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問題] 另案監聽所得證據之證據力?

看板Lawyer (律師)作者 (四隻腳走路)時間12年前 (2013/09/14 01:48), 編輯推噓5(5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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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coffeeboy37:2.為何最後王柯並未起訴,而咖啡男孩自以為是的引用 09/14 00:42 : → coffeeboy37:證據能力相關的判決?因為有人先引97台上2633阿,然後 09/14 00:42 : → coffeeboy37:一直說實務見解就是如此,我舉兩個實務不同的看法有 09/14 00:42 : → coffeeboy37:何不妥?退萬步言,刑事程序屬要求較嚴格之程序,倘刑 09/14 00:42 : → coffeeboy37:事都認有作為證據之資格,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程序 09/14 00:42 : → coffeeboy37:較鬆之行政調查自可引做為證據。反觀原PO引97台上2633 09/14 00:43 : → coffeeboy37:稱另案監聽無證據能力,請問是要舉重以明輕還是舉輕以 09/14 00:43 : → coffeeboy37:明重?若皆非,則援引該判決之理由為何?洵屬難以理解。 09/14 00:43 這樣清楚,節錄你的話。 <刑事程序屬要求較嚴格之程序,倘刑事都認有作為證據之資格, 依舉重以明輕之法理,程序較鬆之行政調查自可引做為證據。> : → coffeeboy37:4.從頭到尾我就只針對另案監聽在”刑事”上有無證據 09/14 00:43 : → coffeeboy37:能力在回答,我並未就王柯一案特偵組使用該另案監聽 09/14 00:43 : → coffeeboy37:證據是否合法做評論,須知證據取得之合法與證據使用 09/14 00:43 : → coffeeboy37:之合法,在王柯一案中是可切割的。是有人一開始就認定 09/14 00:43 : → coffeeboy37:假設他人批評我的推論就是推翻我結論的想法,而不斷 09/14 00:43 : → coffeeboy37:做批評,並牛頭不對馬嘴的回答我提出的實務見解。 09/14 00:43 節錄你的話: <4.從頭到尾我就只針對另案監聽在”刑事”上有無證據能力在回答, 我並未就王柯一案特偵組使用該另案監聽證據是否合法做評論,須知 證據取得之合法與證據使用之合法,在王柯一案中是可切割的。> -------------- 既然您前面都說了,舉重以明輕等語,我想就繼續吧。 以您的立論在有證據能力之前提下,另案監聽所取得之證據,得否作為行政目的使用呢? 另外是否會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之立法目的及相關規定? 監聽適用範圍是否會有不當擴大之可能呢? (第一層次學說也兩派,說那個沒意思,往後延伸,或許會讓這對話有點意義, 這部分工程界霸主很清楚的表示,就是按通訊法第18條,但書規定,否則不能用。 [依本法監察通訊所得資料,不得提供與其他機關 (構) 、團體或個人。但 符合第五條或第七條之監察目的或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您的意思呢? -- ※ 發信站: 批踢踢實業坊(ptt.cc) ◆ From: 36.238.194.168 ※ 編輯: J98 來自: 36.238.194.168 (09/14 0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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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我打得太快沒交代清楚,前面舉重以明輕的說法,其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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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想說我提這個見解跟王柯一案可能還比較有關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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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並無我支持監聽內容可做為行政目的使用的意思,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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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清楚是我的疏忽。至於監聽證據使用於行政程序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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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也是採不得使用的。但,我不認為若在刑案一定要依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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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上2633的見解,個人比較傾向97台非549,當然這是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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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話爾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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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補充一下,採監聽內容不得作為行政目的使用,純係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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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法律定有明文,而行政機關有依法行政之必要,又因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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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法第18條是限制國家侵害人民之權利,可限縮而不得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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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從而不得以類推適用等之方式解釋。但就立法論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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言,我認為只要監聽合法,則所取得之內容亦得作為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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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使用。我認為立法限制國家侵害人民的權利,係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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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有恣意侵害人民權利潛在之風險,但若利某部分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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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之利益大於限制之利益,且潛在性之風險亦低時,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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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為維持社會之和諧,有施展其強制力之必要,即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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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無須限制國家行使該強制力。而於監聽一法中,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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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有客觀上重大犯罪嫌疑之門檻,及客觀中立之第三者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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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把關,已足以防止國家任意使用其高權地位侵害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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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隱私,是以為求社會之和諧,倘監聽權利取得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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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監聽偶然所取得之內容,自有刑事程序及非刑事程序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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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之適格,惟為保障人民之隱私,除被監聽者自己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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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法律定有明文外,其監聽之內容不得公開,僅得與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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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程序審理人員知悉,且相關人員負有保密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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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才少慮之見解,還望各位不吝指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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門檻的部分打錯了,要件同通保法所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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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98大大真是字字鏗鏘有力,擲地有聲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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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一系列的論述還滿精彩的 小弟實獲益良多 大推J98大和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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啡男孩大大 某位自稱霸主之人的論述亦有其精闢之處 可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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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發文的態度與用詞遣字的風格 令人難以苟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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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代碼(AID): #1ICr07cU (Lawy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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