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 [訴訟] 請推薦台北律師 (工廠噪音)
→ a9301040: 不過,你前後兩篇的回文也讓人覺得道長素質QQ 08/26 01:26
→ a9301040: 你認真研究一下最高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 08/26 01:26
→ a9301040: 你就會知道一個環境(噪音)訴訟沒這麼容易打 08/26 01:28
→ a9301040: 提點大概這樣,自己慢慢打吧 08/26 01:29
說到素質?
有人是看不懂請求權基礎的涵義嗎?
關於駁回部分:查上訴人先後迭次所產生之噪音,為導致被上訴
人乙○○罹患憂鬱症之重要因素,乃原審所合法確定之事實。原
審因認乙○○主張其健康受損,依民法第一百九十五條第一項規
定,請求被上訴人賠償非財產上損害三十萬元本息,為有理由部
分,經核於法並無違誤。上訴論旨,以原審認定事實,取捨證據
之職權行使,暨其他與判決基礎無涉之理由,指摘原判決此部分
為不當,求予廢棄,非有理由。
最高院99年度台上字第223號判決的依據是健康權受損
噪音只是導致健康權受損的原因
怎麼有人會反客為主
把噪音管制直接就當作請求權基礎的依據呢?
然後如果你有仔細去查查相關勝訴的判決
就會知道其勝訴關鍵是在於當事人本身的身體健康都已經出狀況
有醫院開立的診斷證明
法院才判決勝訴
可不是一有噪音
當事人就有權主張損害賠償的!
然後你說這跟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164 號 民事判例無關
那就更好笑了
你要不要看看C大一直在吵的低10分貝判決是怎麼說的
判決第一個引用的就是最高法院 92 年台上字第 164 號 民事判例
你連這點都不清楚
難怪會聽不懂別人在說什麼
難道是現在新進律師的水準愈來愈低落了嗎?
連最基本的民法請求權基礎的思考概念都沒有了嗎?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上字第717號
按於他人居住區域發出超越一般人社會生活所能容忍之噪音
,應屬不法侵害他人居住安寧之人格利益,如其情節重大,
被害人非不得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規定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
(最高法院92年臺上字第164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噪音
管制法乃為維護國民健康及環境安寧,提高國民生活品質而
制定,其管制標準則由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並公告之,為噪音
管制法第1條及第7條第2項所明定。其為達行政上有效管理
、取締之結果,自係取統計學上之平均值(或更寬鬆)為標
準,然不等同於一般人或聽覺較靈敏之人社會生活上所可容
忍之標準。且依中華民國音響學會「研擬低頻噪音管制規範
及航空噪音監測紀錄提報規定」指出:文獻指出,對於聽覺
比較靈敏的人(測試結果統計占前10%),其最小聽力閥約
較50%的人(類似平均值之取樣比例)要低將近10分貝,以
20Hz的聲音為例,當音量達75分貝時,對聽覺靈敏排在前50
%的人來說,剛好開始聽到該20Hz聲音(響度0phone),但
對聽覺比較靈敏的人(測試結果排前10%)來說,75分貝音
量不僅僅是聽到,而且響度已經接近30phone。...當低
頻噪音對於一般聽力的人尚未達到困擾的情形時,對聽力較
靈敏的人,可能已經產生生活上的干擾。故而,足認在噪音
管制標準值以下10分貝之噪音已足以對聽覺較靈敏之人產生
生活上的干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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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是你少見多怪
我身旁一大堆醫師,會計師建築師罵自己人罵得才兇勒
更別提,充實自己專業知識應該是律師倫理規範的要求吧?
像我昨天才碰到一個離譜的天兵案例
某位據說是我學弟的資深律師
在被告人別資料還沒確定的前提下
就一直慫恿我老闆提告
我好心提醒對方 他反嗆我說有什麼好的建議提出來
結果一個月下來 法院來函要求提供被告最新戶籍謄本
這位天兵律師去戶政事務所查詢的結果
發覺同一個區域內有六位同名同姓的人
而且沒有一個人是設籍在該居住地址上
請求法院依被告手機調閱個人資料
當場被書記官打槍
回過頭來問我要怎麼辦?
還語帶威脅地說若我們不提供相關資料
駁回的結果要我們負責
搞得好像敗訴是我們的責任一樣
像這種不專業又愛嗆人的律師
我第一個就列為拒絕往來戶了!
※ 編輯: treasurehill (1.164.212.31), 08/26/2017 12:00: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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