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新聞] 惡檢現形 檢嗆民眾:我就是要關你!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月光)時間13年前 (2012/04/19 11:56), 編輯推噓7(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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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實問案喔 如果真的只能"和顏悅色" 我是不太相信能問得出甚麼 (畢竟被告是牛頭馬面甚麼都有...><) 我個人是覺得司法官的怒氣不要遷怒無辜辯護人比較重要@@ 比起這個被批評的檢座 我更痛恨那種 一開庭沒看卷也沒進入狀況 卻強硬要求告訴人必須跟被告們和解的檢察官 然後還當庭不耐煩地問被害人"你到底跟人家要多少錢?" 前一陣子有個案件 一個當事人在餐廳裡莫名其妙被另一群不認識的酒客無故毆打 而這些"酒客" 根本就是當地"下港有名聲"的不良幫派 怎麼個毆打法呢? 十幾個人打一個人就算了 打人的工具計有鐵椅數張、酒瓶十數瓶、鐵棍等 今天要不是被打的是一個三十幾歲的年輕人 傷勢絕不只是頭頂長達十幾公分的縫合傷口 還有一隻眼睛幾乎被打爆(視力從1.0變成0.1 眼睛手術至少兩次以上) 開庭時 檢察官問沒幾句就直接問被害人 "要不要談和解?" "你這件只是傷害的小案件 不需要讓人家去關吧" "你到底要跟人家要多少錢?" 從頭到尾 打人的這些人沒有一絲悔意 還串供狡辯 在鄉里間威脅餐廳老闆和員工 到處放話"誰敢出來作證誰就走著瞧" 然後檢察官開庭時卻告訴我們"沒有先調解看看案子辦不下去..." 我跟檢座說: "當事人是在莫名其妙的狀況下被十幾個人毆打 被打到爬不起來血流滿地還硬被拖進廁所裡用鐵棍痛毆 而這些人事後全無悔意 一句道歉也沒有 到庭時還互相掩護狡辯 不要說他們沒有和解的意願 當事人連去談和解的勇氣也沒有..." 重點來了 這時檢座對著我笑笑的說: "X律師 那你和當事人一起去調解吧 有律師去他就不怕了吧" X律師:...囧... ※ 引述《ps5566 (一個人的旅行)》之銘言: : 新聞批評檢座說「你們要挺我,不可以跟他和解!」 : but是檢座認為 : 「那這個人在路上 如果是真的這樣開車橫衝直撞 : 搞不好他會撞到人家 要是小朋友被他撞到怎辦? : 我很膽心阿」 =>才會有你們要挺我 不可以跟他和解 : 檢座這樣說 也很合理阿 : 新聞提說這是普通的車禍阿 : but 這是肇事逃逸阿 : 是記者還是司改會有誤解? : 而且看被告前科 :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 97年度上易字第207號 : 緣丙○○於民國(下同)94年9月11日晚上8時許,在臺北縣 : 汐止市○○○路135巷23號前,因丙○○停於該處之車子前 : 後都有車停放,無法駛出,乃駕駛其車子後退推擠停放在後 : 面之甲○○之車子,甲○○見狀即上前質問,丙○○竟又在 : 甲○○面前,再次後退推撞甲○○車子一次,致引起甲○○ : 不滿,而返身入屋內拿鋁製棒球棒一支出來欲與之理論,丙 : ○○見狀亦自其其車內取出木棍二支,二人相互爭吵對峙時 : ,甲○○之父乙○○聞聲下樓查看,見狀即上前欲搶下丙○ : ○手中之木棍,丙○○竟基於普通傷害之故意,持木棍毆打 : 乙○○頭部,致乙○○受有左額頭挫裂傷之傷害,丙○○嗣 : 又基於普通傷害之故意,接續持棍子攻擊甲○○身體,甲○ : ○(其傷害部分業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四月,減為有期刑二月 : ,如易科罰金以銀元三百元即新台幣九百元折算一日確定) : 亦基於普通傷害之犯意,持棒球棒揮打丙○○身體,致丙○ : ○受有頭皮撕裂傷(6公分)、右眉撕裂傷(0.5公分)、右 : 後腰部挫傷(13×3平方公分)、與雙手瘀傷等傷害,甲○ : ○受有腹部挫傷、腹壁瘀血傷、右肩挫擦傷、與左中指挫擦 : 傷等傷害。 : 被告車子被檔住 就往後撞 : 車主出來了 還再往後撞 : 車上還2枝木棍 =>隨時要決鬥嗎? : 還一個打兩個 : 怎麼看就是.... : 我覺得檢座罵的好阿!! : 我覺得要批評檢座 批評任何人是好的 : 但這樣斷章取義.....這是司改會的素質?? : ※ 引述《meanhorse (小草)》之銘言: : : 新頭殼newtalk 2012.04.17 楊宗興/台北報導 : : 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今(17)日上午召開記者會,公布一段檢察官與被告的對話錄音, : : 披露檢察官態度之惡劣。錄音內容中檢察官對被告說:「我認為你是壞人,怎樣?怎樣? : : 」司改會執行長林峯正律師表示,這種檢察官已經不是個案,希望法務部正視檢察官評鑑 : : 的問題。 : : 司改會多次披露檢察官草率辦案的案例,呼籲法務部通盤檢討檢察官評鑑制度,然而法務 : : 部至今沒有具體措施。 : : 林峯正指出,這個案子案號是民國100年偵字5511號,並不是很久以前的個案,而且承辦 : : 檢察官是台北地檢署的林冠佑檢察官,也不是甚麼偏遠地區的地檢署,居然還發生這種事 : : 件,實在叫人對檢察官的素質感到憂心。 : : 司改會在記者會現場播放一段偵查庭的錄音,其中被告因為一起普通的車禍擦撞導致被害 : : 人跌倒,錄音中不時聽到檢察官訓斥被告、阻止被告陳述意見,林冠佑檢察官對被告說: : : 「是不是壞人是我說啦!」、「我認為你是壞人,怎樣?怎樣?」檢察官甚至要求被害人 : : 不能和被告和解,他對被害人說:「說句實話,我就不喜歡他」、「你們要挺我,不可以 : : 跟他和解!」他還說「看他(被告)那個樣子,我就想關他!」 : : 司改會常務董事林永頌律師表示,以前法官的態度也很差,後來在司改會進行法庭觀察後 : : ,法官態度已經有所改善,然而檢察官往往高舉「偵查不公開」,讓民間團體很難進行監 : : 督。他強調,這個案子絕非只是單一個案,民間團體看到了問題,法務部不可能不知道, : : 希望法務部拿出誠意解決問題。 : : 林峯正說,這個案子是因為被告向法院申請錄音才讓這些資料得以曝光,但是有多少遭態 : : 度不良的檢察官對待的民眾,因為不懂程序或者是超過申請錄音的期限而無法申訴?他呼 : : 籲法務部應該正視不適任法官的問題,拿出滿足人民期待的檢察官評鑑制度,讓不肖檢察 : : 官得以被制度淘汰,改善司法品質。 : : [完整的影音請至 http://newtalk.tw/news_read.php?oid=24241] : : http://ppt.cc/bgGE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114.33.191.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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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檢察官他們會比較怕啦,要不要跟我ㄧ起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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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準死道友不死貧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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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原以為這檢察官很差 但是看完完整紀錄後 馬上改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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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律師:檢座大人在司訓所學過跆拳道,不怕流氓,小律師可沒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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唔,不好意思,我收回我的話。檢座們都會跆拳道,但不一定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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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訓所學的X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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純請教,不然這位檢該怎麼辦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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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出來這個檢察官哪做錯了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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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論說法和做法都是不恰當的 尤其是被告無誠意 被害人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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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願的情況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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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編輯: laughgirl 來自: 114.33.191.124 (04/19 17:03) ※ 編輯: laughgirl 來自: 114.33.191.124 (04/19 