,跟本討論串無關。 : 二 第一項及第二項文字酌為修正。將「專利代理人」修正為「代理人」,以便能涵 : 蓋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 名稱不同,跟本討論串無關。 : 三 第三項酌作修正。有關代理人之住所之規定,相關法令中如律師法、專利代理人 : 規則…等,已有明文,毋庸再為規定,爰將「應在中華民國境內有住所。其為專 : 業者」等文字予以刪除。另依專利代理人規則取得專利代理人證書者,得從事專 : 利代理業務,爰將「法律」修正為「法令」。 法律修正為法令,也跟本討論串無關。 : 四 第四項未修正。 沒修正,那就不用看了。 : 審查會:照行政院再修正案。 : 一 依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七十四條之一規定,「本法施行前,行政機關依中央法規標 : 準法第七條訂定之命令,須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者,應於本法施 : 行後二年內,以法律規定或以法律明列其授權依據後修正或訂定;逾期失效。」 就抄行政程序法的法條而已。 : 二 由於專利代理人規則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義務,應以法律規定或法律明確授權 : 為依據,惟依該規則第一條之規定,其並非法律授權訂定,故有行政程序法第一 : 百七十四條之一之適用。因此,該規則將於本 (九十一) 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失效 : ,現行專利法第十二條第四項規定,亦將無法適用。 舊法第12條第4項(83年1月21日版本)規定如下: 專利師之資格及管理,另以法律定之;法律未制定前,依專利代理人規則辦理。 專利代理人規則現在沒了,就回到專利法和專利師法。 很很遺憾的,專利法和專利師法始終沒把話說死,還留了例外。 而偏偏律師法第20條就是這樣的例外。 : 三 有鑑於此,在專利師法制定前,為銜接專利代理人制度,爰再修正第四項如上。 當時沒有專利師法,但專利師法通過之後就是沒把律師這塊擋掉。 沒擋就是沒擋,你不服氣可以去向立委諸公陳情,或是去電台說給全天下人聽。 依現行法及97年的函釋(專利師法施行以後才作的函釋),律師就是可以辦理。 依法行政,謝謝指教。 : 另外專利師法第35條第2項第3項之規定再看清楚碾吧 : 符合前二項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三年內經專業訓練合格,始得申請核發專利師證書。 : 依前項規定取得專利師證書者,其業務之執行,應依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但不受須經職前訓練之限制。    這就是個免試規則,也沒什麼。 律師不能免試轉地政士,但一樣能從事地政士的部分工作。 律師法第20條第2項: 律師得辦理商標、專利、工商登記、土地登記及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 但是律師不能取代地政士的工作, 因為地政士法第16條,地政士可以做的,比土地登記還多。 第 16 條 地政士得執行下列業務: 一、代理申請土地登記事項。 二、代理申請土地測量事項。 三、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稅務事項。 四、代理申請與土地登記有關之公證、認證事項。 五、代理申請土地法規規定之提存事項。 六、代理撰擬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事項。 七、不動產契約或協議之簽證。 但是律師法第20條第2項把專利全寫進去,沒改成專利申請, 所以當然泛指專利的各種業務。 現行法怎麼規定,我們就怎麼做。 如果修法把律師整個排除,我們也尊重。 但請你先去推動修法。 回LAW板取暖去吧! 希望你早點考上。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9.96.109

12/18 06:57, , 1F
不過地政士法第16條所列業務,似乎律師法第20條第2項後段
12/18 06:57, 1F

12/18 06:58, , 2F
「其他依法得代理之事務」規定皆包含在內?
12/18 06:58, 2F

12/18 22:07, , 3F
這樣解釋下去,專利師,記帳士,地政士業務都給律師作就好囉~
12/18 22:07, 3F

12/18 22:21, , 4F
律師可以做地政士業務阿
12/18 22:21, 4F

12/19 01:10, , 5F
那律師可以做記帳士業務嗎?
12/19 01:10, 5F

12/19 03:10, , 6F
記帳士不熟,等有熟的朋友解釋說明後再說。就地政士而言,
12/19 03:10, 6F

12/19 03:11, , 7F
大部分的律師都鮮少做過地政士的業務,畢竟在費用上,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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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3:11, , 8F
若做地政士業務,實在沒有競爭力。因此,除自己幫親友辦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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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3:12, , 9F
外,我到目前是沒有接過任何「客戶」委託辦理地政業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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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3:13, , 10F
但幫親友辦的也只是地政登記業務,其他的地政業務就不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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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3:13, , 11F
了。但從字面上解釋,似乎律師法第20條第2項尚非不能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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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3:13, , 12F
地政士的其他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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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3:47, , 13F
應該有一些特殊業務,比如說像地政士簽證(登記原因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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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9 03:48, , 14F
依法由地政士簽證者,當事人得免親自到場;土登41(1)),這連
12/19 03:48, 14F

12/19 03:49, , 15F
地政士都要經過申請(還有積極資格與消極資格,參地政士法19
12/19 03:49, 15F

12/19 03:50, , 16F
條以下),如果說律師當然可以進行該業務的話,可就太逆天了.
12/19 03:50, 16F

12/19 03:52, , 17F
41(4).標錯款
12/19 03:52, 1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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