17: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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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被告算是壞人,不過檢察官口氣也太差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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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也不是靠嚇出來的,我個人是覺得這種辦案模式停留在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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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白和單方面訊問筆錄為主的情況,實際上被告也可以緘默(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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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操作起來被告都不敢),但是從這樣的保障就可以瞭解,"嚇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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線索/案情"應該不是現行刑事訴訟法下理想的辦案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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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而睜只眼閉隻眼的容任這種所謂"辦案技巧"的擦邊球,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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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現真實倒也罷了;真要視為理所當然的實用工具,就未免太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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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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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上的認知恰恰與我相反 純看公佈的部份 顯然檢察官不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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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自白 毋寧是要他承認錯誤跟告訴人道歉之類比較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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講學理檢察官不能罵人,講人性~被罵是剛剛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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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不對個案啦,我是對本篇第一句,我想樓上兩位都有所誤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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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於個案我不評價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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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本篇第一句如何能導出"辦案模式停留在自白..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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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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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法只要求訊問要懇切.不能用不正方式.沒說得和顏悅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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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和顏悅色就等於懇切就等於非不正方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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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和顏悅色就等於一定仰賴自白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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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太相信能問得出什麼",這個結論.而且我沒有僅限於自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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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訊問筆錄,至於我也沒有說不和顏悅色就等於不懇切或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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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方法,我只說那是"擦邊球",您的認知與我的發言實在有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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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差,不得不指出來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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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被告的緘默權與不自證己罪原則,可以知道訴訟法本來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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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預設"有什麼都問不出來,什麼都不讓你問"的風險可能下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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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的,"不太相信能問得出什麼"根本是正常現象,而不是千方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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計的要從人的嘴巴與腦子裡的所知所思去挖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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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且視"不和言悅色"的程度到什麼階段,隨時有踩到"強暴、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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迫或其他不正方法"的可能,不過就個案而言,決鬥只能當八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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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20 14:47, , 39F
或花絮或笑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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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FZupLSK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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